0/1041/104总则1.0.1为使城镇桥梁设计符合安全可靠、适用耐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与环境协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和镇(乡)村道路的新建永久性桥梁和地道的设计。1.0.3城镇桥梁设计应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道路等级、城市交通发展需要,按照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防洪抢险、抗震救灾的原则进行设计。1.0.4城镇桥梁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104术语和符号术语可靠性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可靠度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设计洪水频率设计采用的等于或大于某一强度的洪水出现一次的平均时间间隔为洪水重现期,其倒数为洪水频率。设计基准期在进行结构可靠性分析时,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设计使用年限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6作用(荷载)()施加在结构上的集中力或分布力(直接作用,也称为荷载)和引起结构外加变形或约束变形的原因(间接作用)。.7永久作用在结构使用期间,其量值不随时间而变化,或其变化值与平均值比较可忽略不计的作用。.8可变作用在结构使用期间,其量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值与平均值比较不可忽略的作用。.9偶然作用3/104在结构使用期间出现的概率很小,一旦出现,其值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作用。.10作用效应由作用引起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反应,例如内力、变形、裂缝等。2.0.11作用效应的组合结构或在结构构件上几种作用分别产生的效应随机叠加。2.0.12设计状况代表一定时段的一组物理条件,设计时应做到结构在该时段内不超越有关的极限状态。2.0.13极限状态结构或构件超过某一特定状态就不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此特定状态为该功能的极限状态。2.0.14安全等级为使结构具有合理的安全性,根据工程结构破坏所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划分的设计等级。2.0.15高架桥通过架空于地面修建的城镇道路称为高架道路。其构筑物称为高架桥。2.0.16地道穿越道路或铁路线的地下通道,其构筑物称为地道。2.0.17小型车专用道路只允许小型客(货)通行的道路符号━━加载长度;4/104━━车道荷载的集中荷载;━━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单位面积的人群荷载;━━单边人行道宽度;在专用非机动车桥上为桥宽。5/104基本规定3.0.1桥梁设计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根据道路功能、等级、通行能力及防洪抗灾要求,结合水文、地质、通航、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因技术、经济上的原因需分期实施,则应保留远期发展余地。.2桥梁可按其多孔跨径总长或单孔跨径的长度,分为特大桥、大桥、中桥和小桥等四类,桥梁分类应符合表的规定。表.2桥梁按总长或跨径分类桥梁分类多孔跨径总长()单孔跨径()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注:.单孔跨径系指标准跨径。梁式桥、板式桥以两桥墩中线之间桥中心线长度或桥墩中线与桥台台背前缘线之间桥中心线长度为标准跨径;拱式桥以净跨径为标准跨径。.梁式桥、板式桥的多孔跨径总长为多孔标准跨径的总长;拱式桥为两岸桥台起拱线间的距离;其他形式的桥梁为桥面系的行车道长度。.3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城镇中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若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实际情况考虑,但设计洪水频率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地区公路桥梁的设计洪水频率,且仍须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4桥梁孔径,应按批准的城乡规划中的河道及(或)航道整治规划,结合现状布设。若无规划,则根据现状按设计洪水流量满足泄洪6/104要求和通航要求布置。不宜过大改变水流的天然状态。设计洪水流量可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分析、计算。.5桥梁的桥下净空应符合下列要求:.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按批准的城乡规划的航道等级确定。通航海轮桥梁的通航水位和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的规定。通航内河轮船桥梁的通航水位和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并应充分考虑河床演变和不同通航水位航迹线的变化。.不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根据计算水位(设计水位计入壅水、浪高等)或最高流冰面加安全高度确定。当河流有形成流冰阻塞的危险或有漂浮物通过时,应按实际调查的数据,在计算水位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酌留一定富余量,作为确定桥下净空的依据。对于淤积的河流,桥下净空应适当增加。在不通航或无流放木筏河流上及通航河流的不通航桥孔内,桥下净空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表.5非通航河流桥下最小净空表桥梁的部位高出计算水位()高出最高流冰面()梁底洪水期无大漂流物洪水期有大漂流物-有泥石流-支承垫石顶面拱脚无铰拱的拱脚允许被设计洪水淹没,但不宜超过拱圈高度的,且拱顶底面至计算水位的净高不得小于1.0m。在不通航和无流筏的水库区域内,梁底面或拱顶底面离开水面的高度不应小于计算浪高的倍加上0.25m。7/104.跨越城镇道路或公路的城市跨线桥梁,桥下净空应分别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通用规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建筑限界规定,跨越城市轨道交通或铁路的桥梁,桥下净空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和《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墩位布置同时应满足桥下道路或铁路的行车视距和前方交通信息识别的要求,并应按相关规范的规定要求,避开既有的地下构筑物和不能迁移的地下管线。.对桥下净空有特殊要求的航道或路段,桥下净空尺度应作专题研究、论证。3.0.6桥梁建筑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反映时代风貌并与周围环境协调。桥梁建筑重点,应放在总体布置和主体结构上,结构受力应合理,总体布置应舒展、造型美观,且应与周围环境和景观协调。3.0.7桥梁应根据城乡规划、城市环境、市容特点,进行绿化、美化市容和保护环境设计。对特大型和大型桥梁,高架道路桥、大型立交桥梁在工程建设前期应作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中应作相应的环境保护设计。3.0.8桥梁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年。.9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的规定采用。