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审查常见疑难问题(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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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及疑难问题第一章编制深度以及设计依据等【问题1】施工图的设计说明内容不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5.3条规定,缺少建筑物概况、负荷等级及其照度设计标准等内容。【措施】《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5.3条要求在施工设计说明中列入工程设计概况。施工图设计说明可参照《民用建筑工程电气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04DX003执行。【问题2】设计中只在平面图中标注导线型号及规格,而系统图中各路配电回路中却无导线型号及规格。这样的图纸是否满足审图要求?【措施】配电系统图中无导线型号及规格不是完整的系统图,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5.4条4款1项的规定。【问题3】配电系统图中接触器、热继电器只有型号的编号,而无接触器规格和热继电器的整定值。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措施】审查中无法判断其设计是否正确,视为设计深度不够。【问题4】在设计说明中,用“本建筑物进行总等电位联结”或“进出建筑物的各种金属管线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的一句说明,代替建筑物总等电位联结施工图设计。【措施】总等电位联结是接地故障保护的基本条件,也是建筑物防雷的重要措施。依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5.4条要求,施工图设计应绘出“建筑物总等电位联结平面图”。【问题5】弱电设计过于简单,设计深度往往达不到要求,比如有的设计,不出系统图、平面图与系统图对不上、图中绘几个出线口绘几根连接线、施工方式、穿线型号、穿线管径也无说明。还有的设计不管穿线多少,一律采用一种管径等等,审查可否允许。【措施】不允许,视为设计深度不够。【问题6】河北省《05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与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要求不同之处,应以哪个图集为准。【措施】标准设计图集不同于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图集仅供设计人员参考,具体选用何种图集由设计人员确定。如果图集违反设计规范或者图集有错误,就不能采用。-2-【问题7】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不一致时,该如何执行?【措施】当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不一致时,分下列几种情况分别处理:1、当国家标准规定的严格程度为“应”或“必须”时,考虑国家标准是最低的要求,至少应按国家标准的要求执行。2、当国家标准规定的严格程度为“宜”或“可”时,允许按行业标准略低于国家的规定执行。3、若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应按行业标准执行。4、若行业标准的要求高于国家标准但其版本早于国家标准,考虑到国家标准对该行业标准的规定有所调整,仍可按国家标准执行。5、当不同的国家标准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一般按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问题8】已经有省人防审查机构专门进行人防审查,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时,防空地下室是否要审核?【措施】需要审核。第二章供配电【问题1】供电线路的供电半径偏大,造成系统阻抗、电能损耗增大,降低了供电质量,不利于节约能效。【措施】供配电距离应根据供电负荷,供电半径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一般情况下,负荷力矩超过一定值时,宜考虑增设配变电所。当末级配电箱或控制箱集中在配电间时,其供电半径宜为30~50m。【问题2】对一级负荷设计的供电电源不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2.0.2条规定。规范规定“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而设计中往往仅要求为两路10kV或220/380V电源,不对两路电源的来源提出任何要求。【措施】采用两路10kV高压电缆引入时,在设计图纸中应要求两路电源分别引自不同的电压为35kV及35kV以上的区域变电站,或同一个电压为35kV及35kV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内的不同母线段。(解释)当多路220/380V外线电源引入,设计说明中应注明该变电所的电源应满足一级-3-负荷的要求,并注明哪些电源不能从变电所同一低压母线段引出。【问题3】在有双路10kV电源供电条件情况下,设计中对一、二级负荷不采用双路交流供电方式,而采用一路交流供电加EPS装置供电方式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措施】这样做是满足对一、二级电力负荷供电的要求的。但是如果已经有满足规范要求的两路外部电源,对于一、二级电力负荷,尤其是对于大容量负荷采用EPS供电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审图机构应请设计院提供该文件,并对建设单位提出建议。【问题4】在设计中已采用双路交流供电方式下,应急照明配电中不采用双电源供电方式,而采用一路配电和灯具自带蓄电池配电方式是否合理。【措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2.1条的条文说明:“根据目前我国高层建筑火灾应急照明设计的实际作法,一般都采用城市电网的电源作为应急照明供电”,“高层建筑如果有条件,也可采用蓄电池组作为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电源。”对于应急照明的设计,采用两路电源末端自投、一路电源加蓄电池(或EPS)、两路电源末端自投加蓄电池(或EPS)都是满足规范的做法。【问题5】7~9层的中高层住宅客梯能否采用单电源供电?【措施】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3.1.2条及第10.4.2条,中高层住宅客梯为二级负荷。规范并非要求对所有的二级电力负荷采用两路电源末端切换装置供电,对于列入二级电力负荷的普通客梯来说,可以从变电所或配电室引单电源供电。【问题6】将不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87第11.1.1条第1、2款的建构筑物的消防电源按照二级负荷设计,审图机构如何掌握?【措施】GB50016-87第11.1.1条规定了对消防电源的最低要求,在有条件的场所,如果投资增加不是很多,按照二级负荷供电时,审图机构不宜提出意见。【问题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10.4.2条规定电梯电源应由专用回路供电,在同一个机房内安装的并且均为消防电梯或均为非消防电梯,是否可以使用同一个双电源互投装置供电。