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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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海淀区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预防和控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一、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海淀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海淀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二、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分类处置;(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反应及时、加强合作;(四)依靠法律、依靠科学。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应急组织机构2区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卫生局局长、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卫生局防保科、医政科、办公一室、二室科长(主任)、疾控中心主任、卫生监督所所长组成。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协调办公室,应急指挥协调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防保科,防保科科长、副科长分别担任办公室主任及常务副主任,其他有关科室及单位副职担任副主任。有关科室及单位具体负责应急工作的同志任办公室成员(详见附件1)。(二)职责1、区卫生局应急指挥部职责(1)制定和修订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组建和管理专家评估委员会;(3)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4)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5)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队伍开展培训及演练;(6)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救治等。2、应急指挥协调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相关科室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救治等应急处理工作;向上级部门以及同级相关部门报告事件发生、进展及转归情况,并申请市级专家组支援,协调相关部门参与事件处理;定期收集、汇总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3况资料并按照相关要求报市卫生局应急办和区应急办;承办区卫生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应急指挥协调办公室涉及科室和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卫生局防保科负责应急指挥协调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救治等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汇总整理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上报书面材料并向上级部门以及同级相关部门报告事件发生、进展及转归情况;卫生局医政科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医学救援中心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传染病患者、中毒者或伤者实施医疗救治,并申请市级专家组支援;卫生局办公一室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报道和协调新闻媒体的工作;卫生局办公二室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后勤保障工作;疾控中心具体负责传染病疫情(含生物恐怖)、环境因素事件(除外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意外辐射照射事件、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医源性感染事件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理,负责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职业中毒等事件的检验监测及相关技术支持,向卫生局应急指挥协调办公室以及市疾控中心报告事件发生、进展及转归情况,并申请市级专家组支援;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向卫生局应急指挥协调办公室以及市卫生监督所报告事件发生、进展及转归情况,并申请市级专家组支援。四、监测与预警(一)监测4疾病预防控制和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见示意图)。疾控中心具体负责传染病疫情(含生物恐怖)、环境因素事件、意外辐射照射事件、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医源性感染事件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的监测;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的要求开展相关监测。监测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区域实际,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二)预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根据监测和投诉举报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向区卫生局应急指挥协调办公室报告,经区卫生局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区疾病控制中心(结防所)、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结防所)、市卫生监督监督所120呼救症状监测大医院急诊室病人监测法医死亡记录监测动物死亡监测全区28个地段医院防保科医院药品销售变化监测学校学生缺课监测其它自管单位、医疗机构的监测区卫生局应急指挥协调办公室区卫生局应急指挥部传染病疫情监测网5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主要包括:(1)发现肺鼠疫、肺炭疽并有扩散趋势。(2)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其他地区,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区发生或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在本区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国内其他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区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国务院或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主要包括:(1)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6(3)霍乱在1周内发病30例以上。(4)乙类、丙类传染病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5)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区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本市其他区(县)。(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8)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辖区内人员感染或者死亡的。(12)国务院或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主要包括:(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2)霍乱在一周内发病10-29例。(3)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4)在本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6)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7不良反应。(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8)国务院或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主要包括:(1)腺鼠疫: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2)霍乱:在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3)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②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③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④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⑤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或风疹病例;⑥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⑦发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⑧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或死亡1例及以上。(4)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8①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②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③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④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5)流行性乙型脑炎:一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7)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8)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区近5年从未报告的传染病。(9)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10)食物中毒: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或发生全市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11)职业中毒: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12)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13)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9例及以上。(14)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15)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16)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17)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各级医疗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区卫生局应急指挥协调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报告。(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或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立即电话向卫生局应急指挥协调办公室(8:30-17:00)或卫生局值班室(17:00-次日8:30及节假日)报告,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见附件2)进行初报,同时赶赴事件发生现场,了解10事件基本情况、核实发病人数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于初步调查核实后2小时内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经疾控中心或卫生监督所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区卫生局应急指挥协调办公室或卫生局值班室。应急指挥协调办公室或值班室接到初报后立即向应急指挥协调办公室主任报告并根据事件的轻重级别,向相应级别的领导报告(详见附件3报告流程),同时向区政府及市卫生局进行报告(食物中毒事件还应依据有关规定向区食品安全办公室通报)。按照卫生局应急指挥部领导指示,应急指挥协调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及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急指挥协调办公室或值班室在接到区疾控中心或卫生监督所书面报告后,进行修订或完善,立即向区卫生局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符合报告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向区政府及市卫生局报告(食物中毒事件还应依据有关规定向区食品安全办公室通报),必要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分工及相关要求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牵头进行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的调查处理和书面报告撰写;区疾控中心负责牵头进行传染病疫情(含生物恐怖)、环境因素事件(除外生活饮用水污染)、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事件的调查处理及书面报告的撰写。区疾控中心统一负责对达到网络报告标准的事件(见附件4)进行网络报告、补充和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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