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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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刊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所刊2014年12月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赵虎律师侯德龙律师石娟律师助理团队顾问刘磊专利法博士王英知识产权法硕士序——没有小案子,只有小律师本来想专门写一篇序言,无意中看到了我曾经写的这篇文章,感觉拿过来做序言正好。虽然我们在努力前行,切记——不忘初心!赵虎律师曾经看到过这样的情况:有的律师接了某个案子之后,始终对于收费太少耿耿于怀,从而并不积极的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利益,没有体现出律师应该有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也许当初双方在协议过程中,当事人不愿意付出合适的律师费,而是提出了一个一般不能接受的律师费数额,也许我们的同行一时不慎接下了这个案件,接下了之后又产生了一种鸡肋的感觉,非常不舒服,从而影响了自己作案子的积极性。我还曾经见过这样的律师:接了案件之后,不再考虑律师费的问题,只考虑如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而且,在他那里,几十万的案件和几千的案件都同样对待,都一样的认真负责。在律师行业内有一句话:没有小案子,只有小律师。一个看起来很小的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有实体问题,有程序性问题,甚至还可能存在法律规定互相冲突、耐人寻味之处。我们不能根据律师费数额的不同而把案件分为三六九等,否则对于我们律师自己来说,失去了探索、学习、研究的机会,也许一个律师费低的案件中可以让我们学到许多很关键的东西,这些东西直接影响着我们的进步;另一方面处理案件是我们律师的日常工作,我们已经轻车熟路,甚至开始麻木,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专程找时间坐在律师面前,说明这个案件已经对他本人或者他们公司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甚至是他本人或者他们公司最艰难的时候,这个案件太大了!所以,案子并无大小之分。律师有大小之分。能称之为大律师者,除了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还要谨守律师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的工作作风。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我们这个行业里,有一些人用“小律师”来称谓已经不够。这些人的眼里只有自己的利益,没有当事人的利益;这些人不研究律师业务,喜欢钻研各种关系;这些人不顾及自己的律师身份,像江湖术士一样的欺骗当事人。更多的时候,我都会告诉别人:律师,相比其他行业,是一个普遍素质很高的行业。但是,像每个行业中都是有好有坏一样,我们这个行业中也存在这么一些害群之马。每当想到此,我都很难过。律师,承载着当事人的信任,承载着法律的希望,唯有尽心竭力,方可算是完成了自己的使命。目录典型案件回顾葛优肖像权被侵案..............................1茱莉雅商标案................................2汽车玻璃安全膜不正当竞争案.........................3代工厂不正当竞争案.............................4世界旅游小姐不正当竞争案..........................5律师建言告淘宝,可以不去杭州(侯德隆律师).....................6“卡乐仕”商标案:如何正确理解商标法上的“服务”(赵虎律师)........9企业注册商标之考量(王英茅台集团)....................11法院对定牌加工的态度逐渐明朗(赵虎律师)..................13高考作文如何使用(赵虎律师)........................16我国权利要求解释的完善(刘磊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18浅谈产品包装设计的保护(张小娟中国石化)..................20简析王老吉与加多宝广告语不正当竞争案(赵虎律师)..............21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公司应注意的问题(赵虎律师)................23知识产权之商标的取得(石娟律师助理)....................24办案纪实最高法院立案记(赵虎律师).........................25如何看待台湾地区商标的使用——茱丽雅商标办案随感(赵虎律师)........28广告还是海报——评葛优诉“许府牛杂”侵犯肖像权案(赵虎律师)........30专业团队................................32法律服务................................34优质客户推荐..............................38第1页葛优肖像权被侵案近年,娱乐圈影视名人的肖像时常被某些企业用做广告宣传,这不仅给当事人经济造成损失而且也会对名人的声誉产生一定不良影响。2012年以来,陆续有朋友和影迷通过各种渠道向葛优反映,在杭州许府老山东餐饮有限公司所属的“许府牛杂”火锅连锁店里发现有利用葛优肖像制作的“许府牛”宣传广告,都误认为是葛优给“许府牛杂”火锅连锁店做形象代言人。杭州罗家许府餐饮有限公司也在所属店内在显要位置上宣传使用带有葛优照片的大幅广告。实际上,葛优并没有为两家公司做过任何企业形象代言人。整个事件纯属是两家企业对葛优肖像权的侵犯。两家公司利用葛优主演的话剧《西望长安》(杭州站)图片制作的广告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当肖像权受到不合法的侵犯后,葛优委托赵虎律师代理这起名人肖像权纠纷案件。我方律师首先进行实地考察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公证,对两家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尔后进一步调查得知两被告是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宣传广告上突出使用原告肖像,并利用原告广为人知的经典广告语以原告的口吻在宣传广告上标注“许府牛,我看行”大幅粗体字样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导致广大消费者误以为原告为被告的形象代言人,无形中迅速提高了“许府牛”品牌的知名度。显然,两被告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两家公司虽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但是在事实和证据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最终,经过法院的审理查明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向葛优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经济损失。至此,此案得到了一个满意的结果。名词释义:肖像指自然人形象的再现,或者说与本人人体分离的形象。肖像权是肖像人享有(支配)肖像这一人身要素的权利,是肖像人的精神性人格权。