表.9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类别设计使用年限(年)示例小桥中桥、重要小桥特大桥、大桥、重要中桥注:对有特殊要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经技术经济论证8/104后予以调整。.10桥梁结构必须满足下列功能要求:.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3.0.11桥梁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并应同时满足构造和工艺方面的要求。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应于桥梁结构或其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出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或变位的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对应于桥梁结构或其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限值的状态。3.0.12桥梁设计时应根据桥梁结构在施工和使用中的环境条件和影响区分以下三种状况:.持久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一定出现,且持续期很长的设计状况。.短暂状况:在桥梁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较大而持续期较短的状况。.偶然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很小,且持续期极短的状况。3.0.13桥梁结构或其构件:对三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对持久状况还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对短暂状况及偶然状况中的地震设计状况,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9/104态设计;对偶然状况中的船舶或汽车撞击等设计状况,可不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在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和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作用的标准组合、作用短期效应组合(频遇组合)和作用长期效应组合(准永久组合)。3.0.14桥梁按持久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应采用不低于表规定的设计安全等级。表3.0.14桥梁设计安全等级安全等级结构类型示例一级重要结构特大桥、大桥、中桥、重要小桥二级一般结构小桥、重要挡土墙三级次要结构挡土墙、防撞护栏*表中所列特大、大、中桥等系按本规范表3.2中单孔跨径确定,对多跨不等跨桥梁,以其中最大跨径为准;冠以“重要”的小桥、挡土墙系指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交通特别繁忙的城市次干路上的桥梁、挡土墙。**对有特殊要求的桥梁,其设计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3.0.15桥梁结构构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公路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地道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中第节的有关规定。3.0.16桥梁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构件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构件应减小由附加力、局部力和偏心力引起的应力;.结构或构件应根据其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采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10/104.选用的型式应便于制造、施工和养护。.桥梁应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计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国家现行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通用规范》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对已编制地震小区划的城市,可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计。地震作用的计算及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当受到城市区域条件限制,需建斜桥、弯桥、坡桥时,应根据其具体特点,作为特殊桥梁进行设计。.桥梁基础沉降量应符合现行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外部为超静定体系的桥梁,应控制引起桥梁上部结构附加内力的基础不均匀沉降量,宜在结构设计中预留调节基础不均匀沉降的构造装置或空间。3.0.17对位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上的多孔梁(板)桥,宜采用整体连续结构,亦可采用连续桥面简支结构。设计应保证桥梁在使用期间运营通畅,养护维修方便。3.0.18桥梁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不同的桥型结构设置照明、交通信号标志、航运信号标志、航空障碍标志,防雷接地装置以及桥面防水、排水、检修、安全等附属设施。3.0.19桥上或地道内的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当条件许可时,允许在桥上敷设电讯电缆、热力管、给水管、电压不高于配电电缆、压力不大于的燃气管,但必须按有关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在地道内敷设电压高于配电电缆、燃气管及其他可燃、有11/104毒或腐蚀性液、气体管。.20桥梁中的特大桥和重要大桥竣工后应进行荷载实验,并应保留作为运行期间监测系统所需要的测点和参数。.21桥梁设计必须严格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设计文件的组成应符合有关文件编制的规定要求,对涉及工程质量的构造设计、材料性能和结构的耐久性、需特别指明的制作或施工工艺、桥梁运行条件、养护要求等应提出相应的要求。12/104桥位选择4.0.1桥位选择应根据城乡规划,近远期交通流向和流量的需要,结合水文、航运、地形、地质、环境及对邻近建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影响大小进行全面分析、综合比较后确定。4.0.2特大桥、大桥的桥位应选择在河道顺直、河床稳定、河滩较窄、河槽能通过大部分设计流量且地质良好的河段。桥位不宜选择在河滩、沙洲、古河道、急弯、汇合口、渡口、港口作业区及易形成流冰、流木阻塞的河段以及活动性断层、强岩溶、滑坡、崩塌、地震易液化、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河段。中小桥桥位宜按道路的走向进行布置。4.0.3桥梁纵轴线宜与洪水主流流向正交,当条件所限,对中小桥宜采用斜交或弯桥。4.0.4通航河流上桥梁的桥位选择,除应符合城乡规划,选择在河道顺直、河床稳定、水深充裕、水流条件良好的航段上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桥梁墩台沿水流方向的轴线,应与最高通航水位的主流方向一致,当为斜交时,其交角不宜大于°;当交角大于°时,应加大通航孔净宽。对变迁性河流,应考虑河床变迁对通航孔的影响;.位于内河航道上的桥梁,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中关于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的要求;.通航海轮的桥梁、桥位选择应符合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