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监督要点与案例20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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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监督要点与案例分析主要监督内容及法律适用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分析2019/12/132主要监督内容机构监督许可执业广告人员资质执业行为2019/12/1334(一)无证的情形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和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的,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4.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卫政法发[2004]224号批复)或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卫监督发[2004]312号批复);※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1〕97号):医疗机构在原执业地点以外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所谓“医疗延伸点(站)”,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施行行政、务统一管理的,应向原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无证5(二)无证行医查处检查要点检查有无许可证及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搜集从事诊疗活动的相关证据;注意从事诊疗活动的时间、违法所得、是否对患者造成伤害、执业人员资质、曾被处罚过、是否使用假药、劣药等;6(三)无证行医处罚的法律适用如何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7《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9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号)一、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二、对乡村医生的日常监管,包括执业机构、场所等方面,应当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管理条例》。10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428号)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11《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将无证行医违法行为模式分为两类,一是非医师行医,二是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在适用法律上难以明确的就是有关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称之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这一问题,因为事实上二者的违法行为模式相类似,但法律后果却明显不同,如何适用法律?12一种:根据设置者与行医者是否同一人分别适用法律。1.设置者与行医者不是同一人(1)对设置者,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2)对行医者,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2.设置者与行医者是同一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A.适用于设置者不是开展非法诊疗活动者,设置者与开展非法诊疗活动者为非法行医共同违法人B、设置者就是开展非法诊疗活动者,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规范规定的不同义务,属想像竞合,从一重罚处断13另一种是:视违法主体是“医师”或“非医师”分别适用法律。1.违法主体是非医师:(非法机构或场所设置行为和行医行为属两个不同违法行为,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1)对设置行为,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2)对行医行为,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2.违法主体是医师:(非法机构或场所设置行为和行医行为相牵连,按上位法特别规定择一重罚)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14(四)法律责任取缔(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1、取缔公告*卫监告〔201〕号**市卫生局依法于年月日现场查实,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非法擅自执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予以取缔。特此公告**市卫生局年月日…………………………………………………………………公告存根**卫监告〔201〕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擅自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予以取缔并公告。**市卫生局经办人年月日16卫生行政取缔决定书文号:*卫监取决〔201〕号: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非法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取缔的行政决定。如果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或不服本决定的,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卫生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市**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当事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送当事人,第二联卫生行政机关留存。**市卫生局制定17(查封、扣押、销毁、没收)物品清单:根据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物品进行。编号物品名称及商标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及批号规格数量备注以上物品品种、数量经核对无误。当事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182、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罚种,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自由裁量。“非法所得”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193、罚款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七种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的(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这些问题是否存在影响行政处罚的裁量。204、对医师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般理论上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吊销,再移送原发证机关进行注销。法律上有规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如《护士条例》)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非法取得(一)非法取得的情形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卫政法发〔2004〕224号);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卫政法发〔2004〕224号);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卫政法发〔2004〕224号);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卫政法发〔2004〕224号);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21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的(《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23条);2019/12/132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医疗机构出卖、出借、转让持有医疗机构名称的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病历卡、处方签、检查申请单、检查证明文书、疾病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件。医疗机构将科室出租、承包、租赁给其他机构或人员从事医疗活动。(二)实施处罚有两种情形承包、租赁涉及两个案情:受让方(《条例》46条)和承借方(《条例》44条)承包的关键构成点:人事独立管理财务独立管理财物独立管理经营风险独立承担:盈亏风险;医疗安全风险注意!!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均没有对出租或承包科室或房屋设定相应的义务条款与责任条款,因此,在适用法律时,不能主观推定为出租与承包医疗科室或房屋就当然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和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书写为:根据《关于对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6条和第44条,分别给与出租方和承租方相应的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三、对执业的监督1、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诊疗活动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一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9/12/1329三、对执业的监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2019/12/1330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9/12/133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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