如标准图集05D8-P19所示。【措施】可以。【问题8】《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1.2条: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端一级配电箱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如果风机控制箱和末端电源切换箱在同一个房间里或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是否可以认为符合末端切换的要-4-求。【措施】GB50045-95(2005年版)第9.1.2条要求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条文解释“切换部位是指各自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如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水泵房的配电箱处切换;又如消防电梯应在电梯机房配电箱处切换”,因此末端电源切换箱应在消防设备各自的机房内。而且,为减少配电环节以免影响可靠性,宜与消防设备的控制装置一同设置。【问题9】在防火规范中并未提及排污泵为消防用电设备,而设计中总是出现排污泵与消防设备共用一个回路,请问什么样的排污泵可与消防设备可共用一个回路供电?【措施】影响消防设备安全运行的排污泵视为消防负荷。其余的排污泵视其作用来确定电力负荷等级及供电方案。【问题10】对于三相线路中四极开关的应用,有何统一规定?【措施】关于三相线路中四极开关的问题,目前有以下的较为统一的意见:1、为减少三相回路断零引起的事故,在设有总等电位联结的TN-S或TN-C-S系统中,应选用三相三极开关。2、TN-C系统严禁采用四极开关。3、TT系统的电源进线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4、IT系统当引出中性线时应采用四极开关。5、末端双电源转换开关的RCD需视有无产生杂散电流而确定其极数。例如,两电源同在一处,共用低压配电盘,应选用四极,否则RCD将因杂散电流误动或拒动;如两电源不在一处,则可采用三极,RCD不会误动或拒动。6、带漏电保护的两个电源回路下级的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7、在两种不同接地系统间的电源切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问题11】建筑物电源进线设计采用TN-C系统,PEN线进行重复接地后,改用TN-C-S系统,建筑物设置总等电位联结,当电源进线设漏电保护时,采用四极开关还是三极开关?【措施】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5.6条的要求,“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在建筑物已经设置总等电位联结的情况下,N线可不断开,设有RCD保护的开关可以采用三极四线的漏电断路器,也可采用四极的漏电断路器。【问题12】配电线路采用的第一、二级之间保护开关电器,其动作不具备选择性,各级-5-保护之间不能协调配合。【措施】GB50054-95第4.1.2条规定“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但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1)配电线路缺少选择性配合,当发生短路或过载时,增加了不必要的停电事故,降低了重要负荷的供电的可靠性。因此,上级断路器宜有短延时脱扣,整定电流和延时时间可调,以保证下级保护先动作。(2)配电系统的各级保护应与系统的接地形式相适应,处理好灵敏性与选择性的配合关系。配电系统的第一、二级保护开关电器应具有动作选择性。对于重要负荷其配电线路上下级的开关,应采用选择型保护电器,对非重要负荷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问题13】采用放射式配电时,上级配电箱的出线开关与下级配电箱主开关都选用断路器控制,二者之间是否必须满足选择性要求?【措施】这样的两级不应该理解为规范中的“上级”和“下级”,二者之间也没有必要满足选择性要求。【问题14】《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均要求“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如果住宅楼每套住宅的总开关采用负荷开关,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如果在采用三相电源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采用四极开关?【措施】对于规范的这些要求,我们还不清楚规范编制者的用意,鉴于GB50368-2005的相关条文是强制性条文,在得到权威的解释前,应按照规范执行。【问题1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3.5条规定,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源。设计中对于消防用电线路的断路器选型不符合规范规定,许多设计中仍选用有过载保护的热磁脱扣器。【措施】消防设备配电回路短时间过载并不会立即引起火灾,必要时可让导体超过允许温度运行,来保证重要设备运行不中断。设计时,消防配电线路断路器可选用单磁瞬时脱扣器,或选用过载报警不动作型的热磁脱扣器(据了解,目前有厂家生产“过载保护只作用于信号而不跳闸”的低压断路器)。同样道理,对无备用设备的消防水泵等,其二次控制回路热继电器触点,不应动作于切断电路,而应发出报警信号。【问题16】如何确定防火灾漏电断路器的使用范围?【措施】GB50054-95第4.4.1条规定“接地故障保护的设置,应能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6-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接地故障根据故障形式又分为金属性及电弧性两种。应当承认,对于防止电弧性接地故障来说,采用过电流保护和零序电流保护其效果都是有限的,而采用剩余电流保护是非常有效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应逐步加大使用防火灾漏电断路器的使用范围,新颁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也体现了这一精神。除了规范有明确规定的住宅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条款也应该逐步得到实施。作为审图机构,应鼓励设计者在合适的场合采取防火灾漏电保护措施。【问题17】医疗电气设备的插座回路的漏电动作电流设计为30mA,不符合JGJ/T16-92第14.3.11条。一般家用电器插座回路的漏电动作电流设计为30mA。而医疗电气设备如心电图等直接与人体接触,如果漏电对人体的危害会更大,按规范宜选6mA。【措施】答:新修编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即将实施,对于电气安全方面的条文,与IEC60364-7-710基本一致,大家可以参照新规范执行。JGJ/T16-92的14.3.11条,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2005年的送审稿中,也对该条文进行了修改,提出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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