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区别点讲解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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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山西消防总队高级工程师张耀泽139035167641134186213@qq.com一、整合的背景及意义„一是健全完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的需要。„二是克服现行《建规》、《高规》不协调的需要。如《高规》规定设排烟的场所,只是一类高层建筑和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建筑。与《建规》排烟的要求逻辑上存在矛盾。„因此,整合修订《建规》,对健全完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设计通用性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进一步提升建筑物抗御火灾能力,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规的历史沿革¾《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19749章6个附录148条¾《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局部修订:95年、97年、2001年10章5个附录252条¾《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2章1个附录388条,强制性条文176条二、新《建规》的特点一、章节更加合理二、条文更加清晰三、语句更加精练四、规定更加科学五、内容更加贴近实际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七、与其它规范更加协调三、章节变化:„原规范十二章一个附录388条。第一、二、三、四、七、九、十、十一、十二章节变化不大,第五章民用建筑变化最大,新增了消防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和木结构建筑三个章节和五个附录。新稿共十四章,6个附录,455条。新增附录„《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法》„《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要求》四、修改条款介绍这是我们这次讲课的主要内容。我们应透过这些修改的条文,体会修订编制人员的想法,对其合理性、科学性、实用性作出评价,并能提出自己的建设性意见,从而为本规范的完善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1总则„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防止和减少)1总则„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4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5可燃材料堆场;„6民用建筑;„7城市交通隧道。1总则„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总则„1.0.5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和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2术语、符号„2.1术语„2.1.1高层建筑high-rise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2层及2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建筑。(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下同。)2.1术语„2.1.2裙房skirtbuilding(在说明中图示不同情形)„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建筑高度不大于24m并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2.1术语„2.1.4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publicbuilding(在说明中解释其把握原则)与汽车加油加气站中的标准如何协调?„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2.1.5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servicefacilities2.1.6高层厂房(仓库)high-riseworkshopbuildingorwarehouse2.1.7高架仓库highrackstorage货架高度大于7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2.1.8物流配送建筑logisticsbuilding2.1术语„2.1.12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site„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割)等作业的地点。„2.1.13耐火极限fireresistance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2.1术语„2.1.18封闭楼梯间enclosed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分隔设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9防烟楼梯间smoke-proof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前室等设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敞开楼梯间unclosed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未设置分隔设施的楼梯2.1术语„2.1.20避难走道evacuationrefugewalkway„走道两侧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并设置防烟设施等,用于人员安全通行的走道。3厂房和仓库3.1火灾危险性分类„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3厂房和仓库3.1火灾危险性分类„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3厂房和仓库3.1火灾危险性分类„3.1.5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表3.2.1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2.2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3.4)„3.2.3高层厂房和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3.3.5)„3.2.4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3.6)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2.5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3.12)„3.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和甲类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库房,单、多层丙类库房和多层丁、戊类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3.3.17)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2.11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全保护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3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3.2.4)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2.1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0.50h:„2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的有关要求。(3.2.5)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2.18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3.2.11)3.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标题和该条中均删除耐火等级)„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昀大允许建筑面积(表中昀大允许层数,删除昀大)„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3.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3.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员少于10人时,该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3.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标题和该条中均删除耐火等级)„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表中昀多允许层数,删除昀多)„注:1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其中甲、乙类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仓库的昀大允许占地面积。„7酒精度为50%(v/v)以上的白酒仓库不宜超过3层。新增。3.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全保护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全保护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全保护时,每座仓库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3.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9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不可开启的甲级防火窗。3.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11当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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