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前言/INTRODUCTION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现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第162号)同时废止。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27日目录/CONTENTS01修订背景02修订原则03条款解读PART01修订背景我国煤矿瓦斯灾害严重,矿井瓦斯地区差异性较大,国家要求煤矿实行瓦斯分级管理,矿井根据瓦斯等级进行相应管理和投入,确保安全生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是划分瓦斯等级的依据,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瓦斯防治效果。国家高度重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1年10月颁布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有力地促进、强化、规范了我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是,原《暂行办法》实施6年多来,随着我国煤炭科技的进步,随着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国家近几年来修订完善了一系列煤矿安全法规规章标准,特别是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于2016年10月实施,原《暂行办法》在鉴定方法、鉴定指标、判定规则、鉴定管理、鉴定人员以及鉴定工作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急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为进一步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17年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专题调研,重点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同时着手组织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直至2018年4月完成了修订任务。PART02修订原则衔接法规细化完善规范行为强化管理本次修订坚持“衔接法规、细化完善、规范行为、强化管理”的原则,重点对鉴定管理、鉴定人员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与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部门规章和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一致,进一步规范了鉴定矿井、鉴定单位(机构)在鉴定工作中的行为。一、衔接法规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行业必须遵守的部门规章,矿井各个生产系统所涉及到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也要依此进行制定或修订。比如,《规程》把瓦斯矿井划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规定“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取消了对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行政审批和备案的规定。本次修订对与以上内容相冲突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衔接。二、细化完善原《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煤矿企业、鉴定单位(机构)、监管部门等在有些方面存在误解和分歧,相关条款存在漏洞或没有细化。一方面,原条款对出具鉴定报告、对鉴定结果的上报没有体现及时性。比如2年一次的低瓦斯矿井鉴定结果和高瓦斯、突出矿井年度测定的瓦斯参数没有规定及时上报,新建矿井鉴定为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没有规定及时提交,这就会对监管造成空档,煤矿企业对相应的投入就会存在滞后的可能,对安全生产是不利的。二、细化完善二是体现了鉴定条款的整体性,弥补了漏洞、解决了鉴定工作中实际存在的现实难题。比如原条款对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要求进行突出煤层鉴定,但对于评估为无突出危险性的新建矿井要不要鉴定、什么情况下需要鉴定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只规定了鉴定的完成时间,没有明确什么时间启动鉴定工作,这次修订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决。二、细化完善三是解决了煤矿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的矛盾或对鉴定条款理解的歧义问题。比如新建矿井和停产停建矿井的突出鉴定,存在矿井系统还尚不完善、停产停建时间不确定等情况,按照原条款是无法在4个月内完成的,本次修订规定这类矿井鉴定不受此限;同时,原《暂行办法》而对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也过于严格,会造成频繁鉴定,浪费人力和财力,而且出范围以外并没有条件开展鉴定,但监管部门却要求必须鉴定,之间产生了矛盾,所以,本次修订明确了什么情况下才开展重新鉴定、出原鉴定范围后的主要工作是什么等等。二、细化完善四是细化了鉴定工作的测点布置、煤样数量、鉴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等。比如提出了突出鉴定时应测定煤层瓦斯含量来综合分析判断、补充了在开拓工程最低标高应布置测点、明确了煤样数量不少于3个、鉴定为非突出煤层时范围划定的原则、明确提出鉴定报告应包含的内容、相应的格式、附件、签字盖章等相关要求。这些条款的细化、完善,对突出鉴定工作将会起到明显的规范和促进作用。三、规范行为在往年的鉴定工作过程中,暴露出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比如矿井不愿“戴”突出矿井的“帽”或怕“戴帽,”要求鉴定机构出具特定的鉴定结果、干扰鉴定工作。而个别鉴定机构怕承担责任,采用规范外指标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这些都有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平性。三、规范行为这次修订明确规定了这种不规范行为以及不规范行为承担的责任,比如,在签订合同时,规定煤矿企业不得要求特定的鉴定结果、仅在规定内4项鉴定指标的前提下,增加了煤层瓦斯含量这一行业通用指标作为综合分析的辅助,对于干扰鉴定工作的,也作了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体现了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四、强化管理以往,鉴定结果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甚至鉴定结果为非突出而实际发生突出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与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以及评审等都有直接关系,在鉴定过程中,存在鉴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鉴定机构内部把关不严或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不规范、评审没有起到实质性把关作用等情况。四、强化管理本次修订,明确规定了突出鉴定的人员应为本鉴定机构从事瓦斯防治工作的正式员工及负责人的工作年限和职称,强化了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增加了对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的规定,包括资料备案、报告审查、专家评审、审批流程等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取消了由省级组织的鉴定报告评审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原低瓦斯矿井经突出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还应当立即进行高低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等。强化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管理。PART03条款解读《办法》基本框架结构不变,共分七章和附录,条款由原来的46条减少到45条,删除了3条,新增了2条,合并了2条,对原办法中的29条进行了修订,修改和增加了4个名词解释,对附录E进行局部调整等。其中,新建矿井在可研阶段、建井期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规定,按突出煤层管理后完成突出鉴定工作时限要求,鉴定机构(单位)加强内部管理的规定等以下六部分内容是本次《办法》修订的重点。1总则2矿井瓦斯等级划分3鉴定管理4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5突出矿井鉴定6鉴定责任7附则目录CONTENTS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九条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十条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非突出矿井。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十一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据地质勘探资料、所处矿区的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相关资料等,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可研报告中表述清楚。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工作应当在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开始。所有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及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突出鉴定工作应当在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新建矿井在设计阶段应当按地勘资料、瓦斯涌出量预测结果、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等综合预测瓦斯等级,作为矿井设计和建井期间井巷揭煤作业的依据。本条款是新建矿井在可研阶段、建井期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规定。与原条款对照,增加了设计阶段矿井应预测矿井瓦斯等级及瓦斯等级的预测方法;同时补充了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突出鉴定工作的开始时间、提交鉴定报告时间。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鉴定工作应当在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开始,主要巷道指的是井筒、大巷、车场、上(下)山、石门等,进入煤层前是指进入顺煤层巷道掘进前(包括了揭煤和煤巷掘进)。这是考虑评估为有突出危险,说明瓦斯本身就偏高,在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就开展鉴定工作能够提前掌握瓦斯赋存情况,主要原因:①在进入煤层前,煤层的原始条件还尚未遭到破坏,有利于测到原始瓦斯压力;②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要先揭煤,可以布置更能准确测得煤层瓦斯压力的穿层钻孔,测定结果的可靠性更高;③在揭煤前可以预判煤层的突出危险程度或判定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这对于揭煤和进入煤层后的瓦斯防治措施的提前确定和实施更为有利,对于安全施工更为有利。所有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是指评估为有突出危险和评估为无突出危险在建井期间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况的。评估为无突出危险当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时,说明瓦斯赋存偏高,而原条款并未规定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鉴定,如果按照高瓦斯或低瓦斯矿井进行管理,容易出现等级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及时提交鉴定报告,是指在鉴定过程中如果依据瓦斯动力现象或未完全测试完全部突出指标就已判定煤层为突出煤层或具有突出危险性时,应当及时出具并提交鉴定报告,并不需要等到规定的时间提交,这有利于矿井下一步的瓦斯防治和管理,同时也不会造成监管空挡期;另由于新建矿井巷道条件有限,如果按照生产矿井4个月内完成突出鉴定,实际难度较大,因此,规定了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突出鉴定工作在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不会对矿井生产期间瓦斯防治工作造成影响。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十二条低瓦斯矿井应当在以下时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