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案例分析-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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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甲服装公司向某工商银行借款800万元,请乙化妆品公司所属的A市分公司提供担保。后甲服装公司破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某工商银行从甲服装公司破产财产之中,仅获得200万元清偿,余下的600万元贷款甲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于是,某工商银行将保证人乙化妆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问:(1)担保合同无效有哪几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2)本案中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银行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具体怎么分担?答案:(1)债权人无过错,仅保证人有过错,则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分)如果仅债权人有过错,而保证人无过错,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1分)如果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各承担一部分责任,其中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1分)(2)无效。(1分)因为保证人是乙化妆品公司所属的A市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从而没有保证资格。(2分)(3)银行明知该乙化妆品公司所属的A市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接受担保也有过错因此,乙化妆品公司最多承担债务人不能偿还的一半,即300万元。(2分)2.2007年5月20日,甲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张某打电话给公司董事李某,通知他两天之内将召开一次特别董事会。虽然董事会还有两天才召开,但李某意识到此次董事会可能与甲公司兼并乙公司的传闻有关。于是他立即给自己的父亲、儿子和秘书分别打了电话,建议他们指示各自的经纪人关注甲公司的股票,并暗示他们应该买进该公司的股票。除李父外,李某的儿子和秘书都在日,大量买进了甲公司的股票并获利。2007年5月29日,甲公司向证券市场公布了其兼并乙公司的消息。问:(1)李某是不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为什么?(2)什么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有哪些种类?(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为什么?答案:(1)李某属于知悉证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1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而李某是公司的董事。(2)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1分)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第一,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第二,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三,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第四,其他内幕交易行为。(2分)(3)李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2分)根据《证券法》第70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案中,李某利用职务之便获悉甲公司的内幕信息,并建议其家属指使各自的经纪人买入甲公司的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内幕交易。(2分)四、案例分析(一)2000年3月,湖北武汉汉正街小商品市场上发现一种叫做“滑滑蛋”的儿童食品。其外包装是用与人民币图案一模一样的塑胶纸拼合成的,分贰角、五角、壹元、贰元4种,色彩、尺寸与等额人民币的票面相同,与此同时等额人民币上的号码也一样。该食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全无。3月17日,工商所对有关经营户进行了查处,对出售“滑滑蛋”的市场进行了专项检查,没收了千余袋用“人民币”包装的“滑滑蛋”。工商所称“滑滑蛋”是用“人民币”作包装的“三无”产品,其生产者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律,性质非常恶劣,将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查处。请问:1、在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答:在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国有关货币方面的法律明确指出,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2、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二)甲在为其丈夫洗衣服时不小心将藏在上衣口袋的一张100元钞标洗坏,经过努力拼接,仍缺损了近四分之一。夫妻俩非常焦急,于是甲到附近的某商业银行乙储蓄所要求其回收。乙储蓄所的储蓄员拒绝甲夫妻的回收要求,并解释说他们是商业银行无权回收残缺的人民币,建议甲夫妻到省城的中国人民银行处理这残缺的一百元钱.于是甲与乙储蓄所的储蓄员发生争吵并有肢体冲突。后双方被闻讯而来的警察带到附近的派出所询问。请问:1.什么是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纸币?答: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二条规定,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2.有权回收钱缺污损的金融机构是否仅指中国人民银行?答:《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3.本案中乙储蓄所应该如何处理甲夫妻的残损的一百元人民币纸币?答: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一种是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另一种是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此外,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本案中乙储蓄所应该应向甲夫妻按原面额一百元全额兑换。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2.有权回收钱缺污损的金融机构是否仅指中国人民银行?答:《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3.本案中乙储蓄所应该如何处理甲夫妻的残损的一百元人民币纸币?答: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一种是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另一种是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此外,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本案中乙储蓄所应该应向甲夫妻按原面额一百元全额兑换。四、案例分析(一)某公司采购员萧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支票由王某负责填写,由某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栏授权萧某填写。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萧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业中购买了2万元各类工业样品。该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萧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萧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22万元用于暂时周转。萧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此事败露后,某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款。问:(1)本案中萧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1)萧某的行为是变造票据属于票据诈骗罪。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李某串通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行为。(2)首先,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某公司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只应承担支付2万元的票据责任。故建筑工程公司应返还其余票款给某公司。其次,李某应对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被迫索20万元的义务。再次,应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萧某和李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仅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仅对票据被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如果不能辨认当事人的签章是在变造前作出的,还是在变造后作出的,票据法规定,视同该当事人是在变造前作出的签章,按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二)王某系上海B公司职工。上海B公司在宝山区工商行开立结算户头,曾买过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王某窃取其中一张,伪造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杭州A公司为收款人,以上海B公司为承兑申请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在承兑银行盖章处盖有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章。王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汇票转让给杭州C公司,杭州C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杭州D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杭州农行申请贴现,杭州农行未审查出该汇票的真伪,予以贴现人民币96万元。杭州农行通过同城票据结算,交换给杭州建行,杭州建行又以联行票据结算将汇票转让给上海第四支行。上海第四支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汇票退给杭州农行,而农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的行为称为什么?(2).伪造者王某应负什么责任?说明理由。(3).杭州A公司和上海B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4).杭州C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5).杭州农行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6).简答汇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答:(1).票据伪造。(2).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承担票据责任。于票据伪造人在伪造票据时,并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根据文义性的特点,不负票据上的责任。(3).票据伪造是伪造人假冒被伪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所以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除非被伪造人事后对伪造人的行为进行追认。(4).承担票据责任。凡真正签章于票据上的人,仍然应各负票据上的责任,不受伪造成签章的影响。所谓真正签章就是对伪造的票据进行背书,承兑或保证等票据行为的人。(5).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因付款而消灭,付款人对出票人伪造付款人和其他真实签章的债务人,都不得基于票据关系而主张权利;但可基于非票据关系请求追还其利益。但付款人对伪造的票据在认定时,有过失的而予以付款的,应自负其责。杭州农行审查票据时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责任。(6).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为: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受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四、案例分析(一)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亿元,总资产已经达到100多亿元。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苏州、广东惠州等五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资本金13亿元,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时,拨付资本金违反法律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纠正后,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领取了营业执照。1999年,该行设在无锡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结算业务中,甲公司委托无锡分支机构将一笔款项划转到乙公司,但该分支机构错误地划到丙公司账户。由于乙公司没有及时收到预付款,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此,甲公司的损失达20万元。甲公司将无锡分支机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请问:1.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时那些方面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2.无锡分支机构能否独立承担责任?为什么?答案:1.按照《商业银行法》第1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上述案例中的行为不符合本条的规定。2.无锡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独立承担责任。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但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A公司因经营房地产业务急需资金,向其开户银行Y申请贷款。Y银行由于信贷规模有限,无法满足A公司的要求。A公司经理李某与Y银行行长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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