第2页茱莉雅商标案争议商标“茱丽雅•新概念婚纱摄影馆JULIAweddingphotostudio”文字商标由北京市茱莉雅婚纱摄影中心于2004年11月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的婚纱摄影服务等服务。2010年5月24日,茱丽亚礼服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争议申请,其主要理由是:一、茱丽亚公司在我国台湾地区等地区长期、大量使用“茱丽亚”商标,“茱丽亚”也是茱丽亚公司的商号;二、争议商标的中英文文字部分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通用名称;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茱丽亚公司的商号权和商标权。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维持了“茱丽雅•新概念婚纱摄影馆JULIAweddingphotostudio”文字商标,驳回了茱丽亚礼服有限公司的申请。茱丽亚礼服有限公司不服商标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赵虎律师接受北京市茱莉雅婚纱摄影中心委托,作为第三人的代理律师参加庭审。赵虎律师向法庭提出:1、北京市茱莉雅婚纱摄影中心注册争议商标有合理理由,茱丽雅是一个普通的外国女子名字,原告无权占为己有;2、原告的商标从来没有在中国大陆使用过,不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法庭在确认原告的商标没有在大陆使用过之后,经过短暂的合议,当庭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使用“茱丽亚”商标、商号的证据材料均发生在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属于不同的法域,《商标法》的适用范围也限于我国大陆地区。因此,原告提交的在台湾地区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茱丽亚”作为商号或者商标在我国大陆地区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北京市茱莉雅婚纱摄影中心胜诉。名词释义: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第3页汽车玻璃安全膜不正当竞争案2013年3月15日,央视曝光了全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圣罗膜”安全膜等产品不但没有安全防护功能,并且可能危害消费者的安全。全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网站、终端销售门店、行业展会等场所公然宣称其代理销售的“圣罗”、“酷思迪”汽车窗膜为“唯一获汽车制造商直接推荐进行‘安全防爆’检测合格的产品”,宣称其产品是“军工技术全球领先”“专利产品特种窗膜”“隔热与安全的新诠释”“安全典范”,甚至其销售人员声称可以防弹,为了进行说明,还通过在公开场合展示和向下级经销商提供盖有国家安全玻璃与石英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章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后经证实,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上面的送检方否认送检,被出具报告单位撤销)。中福瑞达(北京)安全防护技术有限公司认为:自己的产品参加了2008年公安部警车防暴玻璃检测认证,且最终仅原告的产品达到了公安部的标准,所以“圣罗膜”汽车玻璃安全膜产品并非唯一“安全防爆”检测合格的产品,而自己的产品才是截止到目前为止唯一通过2008年公安部警车防暴玻璃检测的产品。于是,中福瑞达(北京)安全防护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全景(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其起诉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赵虎律师接受中福瑞达(北京)安全防护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办理此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出:被告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和因调查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目前,本案一审已经判决,海淀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该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法规速递:《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即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有两个必备要件:一是虚假宣传,二是该种虚假宣传造成引人误解的后果。第4页代工厂不正当竞争案北京烽火联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联拓”)是一家专门研发、生产物联网关键技术——RFID(射频识别)产品的公司,公司研发生产的RFID产品技术国内领先,其中很大一部分用于军队建设。北京六所新华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所新华科”)是一家SMT贴片生产加工企业。烽火联拓自2010年2月起委托六所新华科进行某类型电子标签的贴片及组装,与六所新华科之间签订有委托加工合同。某日,烽火联拓一台用于生产过程中烧录嵌入式软件、调试、测试标签产品的笔记本电脑在六所新华科生产线上丢失,六所新华科亦承认烽火联拓笔记本不见的事实,并做出道歉。之后,烽火联拓负责监督、跟踪生产的员工在六所新华科处发现六所新华科制作了跟烽火联拓相同的电子标签。随后,烽火联拓发现六所新华科的网站上打出了销售与烽火联拓产品相同的产品的广告。烽火联拓认为六所新华科已经盗窃了烽火联拓产品的所有技术信息,通过盗窃烽火联拓的技术信息,六所新华科已经具备了自行生产或者委托他人生产与烽火联拓相同产品的能力。六所新华科已经制造出相同的产品,并且已经进行销售。六所新华科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烽火联拓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赵虎律师接受烽火联拓的委托,代理本案。赵虎律师认为:根据一般的商业惯例与商业道德,为委托企业保守技术信息是代工企业最基本的义务,窃取被代工产品的技术秘密与技术信息更是代工行业商业道德所绝对不允许的。这种行为不但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与商业惯例,更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法规速递:《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5页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不正当竞争案中广金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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