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结构与制度演进――对中国经济史的一种新的尝试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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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结构与制度演进——对中国经济史的一种新的尝试性解释【内容摘要】本文将首先严格界定一些基本概念,因为这些概念一直困扰着人们对中国经济史真相的深入观察。在此基础上,我们依赖既有研究成果的理论支持,解析中国经济史的结构与演进过程。当然,这些成果所涉学科领域以及分析角度互有差异,但我们试图对它们加以整合,使其互相补充。应当指出的是,本文不管使用多少理论工具,最基本的仍然是经济学工具。用经济学方法解释中国经济史,是本文的主旨。【关键词】制度产品,二重性质,制度变迁理论,二重结构,实在法,非正式制度安排,关系主义,初税亩,儒家化,孔泾源一、引言用经济学方法重新解释经济史的变迁,已在西方获得了巨大成功。这对中国的经济学家和经济史学家来说,无疑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国的经济史是丰富而独特的,可迄今为止的研究却显得单调与缺乏足够的解释力。诺斯教授曾在他那本备受推崇的著作(1981)的中文版序言中敏锐地指出:中国现存的详尽的制度知识及其是如何演化的,这亟待作分析。如果引入新的方法,着眼于新的视角,我们或许会发现有不少历史迹象应当还其本来面目,甚至预示着中国的经济史需要重写。本文将首先严格界定一些基本概念,因为这些概念一直困扰着人们对中国经济史真相的深入观察。在此基础上,我们依赖既有研究成果的理论支持,解析中国经济史的结构与演进过程。当然,这些成果所涉学科领域以及分析角度互有差异,但我们试图对它们加以整合,使其互相补充。应当指出的是,本文不管使用多少理论工具,最基本的仍然是经济学工具。用经济学方法解释中国经济史,是本文的主旨。不过,本文的讨论只是尝试性的,并不奢望确立一个重新解释中国经济史的理论框架。从严格意义上讲,近年来使用经济学尤其是制度经济学方法讨论中国经济史变迁的成果不能说是没有,并且有些显然是包含着真知灼见的(注:比如张宇燕、孔泾源、林毅夫、汪丁丁等的研究。);国外学术界也不时有这方面的讨论(如鲍威尔逊,1988)。可是从总体上看,这些讨论大都是零散的和简略的,并没有系统触及中国经济史结构与变迁的要害问题。值得一提的是,许多曾对此问题感过兴趣并时有论述的中国学者后来大都转入过渡经济学领域,即主要从事1978年以来经济改革这一短期制度变迁过程的研究,从而使原本就不雄厚的研究力量更趋薄弱。或许就讨论问题的深度与准确性而言,中外学术界从其它学科领域对中国制度变迁过程的研究要比经济学领域做得更好(注:如韦伯、亨廷顿、何怀宏、许倬云、梁漱溟、魏特夫、费正清和张光直等的研究。)。显然,我们需要从这些学科领域汲取更多的知识和获得必要的启迪。二、封建主义及其在中国的演进封建主义是一个存在颇多争议的概念,何怀宏(1996)曾对此作过很好的综述。尽管我并不打算介入史学界长期以来各执一端的有关封建分期的争论,或另立新说,但为了便于本文的分析,我们又无法对此问题加以回避。客观地说,在中国封建分期问题上,西方学者的观点更值得重视。他们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先秦为中国封建制度的发生发展期。韦伯(1915)称,先秦以前的中国与西方很相似,到了秦朝,官僚俸禄制的建立意味着封建主义的终结。布迪(1986)认为,与欧洲封建主义的相似点几乎完全足以说明把这个字眼用于周代开始的四个或五个世纪是有道理的(P.35)。为了将以上讨论纳入经济学框架,我们不妨依照新制度经济学与制度变迁理论对封建主义进行重新归纳。显然,典型意义上的封建主义至少具备两层内涵:一是封建领主的领地所有权与世袭性;二是封建领主与平民之间的契约关系与产权保护关系。我们之所以强调以上两点,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表明,典型的封建主义一方面有助于所有权结构在封建国家与封建领主之间的确立;另一方面,当社会经济发展使平民成为所有权的重要拥有者后,有利于在他们与国家之间确立足够的谈判、重新签约以及谋求产权保护的空间。根据现有的知识积累,我们还很难确定中国的封建主义是不是典型意义上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自西周开始大规模实施的封建分封制度显然是国家自上而下刻意安排的,也就是说,因周室征服中国,分遣其人众以控御四方(许倬云,1984,p.162)。