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防灾防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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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防灾防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少社会物质财富的损失和人身伤亡,提高社会风险防范意识,促进保险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业务质量和经营效益,提高公司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理赔机构开展的防灾防损活动。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三条理赔服务中心设立防灾防损室,负责公司具体的防灾防损宣传、组织、检查、考核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订公司防灾防损工作计划;二、组织公司范围的防灾防损活动,实施各阶段的防灾防损宣传、调研、检查、服务、考评等工作;三、对所属机构防灾防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四、对所属机构防灾防损人员进行选定、备案、培训、考核;五、与社会防灾防损专业部门建立正常的合作,配合社会防灾防损专业部门实施大范围的防灾防损检查;六、负责防灾防损费用的具体使用和管理;七、完善防灾防损相关制度、办法,规范防灾防损操作;八、负责其它防灾防损工作。第三章工作形式、岗位及职责第四条总公司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公司范围对投保单位的防灾防损工作,深入、全面地开展防灾防损预警、监察、研究,积累丰富的资料和经验,实现防灾防损制度化、经常化,保证防灾防损工作的质量。第五条分公司保险防灾防损工作采取兼职防灾防损和专职防灾防损两种形式。分公司理赔服务中心必须设立专门的防灾防损管理室,各分公司具体岗位编制可根据其保费规模和业务结构情况有针对性地设立。第六条防灾防损人员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防灾防损工作方针,忠诚为保户服务,为社会公共安全服务,防止灾害事故发生,减少社会财富损失;二、努力学习防灾防损业务知识,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令、条例及规定,掌握防灾防损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防灾防损专业水平;三、运用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开展防灾防损宣传,提高保户的防灾防损意识,主动热情为保户提供各种防灾防损技术服务;四、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防灾防损职能部门的联系和合作,组织和依靠社会防灾防损力量,共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五、负责或协助外勤人员做好承保前的标的验险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承保后的防灾防损安全检查;六、参与出险后的抢险救灾工作,积极组织抢救,整理和保护现场财产,减少财产损失;七、开展灾情调查,掌握灾害规律,积累防灾防损资料,进行灾情分析,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为制定条款、费率提供依据;八、建立健全保户防灾防损档案,及时填报各种报表,加强防灾防损档案管理;第七条要注重保险防灾防损的培训工作,提高保险防灾防损人员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懂防灾防损知识的专业队伍。第四章工作内容第八条保险防灾防损工作的内容是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的识别、分析,进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和化解。主要工作如下:一、建立企业防灾防损档案,积累资料;二、综合分析损失情况,提供损失资料和改进意见;三、开展或协助社会防灾防损部门开展防灾防损检查,对明显存在危险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四、进行防灾防损考评,按照客户风险防范情况及效果,对客户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并实行不同的奖励政策;五、定期为客户提供安全检查、风险评估、技术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六、开展防灾防损宣传。第九条保险防灾防损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保结合。防灾防损工作人员必须密切联系业务发展和保险经营,将工作重点放在保险标的的风险预防上,有效防止或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提高保险业务质量。二、持之以恒,及时有效。保险防灾防损工作要坚持经常性和及时性,积极开展经常性的防灾防损工作,早宣传发动,早检查督促,早采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防灾防损工作,不断提高防灾防损效果和工作效率。三、参与配合,组织推动。根据自己的特点及保险防灾防损的特殊目标与要求,参与社会及行业的专业防灾防损活动,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把社会防灾防损与保险防灾防损有机结合起来,争取最佳防灾防损效果。第十条保险防灾防损工作必须具有明确的思想,在事前防灾防损方面树立“防重于赔”的观念,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工作上树立“防灾防损就是形象,防灾防损就是效益”的观念,端正工作态度,提高防灾防损工作质量,对保险事故成功的预防,减少赔款,提高经营效益。第十一条明确公司在防灾防损中的双重地位,既要积极配合社会防灾防损部门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更要在保险防灾防损工作方面承担起主要责任。严格按照保险防灾防损工作程序要求,做好承保前的验险与评估、承保后的防灾防损、灾害事故调查分析等工作。一、标的检验。认真检查投保标的安全状况及各种安全制度情况,编写验险记录,记载危险隐患的部位、现状、构成及危险程度,以及投保财产的分布情况、防灾防损措施及能力等,绘制被检标的平面及周围环境图,对危险隐患、危险点、重点部位及它们危及的财产要作以明显标注,对没投保的财产作以区别性标注。二、风险评估。根据验险整理汇总情况,对承保标的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该单位使用的企业级别或费率档次,就评估内容形成完整、详尽的风险评估报告或意见。