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浙江省金融业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暂行)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浙江省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和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保障全省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制度》(银发〔2002〕280号)、《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05〕102号)等规定,制定浙江省金融业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是指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并可能影响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稳定的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情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若涉及《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所称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按照《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处理。第三条金融机构应指定专门的金融稳定信息联络员,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第四条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前报当地人民银行:(一)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2(二)拟开展重大重组改制活动。第五条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一)机构性质、名称、地址变更;(二)正、副董事长或正、副行长(总经理)变更;(三)占总股本5%(含5%)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四)占总股本5%(含5%)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五)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第六条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后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一)金融机构网点被冲击、围攻或发生挤兑事件;(二)由于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辞职和被绑架、失踪、涉案等因素可能对机构稳健经营带来威胁的事件;(三)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有其他过激行为,影响恶劣的事件;(四)金融机构内部操作性风险案件或金融诈骗案件可能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事件;(五)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自然、人为或软硬件故障等原因,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4小时以上,或影响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事件;(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信息系统敏感信息被窃取、篡改、假冒,或重要数据处理设备失窃,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3运行和公众利益构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七)金融机构出现单个债务人偿债违约风险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投资损失单笔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重大事件;(八)金融机构因火灾、水灾、风灾等灾害原因造成网点停业、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件;(九)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十)境外母公司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其在中国境内业务发展的事件。以上事项,若情况紧急,金融机构可在正式报告前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先行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并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如有必要,应及时派员向当地人民银行当面报告。第七条证券业机构在对浙江省内企业开展上市辅导后,应及时将相关进展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第八条保险业机构因台风、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引发巨额赔付时,应及时将相关进展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第九条以上第四条至第八条未明列的其他应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金融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第十条《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格式见附1)经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后报送。第十一条《金融机构网点新增、撤并及人员变动情况表》4(格式见附2)按半年度、年度编制,并于报告期末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第十二条对存在瞒报、漏报、迟报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行为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十三条对涉密的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按照相关保密管理制度要求处理。第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浙江省内金融机构。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5附1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报告单位:签发人:关于情况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行:(单位印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可另附纸)6附2金融机构(网点)新增、撤销及人员变动情况表年月日报告单位:签发人:1上年末机构(网点)数其中全辖人员数分行级地市级县级县以下2报告期新设机构(网点)数其中分行级地市级县级县以下3报告期撤销机构(网点)数其中分行级地市级县级县以下4期末机构(网点)数其中分行级地市级县级县以下注:此表按半年度、年度编制,并于报告期末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联系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