而西欧封建主义则是在罗马帝国消亡的混乱状态中自发兴起的,具有自下而上的性质。借用勒帕日(1977)的表述,封建主义是奴隶制末期的欧洲人为摆脱混乱局面和恢复最低限度的公共安全而同意付出的代价(p.66)。如果我们把封建主义视为一种制度产品,那么中国封建主义与西欧封建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对该产品的强制供给过程,而后者则基于对这种产品的广泛需求。从这种意义上讲,中国西周的封建主义与西欧的封建主义就仅仅是貌似,而实质上则是迥异的。如果不作严格意义上的考证和时限划分,西周封建主义在公元前770年的东迁之后已近乎瓦解。若把封建主义肇始的年代确定在周代建国之时(即前1025年?),那就是说,中国的封建主义前后不过存在了两个半世纪的时间。而西欧封建主义则自公元5世纪到公元1500年前后经历1000年(诺斯,1981,p.141)。封建主义在中国经历的时间如此之短是耐人寻味的。理论界已有人觉察到:如果中国不是相当早地进入,而是相当早地脱离了封建社会,就有一个并非中国封建社会为何如此之长而是为何如此之短(或者说中国为何如此早地进入,又如此早地退出封建社会)的问题(何怀宏,1996)。或许中国两千余年经济停滞不前最后让西方远远超出之谜就隐藏于此。实际上,中国封建主义的短促命运在其自上而下形成的那一刻即已注定。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的封建主义并不具有内在的契约关系和产权保护因素,而是从嫡庶制到宗法制再到封建制演进而来的。费正清和赖肖尔(1973)认为,西周的封建主义与西方的封建主义确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实际内涵可能相差甚远,它主要依靠血缘的和非血缘的亲属关系纽带来进行有效的控制,其次才依靠封建的法律准则(P.32)。也就是说,与欧洲的封建主义相比,西周封建主义具有浓厚的亲亲色彩(何怀宏,1996.P.11)。这种封建主义的存在完全取决于封建君主的权威与控制能力,因此它缺乏内在的制衡机制而具有极不稳定的性质。当封建君主的控制能力趋于下降时,封建结构便随之松弛。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封臣就会相继成为独立的君主,原来的封国也随之变成独立的国家(如春秋五霸与战国七雄)。进而,各个新国家为了集中更多的资源与对手展开竞争并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他们便纷纷废除世袭以集中权力,把国土组合成各种新的行政单位(如郡县),重新任命官吏进行管理。结果,封建主义遂告瓦解。由以上讨论可以进一步引出国家与封建主义的两种迥然不同的逻辑联系。在西欧,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是封建主义瓦解的产物。根据诺斯(1981)的考察,国家之所以出现,是因为由国家接替封建领主对产权实施保护更为经济,尤其是,当贸易与商业的发展超出了庄园和城镇的范围时,农民、商人和托运人就发现,更大的强制性权威可以降低保护的私人成本(P.158)。无疑地,这里有一个产权保护职责由封建领主向国家自然转移的过程。可是在中国,国家从一开始就介入封建主义,它不是一个演进过程的结晶。或者说,国家(注:当然,这里的国家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是封建主义这一制度安排的提供者与创设者,这是中国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仅从这种意义上讲,在中国就从来没有出现过典型的封建主义。需要指出,国家的过早介入是一柄双刃剑。较早地进入国家社会的优势是,可以在短期内动员和集中大量的经济社会资源,创造出空前的文明。但在这种优势的另一面却是其致命的劣势。国家社会很难保证统治者总是能够单方面主动地推行适宜的社会经济政策,当国家为了满足自身偏好而追求某种低效乃至无效的资源配置方式时,由于缺乏相应的约束和制衡机制,就会导致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停滞乃至倒退。李约瑟(NEEDHAM,1986)曾归纳了两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即:为什么中国历史上一直远远领先于其它文明?为什么中国现在不再领先于外部世界?林毅夫(1994)将此概括为李约瑟之谜。麦迪森(MADDISON,1996)也曾通过详尽的历史考察表明,中国的经验更加令人困惑,两千年以前,它的经济实绩水平可能相似于罗马帝国,从大约公元500-1400年高于欧洲水平,但是中国人均收入从1400年到1500年停滞不前,而西方则慢慢地赶上去了。