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4-02-26苏环办〔2014〕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8日(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025-86266061;电子邮箱:wjf@jshb.gov.cn)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1园区规划与设立1.1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1.2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1.3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查。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1.4实施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环评满五年的园区,应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核。未按规定开展跟踪评价的,实施区域限批。1.5园区开发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设有绿化带。园区建成范围和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园区内和园区开发边界500米宽隔离带范围内现有环境敏感目标,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完成拆迁安置工作。1.5.1园区应根据产业特点和所处地理环境,因地制宜进行绿地规划,并纳入城市绿地规划系统;规划要明确园区绿地的布局、结构、用地指标及建设目标。1.5.2园区管理机构应尽量提高园区的绿化覆盖率,并根据园区周边环境情况在隔离带内建设不少于50米宽的绿化防护林,绿化防护林应以常绿树种为主,并考虑种植对园区特征污染物吸附能力较强的乔木、灌木等。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沿江、沿河防护绿化带。1.5.3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入区企业的性质、特点等制定企业周边及道路绿地建设规划,确定建设标准。1.6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园区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生态工业园区。2园区基础设施建设2.1园区应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配套建设、综合利用、市场运作的原则,完善基础设施建设。2.2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设施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综合比选。2.3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应采取成熟可靠的技术,并积极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2.4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对园区项目主体工程和污染治理配套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和处置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环评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的有关要求落实到位。2.5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5.1园区应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污水收集管网应与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与园区发展相协调。新建、扩建、改建园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园区排水工程规划同时设计和建设雨、污水收集管网。2.5.2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根据园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定位进行分期建设,与园区发展同步,以满足园区近期污水处置需求为前提,并预留远期扩建空间。2.5.3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园区定位产业的污染物特点,采用具有针对性的污水处理工艺。2.5.4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结合处理工艺制定接管标准,也可参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标准。2.5.5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建设二次污染防治设施,对产生的有毒、恶臭气体进行封闭收集,并根据废气性质进行吸收或焚烧处理。2.5.6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及回流管道,事故应急池容积应包括可能流出厂界的全部流体体积之和,一般包括事故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事故装置可能溢出水量、输送管道与设施残留水量、事故时雨水量等。鼓励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生化处理等阶段采用模块化设计,当部分模块发生故障时,其他模块可以正常处理废水。2.5.7园区应积极实施区域中水回用和污水再生利用,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再生水用于工业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中的相关规定。2.5.8园区可建设废水集中监控调节池,用以解决当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与排污企业距离过远或管廊(管沟)建设空间受限时,企业废水的收集处理问题。企业废水经专用明管排至废水集中监控调节池后,经调节池总管再排至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2.5.9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规范化设置,每个园区原则上只允许设立一个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园区内所有污水、雨水(清下水)排口要经过环保部门批准,并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及《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排口标志。2.6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2.6.1园区内危险废物应就近处置,安全处置率达100%。2.6.2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年且需采取焚烧处置的园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000吨/年且需采取填埋处置的园区,应在省辖市范围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2.6.3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相关要求。2.6.4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高效的危险废物运输系统。成立或委托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对园区内危险废物实行专业化运输,运输车辆须有危险废物警告图形符号。2.7集中供热设施建设2.7.1园区应建设集中供热中心,供热管网的敷设与集中供热中心的建设应同步进行,并与园区发展相协调;新建、扩建、改建园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园区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2.7.2集中供热中心的数量、规模、选址,应以满足所有热用户需求为前提,并结合交通运输、电力规划、地区主导风向等因素对供热规划方案进行综合比选。2.7.3集中供热中心的供热规模应根据园区发展规划进行分期建设,以满足园区近期用热需求为前提,预留远期扩能改造空间。2.7.4集中供热中心选址应符合所在区域热源联产规划,靠近热负荷中心,根据热用户分布情况,合理确定供热范围。2.7.5供热中心应采用低含硫率的煤炭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2.7.6园区应根据热用户的用热需求,实行分压供热、分区规划供热管线,实现热能的梯级利用。2.7.7园区内用热企业集中供热率应达100%,园区集中供热中心的供热压力、温度等参数无法满足企业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企业需自建锅炉的,应采用电、天然气、低硫轻质燃料油等清洁能源。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大气办〔2013〕15号)要求,全面整治淘汰企业现有燃煤小锅炉。2.7.8鼓励发展背压式热电联产和余热、余压发电综合利用。2.7.9供热中心烟气中有害物质的排放量、排放浓度、烟囱高度及烟气出口速度等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法规及地方现行环境保护的要求;排放烟气中的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应设置除尘、脱硫及脱硝设施。3入园项目管理3.1严格项目准入门槛3.1.1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引进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有利于促进区域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有利于延伸产业链、促进化工园区主导产业规模配置和壮大的产业项目。3.1.2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并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新建(含异地搬迁)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强化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监管,凡未落实危险废物合理利用、处置途径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严禁新上感官差、毒性强、治理难度大的化工项目。3.1.3园区应实行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控制园区总量指标和项目新增总量指标作为入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施总量平衡或削减,鼓励通过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建成后该项目和园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目标要求。3.1.4所有入园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必须把环境风险评价作为其项目环评的重要内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3.1.5鼓励园区管理机构实行项目预审制度,组建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学者在内的专家队伍,联合环保、安监等部门,对所有拟入园项目进行预审。3.1.6园区管理机构应推进园区内化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及先进技术装备,降低单位产品能耗、物耗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分阶段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对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危险废物无法落实安全利用或处置途径的化工生产项目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坚决依法关闭。3.2“三同时”制度执行率100%。3.2.1化工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必须在通过环保、安全、能耗等评估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未经环保、安全和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3.2.2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对项目主体工程和污染治理配套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和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情况等须定期检查。3.2.3构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体系,对区内建设项目施行环境监理,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确保项目建设满足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对未按有关环境保护要求施工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造成生态破坏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恢复。3.3园区内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清下水(雨)排放口按规范设置并达到应急防范措施要求。建设应急事故水池,容量满足初期雨水、消防水收集需求,初期雨水、消防水应排入污水管网。3.4园区内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强化对特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企业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方可接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3.5园区内企业废水预处理和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