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动人口业务学习培训内容第一部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一、什么是流动人口?1、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2、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3、成年育龄人员。二、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是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的妇女)。三、哪些情况下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办理《婚育证明》(一)生育后未按照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二)计划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三)计划外生育未做处理的。四、申领《婚育证明》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材料?除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外,还应:(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已婚的,还应出示结婚证。(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五、什么情形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1、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2、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3、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2六、《婚育证明》的有效期限为几年?3年七、持证人应如何正确使用《婚育证明》?现居住地如何查验?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验证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登记栏”予以登记并盖章,然后逐一建立档案,进行管理。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第二部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一、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应遵循什么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二、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现居住地的职责:1、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查验婚育证明,采集流入人口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3、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4、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并建立档案。5、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育变动信息,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经常性信息交流和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6、依法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应享受的奖励优惠政策。7、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3户籍地的职责:1、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指导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3、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4、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5、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出处建立经常性信息交流和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6、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和优惠政策。7、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三、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后还应享受户籍地的奖励优待政策有哪些?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4、地方规定的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的优先优惠政策。四、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哪些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1、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2、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3、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五、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都有哪些?流动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一般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育龄夫妻应自觉落4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2、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3、外出前成年育龄妇女应办理婚育证明,主动告知流向、流出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4、到居住地后,应交验婚育证明,按要求进行登记,填报相关信息;遵守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六、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时,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七、现居住地如何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管理和服务?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按期免费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服务,并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然后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八、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5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九、计生工作人员在哪种情形下应给予行政处分?1、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违反当地有关规定拖延办理《婚育证明》或生育审批手续的;2、擅自增设流动人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乱收费的;3、户籍地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设立检查点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报告单》的;5、已获得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报告单》或信息交换平台反馈的避孕节育信息,仍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6、出具虚假《报告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