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全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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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全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制定的《全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无锡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无锡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全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全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开展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的决定》、《关于全社会动员全民动手开展环保优先“八大”行动的决定》的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今年6月至12月,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国、全省环保大会的要求,贯彻落实“6699”工程措施和环保优先“八大”行动方案,围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为开创“十一五”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二、整治重点(一)深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整治在2006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一是督促各地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关闭、搬迁日供水量1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取缔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企业排污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三是对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制定并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入江入湖河道附近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对大江大河附近的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必须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七是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三)开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1对金属制品、冶金等行业产生的废酸、乳化液、磷化液等危险废物进行专项整治。一是对辖区内金属制品、冶金行业和综合利用、处置金属制品、冶金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认真排查,掌握这些单位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转移、接收情况。二是对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单位,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三是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单位要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四是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没有危险废物记录台帐或台帐资料不全的,限期完善台帐资料。五是对危险废物擅自转移或转移给无资质单位的,限期办理转移申请,严格执行联单制度。六是对故意超标排放、肆意倾倒、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同时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取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炼项目和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3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彻底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一律做到断电断水,清除原料,拆除设备,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二是对2007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化学草浆生产情况进行调查,督促各地制定淘汰计划和措施,年底前淘汰到位。三是对造纸企业治理污染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现有的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促进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4坚决打击和取缔各类高污染、高消耗、高投入、低效率的“十五小”或“新五小”企业,防止“十五小”或“新五小”企业以任何形式在辖区内存在,祸害民众,危害环境,制造各种显形或隐形生态灾难。三、主要措施(一)加大惩治力度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屡查屡犯、群众投诉多、社会影响不好的企业法人代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部门做出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对屡查屡犯、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要通过司法手段,不仅使其在经济上付出沉重的代价,而且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二)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监察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联合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对挂牌督办的严重污染企业,地方政府要采取断电、断水、断信贷等综合措施。应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要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要求,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四)加大督查力度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7月、9月、10月组织对全市重点行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集中督查,并集中力量对1至2个市(县)、区进行全面检查;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也要层层落实督查督办,提前组织对重点地区、行业进行督查,督查覆盖面不低于50。对督查发现基层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五)切实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各市(县)、区要在9月25日前将本级查处的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去年成立的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今年继续承担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职能,如有部门、人员调整,及时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7月-11月)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重点行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8月和9月上旬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总结阶段(12月)各市(县)、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7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为:联系人:李秋宇联系电话:85053316传真:85053815电子信箱:8505331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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