他猜测,这恐怕是中国在造就世界上最庞大、最持久的政治实体方面的成功与资本主义发展的成功不能并存(P.28)。而根据上面的讨论,我们则可以确认,其中的奥秘在于国家的过早介入。15世纪后的中国之所以开始落后于西方,显然是因为在那时,西方开始出现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这种国家与中国长期存在的国家相比,无疑具有创造现代文明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比较优势。三、中间层与二重结构西欧封建主义的主要功绩是给西方社会经济结构成功地塑造了一个中间层(注:从理论史的角度考察,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中论及商业中产阶级(中间层的一种形式)与民主政治的关系;A·刘易斯(1955)阐述了制度变迁过程中中间层的重要作用;F·布罗代尔(1979)曾考察了市场上层组织(即本文所指的中间层)与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的内在联系。)前面已经指出,西欧封建主义(尤其是庄园制)最鲜明的特征是平民与领主间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使封建领主得以发挥其特殊作用。他们一方面是介于君主与平民之间的一个缓冲层,在面对外力的侵扰时,他们要保护其平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对其平民他们不能为所欲为,因为领主与领主之间的竞争使其常常有诱因去遵守契约规定(诺斯,1981,P.147)。由于保护产权与遵守契约是有成本的,因此当贸易与交换规模突破领主的地理限制时,领主们也情愿把产权保护权转让给国家这个在保护产权方面具有规模经济优势的组织。由于原来处于领主保护下的平民此时已获稳定的财产权利,他们也就具有了与国家谈判的能力,也就是说,国家已不可能进行单方面的控制。与此同时,在商业与制造业发展的推动下,新的产权保护组织(如行会)随之出现,这些组织提供一套初步的规则,通过非官方的管理对成员的财产提供保护。到后来,基于同样的理由,产权保护也从这些组织转向国家(诺斯,1981,P.151)。结果,国家通过供给制度产品保护产权而不介入经济过程实施控制,商人、企业家以及经济组织则自愿地支付一定的费用(税收)购买制度产品并消费国家的产权保护。这样,当领主退出后,自由民、商人和企业家则能够继续得到国家更为廉价的保护,而没有普遍出现国家介入的情形。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银行家和许多类型的经济组织迅速崛起,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贡献者和社会经济结构稳定的中间层。在布罗代尔(1979)看来,仅在西欧完成了市场上层组织的构造,这也许是上帝的错爱。由此可见,西欧封建主义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准备了起码的产权与组织条件。然而,中国的封建主义则缺乏导出中间层的机制。我们已知,西周封建主义具有自上而下的形成逻辑与征服后的控御性质,因此,封臣和贵族是作为君主的代理人去控制与管理平民的,这就决定了,在君主控制能力强大时,封建领主不会发挥多少缓冲作用,而当君主力量式微后,他们却都纷纷各自转变为新的君主。领主的不同作用决定了中国与西欧社会结构的巨大差异。在西欧,领主处在经济社会的中介位置发挥着缓冲作用,因而形成一种君主-领主-平民相互制衡的三重结构;而在中国,贵族要么受制于君主,要么完全脱离于君主,它始终没有扮演过象西欧封建领主那样的角色,结果导致了社会结构的二重性质。进一步地,由于中国封建领主与平民间的关系具有强制性,因此不难设想,平民时常怀有不满情绪和对抗心理,他们不免存有从这种关系中脱身以寻求更能满足其偏好的制度的愿望。随封建主义解体而出现的官僚等级体制正好迎合了这种偏好。这种制度除了使他们走出原有的那种强制关系外,更重要的是使自己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升迁机会与选择自由。仅从这种意义上讲,正是平民与新的官僚力量联合在一起战胜了封建(贵族)主义。结果,原来依附于贵族的平民变成了新的国家的经济和军事势力的基础(谢和耐,1972,p.68),社会不再是贵族与非贵族对称,而是官与民对称(何怀宏,1996,p.82),从此形成了对以后中国社会经济演进过程发生决定性影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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