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制度与依法行政简要讲义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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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制度与依法行政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吴官正同志指出:品行好,人不忍为恶;制度好,人不能为恶;法制严,人不敢为恶。我国的法律制度与依法行政第一部分我国的法律制度第二部分关于依法行政第二部分四部重要的行政法第二部分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一、我国的法律制度我国的法律体系我国的立法体制邓小平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所作的报告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79年初到2008年2月:除现行宪法和3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国务院制定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00余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8000多件;民族自治地方(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共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余件;5个经济特区共制定现行有效的法规200余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共制定规章3万多个。(一)我国的法律体系所谓法律体系,是指所有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结构组织起来的一个系统。也就是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所谓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调整社会关系,并最终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活动准则。我国法律体系的7个门类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刑法类和诉讼与非诉讼法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起统帅作用,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宪法修改涉及了13个主要方面在宪法中确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收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提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问题。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用紧急状态代替戒严。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与县以上的任期相一致。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法律: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有关立法制度方面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有关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与宪法有关的其他法。立法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2、民法商法类所谓民法商法,是指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可以称为横向关系。民商法所包括的5个子类综合类。如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知识产权类。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等。债权类。包括担保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亲属、继承类。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商法。包括公司、破产、证券、信托、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法律。3、行政法类所谓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可以称为纵向关系。在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依法作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行政法类包括20个子类涉及外交、国防、公安、国家安全、民政、司法行政、人事、民族事务、宗教事务、侨务、台湾事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与体育、卫生与计划生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与地震、旅游、应急管理、综合。4、经济法类所谓经济法,是指国家干预、管理、调控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即与行政法联系密切,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密切,往往在同一个经济法中,既有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又有调整横向法律关系的,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经济法可以分成23个子类涉及经济体制、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税务、金融、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交通、铁路、民航、邮电信息、土地、水利、农林牧渔、商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海关、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5、社会法类所谓社会法,是指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关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社会法所包括的8个子类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企业劳动争议6、刑法类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它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与其他法律门类相比,刑法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二是强制性最严厉。我国的刑法共包括10大类罪:(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侵犯知识产权等罪名);(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如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司法,妨害国境管理,妨害文物管理,危害公共卫生,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罪名);(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类这类法律是告诉人们怎样“打官司”的规定,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二)关于立法体制从立法权限的角度看,立法分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中央分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和国务院,地方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等,都有立法权,只是权限不同。涉及国家的主权、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或者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由中央统一立法,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国内市场的统一。法的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所谓抵触,一是侵犯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二是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违背;三是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相违背;四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钻所谓的法律空子。法的效力位节高的法律规范优于位节低的法律规范;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不溯及既往。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谓自治条例,一般是指规定关于本自治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以及其他比较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所谓单行条例,一般是指根据宪法和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对于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或者规定本自治区某一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二、关于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提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依法行政的两个重要环节:立法和执法。(一)依法行政的提出原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同志总结:所谓“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内部传阅文件),白头不如笔头(领导批示),笔头不如口头(领导口头指示)”。1994年,李鹏同志给《中国法学》杂志的题词是:“以法治国,依法行政”,首次提出依法行政的概念。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法制讲座上发表了《坚持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法治国家”的概念。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将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11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3年,时任总理的朱镕基明确明确提出,新一届政府要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和加强行政监督三个方面取得明显进步。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经过十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首次提出了“法治政府”的概念。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我区的依法行政工作也有了明显的进步:自治区政府于1999年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5年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明确了我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职责分工以及组织保障等措施。2006年1月11日出台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8年5月中旬,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2008年5月26日至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政府法制工作会议。2008年7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今年的10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了自治区历史上首次全区行政复议工作会。(二)依法行政的必要性依法行政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前提条件依法行政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1、依法行政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越来越强。社会成员的利益观念越来越强。社会成员的公正意识越来越强。2、依法行政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前提条件法治政府的3个特征:政府应是执政为民的政府,不能直接干预经济、直接从事经济活动,与民争利,以权谋私。政府应是权力受控制的政府,是“有限政府”,不可以“越位”做其想做的任何事情,政府应是服务政府,通过运用法的规范,为人们的社会、生产活动提供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服务政府。3、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立法与执法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和行政正当原则。关于立法应当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应当着眼于确立规则导向型的管理方式,而不是权力导向型的管理方式。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应当增强科学性。应当逐步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趋势由“身份”立法向“行为”立法转变由社会本位向公民本位转变由政府本位向企业本位转变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由原则型向操作型转变由经验型向超前型转变关于执法行政机关执法,必须办事权限合法、办事程序合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推动法治建设的两个轮子,二者缺一不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对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1)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3)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4)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5)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6)行政执法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7)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8)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备案;(9)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10)是否发生严重损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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