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苏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9.4”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两年的专项治理行动,全面落实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有效遏制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健全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工程监理作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切实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管体制,促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明显提升。二、组织机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以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的“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建筑行业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情况。领导小组成员由法规处、规划设计处、城市建设处、建筑节能和科研技术处、建筑业处、建筑市场管理处、质安处、信息处、教育培训处、市招标办、市造价处、市城建监察支队、市质安站、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市城建档案馆、市建设信息中心等局职能处室和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质安处。建筑市场管理处负责向省住建厅汇报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开展的具体工作情况。三、治理范围和内容范围:全市在建、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是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城市轨道交通、市政道路等工程项目。-2-内容: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监理单位监理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施工单位总分包合同备案、按图施工、执行施工技术标准、建筑材料检验、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等情况;各类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技能培训情况等。四、重点工作任务(一)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1.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积极贯彻落实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省住建厅即将出台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的相应质量终身责任。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责任,严格规范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牵头部门:质安处,责任部门:法规处、规划设计处、城市建设处、建筑业处、市质安站)2.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2014年10月1日起新开工的项目,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市质安站备案。按住建部要求,对于已经开工的项目,应补签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建设单位报市质安站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经市招标办变更备案通过后,应重新签署法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建设单位报市质安站备案。(市质安站、市招标办)3.实行工程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五方主体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市质安站)-3-4.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检查建设项目五方责任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立情况,督促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存,未建档案或档案建立不全的,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牵头部门:市质安站,责任部门:市城建档案馆)5.加强过程监管,严肃责任追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监督规范化工作要求,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核查,严肃查处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未认真履职和随意变更等行为,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充分利用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及时逐级上报并向社会曝光检查发现的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牵头部门:质安处,责任部门:市质安站)对于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或工程检测单位等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和产品、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严厉查处。(牵头部门:质安处,责任部门:规划设计处、城市建设处、建筑业处、建筑市场管理处、市质安站)(二)强化质量监督,发挥工程监理作用1.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核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或岗位证书。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组建项目管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市质安站)2.继续推进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办〔2013〕622号)要求,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4-部署,深入推进工程质量专项治理行动,突出抓好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治理,强化勘察设计质量意识,规范勘察设计质量行为。继续开展示范工程创建活动,推行样板引路制度,组织召开治理示范工程现场会,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规划设计处、建筑节能和科研技术处、市质安站)3.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完善工程监理制度,鼓励监理企业转型升级,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技术咨询等方向拓展,形成一批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的骨干企业,提升监理行业整体水平。监理企业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项目现场人员的配置和管理,强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开展工程监理专项检查,加强对监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能认真履职的人员,坚决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活动。加强对监理工作标准化建设的探索和研究,建立监理行业信用评价和发布机制。(牵头部门:建筑业处,责任部门:市质安站)(三)坚持两场联动,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1.准确认定、重点查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的规定,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二是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包行为。三是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分包行为。四是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行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出借资质行为。(牵头部门:建筑市场管理处,责任部门:法规处、市招标办、市监察支队)2.对查实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严格依法实施处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要如实记-5-录检查情况,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开工的在建项目,企业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且在今年11月底前整改到位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全面检查和督导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可以从轻处罚,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从重处罚;2014年10月1日后新开工的项目,参建各方应保证无专项治理所列的各类违法行为,并互相监督,检查中一旦发现违法问题,将依法从重处罚。(牵头部门:建筑市场管理处,责任部门:法规处、市招标办、市质安站、市城建监察支队)3.做好宣传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治理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是今后两年的重点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检查,认真部署,要将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精神和有关要求传达至建筑施工企业和每一个在建项目,确保不留死角。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将违法行为及时记入“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工作过程中,要积极宣传政策法规,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意识,加大对被查出的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惩戒力度,将违法行为在相关媒体公布曝光,形成失信惩戒的社会监督机制。同时,要及时发现好的企业和项目,树立正面典型,给予鼓励和支持。(牵头部门:建筑市场管理处,责任部门:法规处、教育培训处)(四)完善政策支持,积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1.切实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住建部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以及省厅对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建筑产业化发展规划,明确近远期目标,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牵头部门:建筑业处,责任部门:规划设计处、建筑节能和科研技术处、质安处、市造价处、市质安站、市建筑安装管理处)2.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引导建筑企业适应现代化大工业生产方式要求,全面开展转型升级工程。培育一批熟练掌握建筑产业现代化核心技-6-术的设计企业,提升标准化设计水平。形成一批设计施工一体化、结构装饰一体化以及预制装配式施工的特色企业。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部品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鼓励产业联盟向产业链上下游不断延伸,通过各方资源的优化整合,实现联盟成员的互利共赢,实现建筑产业链的融合互动发展。(牵头部门:建筑业处,责任部门:规划设计处、市建筑安装管理处)3.完善标准体系。积极引导采用国内外先进的建筑产业现代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牵头部门:建筑业处,责任部门:建筑节能和科研技术处)4.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管理,完善新兴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建立健全部品生产企业的审查制度。改革招投标制度,对具有建筑产业现代化施工经验的企业给予优先中标权。完善造价管理制度,定期发布贴近市场实际的工程造价指标。完善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明确对预制构件生产的质量监管方式和装配式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强化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牵头部门:建筑业处,责任部门:建筑节能和科研技术处、质安处、市招标办、市造价处、市质安站)5.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发展,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提升建筑产业在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环节的信息化水平。鼓励企业加快推广信息技术领域的最新成果,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智能化技术、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在建筑产业中的研发、应用和推广。实现设计数字化、生产自动化、管理网络化、运营智能化、商务电子化、服务定制化及全流程集成创新,全面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推进信息技术运用,提高建筑的智能化水平。深入推进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工程。(牵头部门:建筑业处,责任部门:规划设计处、信息处、市建设信息中心)(五)加强劳务管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1.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