三、防灾防损检查。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做好单独的保险防灾防损检查,配合防灾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系统性防灾检查,对保险金额大、危险性大、赔款大、影响大的单位或标的以及多发易发灾害事故区域的单位或标的进行重点检查。主要了解企业对国家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素质、安全器材的配备使用情况,检查单位用火及外来火种控制情况,物资、材料的储存管理情况,检查防震、防洪、防雷、防盗等组织、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各环节危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并发出《危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促使其尽快整改。四、防灾防损服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对保户单位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协助企业对投保标的进行安全整改,或加强其他防灾防损工作。开展防灾防损服务要分清主次,目标明确,服务措施要切实可行。五、查找事故原因。采用环境勘察、现场查勘等方法,认真、细致地做好事故原因的查找工作,搜集足以证明灾害事故原因的证据。六、事故分析。对灾害事故的成因、时间、地点、损失等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掌握灾害事故发生的概率、财产损失率,为业务部门制定费率、确定责任和明确防灾防损工作重点提供依据,同时通过对灾害事故的分析,积累相关资料,以指导同类投保单位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第十二条加强同各防灾防损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在社会及保户的防灾防损技术咨询、风险评估、灾情信息、事故调查、安全技术成果推广、社会防灾协调等方面给与支持,配合及推动社会防灾防损工作的开展。第十三条运用多种宣传形式,突出保险必须与防灾防损相结合的思想,向保户及公众宣传防灾防损知识及其重要性,结合当地实际,针对性、有目标地普及防灾防损知识,提高安全保障意识。第十四条采取独立检查与社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日常的防灾防损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向保户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技术上予以协助,对某些专业性强、技术性要求高的单位,在人力、财力、物力允许的情况下,要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重点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第十五条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协助保户清理现场,妥善处理残余物资,把灾害事故损失降至最低限度,减少保险赔款支出。第十六条开展灾情调查,积累经验资料,掌握灾害事故发生的规律性,为有的放矢地制订保险防灾防损计划、厘定费率、完善保险条款及进行保险理论研究提供依据。第十七条按照防灾防损费用相关管理规定有效使用防灾防损费用,发挥防灾防损费用的最大作用,提高防灾防损能力。第十八条防灾防损中应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一、与社会防灾防损单位的关系。积极配合社会防灾防损部门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发挥应有的推动作用。二、与同业组织及合作单位的关系。积极参与其组织,响应其相关防灾防损活动,共同搞好防灾防损工作。三、与保户的关系。经常检查保险标的的防灾防损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保户改善防灾环境条件,确保保险标的安全,使防灾防损工作稳步、健康地发展。第十九条防灾防损工作要贯穿于整个保险经营的始终,在条款中明确被保险人防灾防损义务,在保险责任上对道德风险予以免赔,在赔案处理上要提出抢救和保护受灾受损财产的要求,在费率上要体现安全优待或隐患限制,利用有效的防灾防损密切同社会、客户的关系并促进业务发展,利用检查防漏、消除隐患等手段提高业务质量。第五章防灾防损费用第二十条保险防灾防损费用由总公司按自留保费收入的0.6%于每年末从保险费收入中统一提取,作为保险防灾防损的经济保证,然后,再按照分公司的费用计划拨给分公司,分公司不得擅自提取防灾防损费用。第二十一条保险防灾防损费用由公司各级机构用于保户的防灾防损活动。第二十二条保险防灾防损费用按使用范围划分为以下三部分:一、作为全公司统一使用的防灾基金;二、用于突出性重大灾害发生时的应急防灾基金;三、作为分公司使用的防灾费用。第二十三条保险防灾防损费用由总公司统一管理、调拨,并实行计划管理。各分公司须在年初上报费用计划,由总公司根据情况划拨。申请使用保险防灾防损费用时,申请使用单位须事先组织调查,并拟定切实可行的使用计划。拨付保险防灾防损费用时,应严格拨款手续,并对保险防灾防损费用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以发挥其最高效用。第二十四条防灾防损费用属专项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六章档案及管理第二十五条各机构的保险防灾防损人员必须对资产量较大、财产较集中、风险较大的投保单位建立防灾防损文件资料齐全、编排有序的工作档案,且一户一档。第二十六条防灾防损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保险标的验险记录,防灾防损检查、复查通知书,危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客户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基本情况,防洪防汛基本情况,历年受灾情况和保险赔款情况,要害部位和隐患部位情况,防灾检查、复查、整改情况,单位平面图及其它必要的档案资料。第二十七条防灾防损档案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一、防灾档案以户为单位建档并装订成册;二、防灾档案卷内材料要编排有序、目录清楚;三、防灾档案要有专人保管,其他人员查阅时要办理借阅手续;四、防灾档案属于永久性档案,要设立专柜存放,并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的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公司对防灾防损工作每年进行考核。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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