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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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行政单位一,现金与银行存款方面•第一,未办理开户许可证擅自开户•表现形式:未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私自开立银行账户•处理:责令撤销帐户,对账户资金可根据的不同性质作出处理,根据情节可移送有关部门予有关人员党纪处分一,现金与银行存款方面•第二,现金账实不符,银行存款与对账单余额不一致•产生原因:出纳未按要求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未做到日清日结。•处理:加强管理,纠正错误,健全内控,明确岗位职责。如果同财务人员不负责任导致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现金与银行存款方面•第三,坐支现金:•产生的原因:单位将用现金收取的款项,超过限额没有送存银行,而直接进行支出的行为。•处理:1.要求立即纠正;•2.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一30%处罚。一、现金与银行存款方面•第四,超范围使用现金:•表现形式:单位应该用转账方式支付的资金,违反规定用现金支付,或用转账支票支付到个人的银行卡中。•处理:加强现金管理,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如果性质严重可处以罚款或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一、现金与银行存款方面•第五,私存私放公款•表现形式:单位为了获取较高利息或花钱方便或设小金库或贪污公款等,违规将公款转作个人存款的行为。•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确定是否给予处罚(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一,现金与银行存款方面•第六、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储蓄:•表现:国家资金转作储蓄行为。•处理:责令限期将储蓄资金转回,没收违法所得,并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第七、单位内部内控监督不健全•主要表现:1.不相职务相互兼任;如会计和出纳,2.出纳兼票据管理,印章管理,3.经办人和审批人为一人。•处理:立即纠正,如有问题的,要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第八、财务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表现:有些会计人员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并且没有基本的会计知识。•处理:由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以处2000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属国家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调整岗位。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第九、更换会计人员未进行会计资料的监督移交。•表现: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未将会计资料进行交接。•处理:要求限期改正,对原资产进行清理,补办交接手续,按规定结转账薄,拒不纠正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进处处理处罚。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第十,用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作为支出依据:•表现形式:用“白条”、收据和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作为支出依据。(不合要求的发票:如发票内容不完整,假发票,济业务事项是虚假的发票,不应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处理:1.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理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处理:2.对单位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3.如果是虚假发票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4.如果发票内容是虚假的,并且金额较大,可能存在虚报冒领和个人经济问题,要移送纪检部门或检察机关进一步查处。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第十一、未及时清理往来账款•表现形式:行政事业的往来账款金额较大并且长期没有清理。•处理:1.要求限期清理,该收回的必须收回,的确无法收回的要取得证明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销。2.通过司法程序收回。3.要求制定规章制度,防止新的往来账款形成。4.如果由于个人原因导致无法收回,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第十二、财务手续不完备•表现形式:在财务收支中手续不完备。(如1.采购物资支出应有入库单;2.原始发票应有经办人和领导两人以上签字;3.审批签字的领导违规给自已经办的经济业务审批;4.超过一定限额的支出要经一定的会议研究而没有研究;5.支付工程款只有发票,没有合同,工程进度款审批单等)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第十三、财务手续不完备•表现形式:在财务收支中手续不完备。(如1.采购物资支出应有入库单;2.原始发票应有经办人和领导两人以上签字;3.审批签字的领导违规给自已经办的经济业务审批;4.超过一定限额的支出要经一定的会议研究而没有研究;5.支付工程款只有发票,没有合同,工程进度款审批单等)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处理:区别情况分别处理•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第十四、填制会计凭证不符合要求•表现形式:没有按记账凭证要的求填制•处理:立即纠正。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第十五、决算报表不真实,账表不符•表现形式:会计账薄数据与报表不一致,或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借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报告。•处理:责令限期改正,今后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根据情节确定是否罚款和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第十六、事业单位决算报表未按规定汇总上报,造成收支、资产反映不真实•表现形式:事业单位对所属的二、三级单位的年终决算没有进行汇总上报财政部门。•处理:要求限期改正,今后要杜绝此问题的发生。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第十七、违规将零余额账户资金转拨到基本账户核算。•表现形式:财政预算执行单位将零余额账户资金以其他名义转拨到基本存款账户核算。•处理:责令限期改正。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第十八、单位往来账款金额与其所属或其他单位所挂账金额不一致。•表现形式:单位的暂存、暂付款或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与其他对应单位所挂往来账款不一致,并且长期不核对不清理。•处理:要求将所有往来款项进行一次清理,并按规定做调整账目处理,今后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第十九、私设账薄,•表现形式:单位部分收入不入单位财务账,另行开立银行账户,私设账薄进行收支账薄。•处理: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纠正错误。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单独明确规定为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为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贪污、挪用公款等目的,从事上述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第二十、弄虚作假,报销费用•表现形式:利用虚假的原始凭证作为收入和支出的依据,套取资金用于职工福利。如虚开办公用品,会议费发票或以各种名目虚开发票。•处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可以处单位5000-100000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他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第二十一、会计资料保管不善,致使毁损灭失。•表现形式:单位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造成毁损、灭失。主要是指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的有关资料的不全,如招标资料、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量清单位等资料缺失。•处理:对于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方式和要求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纠正错误。•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第二十二、隐匿销毁会计资料•表现形式:单位有关会计人员故意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强迫)•处理: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方面•第二十三、拒绝审计,阻碍审计检查•表现形式: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资料;2.拒绝、阻碍审计检查;3.转移、隐匿、篡改、的、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处理:对于1和2条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于3条为可以认定是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同时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行政处罚,此外,还应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三,财务收支、政府采购、资产管理方面•第二十四、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处理: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谢谢•刘元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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