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二章(3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三节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2012年第三节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就是一定有的条款,从法律的角度讲,缺少必备条款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但是,就用人单位的角度讲,缺少必备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存在瑕疵,将使用人单位承担较大的风险。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P42四段)•(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三)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过长,在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就存在支付较多赔偿金的风险,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将按正常经济赔偿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每年按两个月的工资标准赔偿。这样,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除非能够证明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否则就属于恶意解约,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显然增加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成本。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P43二段•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类型。•(1)标准工时制P43四段•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P43五段末•(2)不定时工作制,P43六段•(3)综合计算工时制P43七段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2.休息、休假。(P43末二段)休息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无需履行劳动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公休假日休假是指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义务且一般有工资保障的法定休息时间,如:(1)法定假日(2)年休假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P44二段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P44三段)(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析:“不享受”的原因是:职工已经享受了更长的假期。(六)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与支付。(P44末三段)•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P44末-45)•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P45一段)(六)劳动报酬•(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六)劳动报酬(P45)•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P45四段1)•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P45五段1行)•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P45六段)(六)劳动报酬•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P45七段1行)•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份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六)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制度。(P45末段)•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P46二段1行)•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P46末段“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P47二段“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三段实例:齐小姐4月到某公司应聘,公司刚刚开发了一个新项目,技术比较高端。公司让齐小姐做主管,并签订“试用期合同”。最初3个月是“试用期”,齐小姐工资是800元,而公司里同级别的主管每个月拿2200元。齐小姐在公司里一直干到7月初,但公司又说“再考察3个月”。等于“试用”了两次;齐小姐很不情愿地熬到9月底,老总主动找到齐小姐,“你很有能力,但你不适合这份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这家公司应当支付给齐小姐总计1.48万的补偿款。实例:《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32条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但是: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约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合法,可追讨补偿款;首先,公司不得约定试用期,应直接跟齐小姐签订合同,并支付齐小姐2200元的正式工资。实例:新法实施后,齐小姐根据第19条可获8400元的“补足工资”:每月工资2200-800=1400×6=8400元,根据第85条可获得最低4200元的“赔偿金”:(最低50%:8400÷2=4200)齐小姐是在合同期满后离开公司的,根据第46条规定,还可获2200元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一个月工资补偿:2200)。总的算下来,齐小姐可获1.48万元的补偿款(8400+4200+2200=1.48)。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其次,“试用期等于廉价劳动力”的做法,在新法实施后也将被禁止。根据第20条,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实例:比如南京的一个公司新招聘了一个文员,其他正式文员工资1000元,那么新聘文员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800元。又因南京最低工资标准是850元,新聘文员真正工资应为850元。最后,“试用期随时踢人”的做法,在新法实施后不再被允许根据第21条和第87条,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劳动者,否则视为“违规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当于半个月至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实例:张某于2007年1月份入职深圳某电子厂,该厂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下面有一行备注: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另外电子厂的《员工手册》中也规定:凡是新入职的员工,试用期均为三个月。张某工作二个多月后,公司以张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张某解雇,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如果还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首先,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无试用期,其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P47四段实例:小王新入职某贸易公司,公司人事主管告诉小王,为了考察小王的工作能力,先签订一个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间月薪1500元,三个月试用期满,如果小王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订单,公司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资为2000元。如果三个月试用期小王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正式聘用小王,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劳动合同法为了制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P47四段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的这种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称之为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该试用期是不成立的,视为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仅仅需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风险,还白白“浪费”了一次固定期限合同;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的确定:由于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非常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条款,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试用期的“模糊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演变成了“白干期”、“廉价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的劳动报酬非常低廉,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20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P47六段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试用期工资两个“不低于”的原则: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工资的最底线,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者不一致的,•则三者取其高。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P47七段(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

1 / 5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