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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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1、总则1.1为规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编制本规程。1.2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单位(县、市、旗,下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城乡结合部市辖区土地利用参照本规程编制。1.3编制县级规划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并遵循下列原则:1.3.1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1.3.2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1.3.3因地制宜,切实可行。1.3.4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1.4县级规划主要内容1.4.1确定全县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任务。1.4.2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全县各类用地指标,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护分阶段任务。1.4.3划定土地利用区,并确定各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划。1.4.4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1.4.5将全县土地利用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1.4.6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1.5县级规划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期限适应,一般为10~15年。同时应当展望长远的土地利用,展望期限为20~30年。在规划期限内,应当作出近期土地利用安排,期限一般为5年。1.6规划用地分类应以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分类(见附件一)为基础,根据需要可以对部分二级地类进行归并。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采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实有面积。1.7编制县级规划应对县域土地利用的现状、潜力和需求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可靠的基础资料。1.8编制县级规划应采用定性、定量、定位、定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多方2案比较,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1.9县级规划应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1.10编制县级规划,除执行本规划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1.11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对本规程的补充并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补充规定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2、准备工作2.1组织准备2.1.1县级人民政府组建县级规划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的关系;研究解决各部门的关系;研究解决规划工作的重大问题;审查规划方案。2.1.2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指定联络员,负责向办公室提供有关资料,反映用地需求和意见,参与规划方案的研究和协调。2.1.3制定工作计划,包括规划指导思想、工作步骤与方法、工作人员组成与分工、工作经费等。2.2制定技术方案,包括规划依据、规划指导思想、工作内容、工作步骤与方法、技术路线,成果要求等。2.3收集资料2.3.1县域基础资料(1)自然条件:包括气候、地貌、土壤、水文、自然灾害等;(2)资源状况:包括矿产资源、生物资源、景观资源等;(3)人口资源:包括历年总人口、人口自然增长、人口机械增长、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等;(4)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等;(5)城乡建设及基础设施状况;(6)主要产业发展状况;(7)农业普查资料;3(8)生态环境状况;(9)县域历史资料。2.3.2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用资料(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包括数据、图件和报告;(2)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资料,包括数据、图件和报告;(3)历年土地统计资料;(4)历次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资料;(5)待开发土地资源调查及其他专项用地调查资料;(6)土地评价、土壤分级资料。2.3.3有关土地利用的规划资料(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3)上一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4)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资料;(5)国土规划、县域规划、城镇规划、开发区规划、农业区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林业、交通、水利等各专业部门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资料。3、土地利用现状分析3.1影响土地利用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分析:对气候、地貌、土壤、水文、植被、矿藏、景观、灾害等自然条件、自然资源,和人口、城镇化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主要农产品产量与商品化程度、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分析、比较,明确本县土地利用的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3.2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及动态变化分析:根据土地祥查、变更调查、土壤监测的人口、土地、农业、城乡建设统计年限,分析、比较全县各类土地的面积、人均占有量和质量,以及土地利用近10年的变化情况,研究引起土地利用变化的原因,评价土地利用变化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3.3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分析:结合土地资源条件,分析各类土地比例关系及各类土地在全县范围内的分布是否合理,总结土地利用的特点和规律。3.4土地利用程度与效益分析:计算土地开发利用率、各类用地实际利用率、集约利用水平和土地产出率、生产率相比较,评价土地利用程度与效益的高低。4常用指标计算方法如下:土地开发利用率=(土地总面积-未利用土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土地复垦率=废弃土地复垦利用面积/废弃土地总面积×100%某类土地实际利用率=该类土地实际利用面积/该类土地面积×100%或:某类土地实际利用率=(该类土地面积-该类土地撂荒(闲置)面积)×100%土地垦殖率=耕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耕地复种指数=全年农作物播种面积/耕地面积×100%建筑密度=建筑物基底面积/用地总面积×100%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用地总面积×100%人均用地面积=用地总面积/人口总数×100%单位土地资金集约度=投资总额/用地面积单位土地产量=总产量/用地面积单位土地产值=总产值/用地面积3.5归纳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中反映出土地利用特点和各种土地利用问题,分析规划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影响因素,分清轻重缓急,提出规划要重点解决的土地利用问题。4、规划目标的确定4.1确定规划目标的依据4.1.1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或上级下达本县的土地利用控制指标。4.1.2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4.1.3土地利用现状、利用潜力和各部门对土地的需求。4.1.4需要解决的土地利用问题。4.2规划目标:为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规划期土地利用所要达到的目标,主要包括:耕地保护;统筹安排各业用地;推进土地整理和复垦,适度开发宜农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土地生态环境。4.3近期规划任务:为实现规划目标,近期土地利用所要达到的各项指标和要求。55、土地供需预测5.1土地供需预测的步骤与方法5.1.1提出对人口和各部门用地的要求;5.1.2分析土地利用潜力,测算各类土地供给量;5.1.3各部门根据预测要求,测算规划期间的人口和用地数量、类型,提出用地布局要求;5.1.4对部门用地预测结果进行初步审核,凡不符合预测基本要求的,由有关部门修改或重新进行预测。5.1.5汇总各类土地的供给量与需求量。5.2土地供给量测算5.2.1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远景潜力分析(1)在分析各类农用地实际利用水平、集约;利用程度的基础上,测算农用地整理和集约利用增加农用地有效利用面积、提高土地单产的能力。(2)在分析各类建设用地实际利用水平、集约利用程度的基础上,测算各类建设用地调整改造的能力。(3)调查各类废弃地的面积、分布,评价废弃地适宜复垦利用方向合数量。5.2.2土地整理、复垦与开发规模预测;根据国家合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要求合投资能力,通过投入产出合费用效益分析,预测规划期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为各类用地的数量合预期效益。5.3人口预测5.3.1预测采用的总人口基数与政府正式公布的人口数一致。5.3.2规划期总人口的预测分为人口自然增长和人口机械增长预测。5.3.3人口机械增长预测宜由计划生育部门为主进行。人口自然增长率应根据计划生育政策,分析多年来的自然增长情况予以确定。5.3.4人口机械增长预测应根据公安部门统计的多年人口实际净迁入(出)数量,并分析影响人口机械增长的因素予以确定。5.3.5城镇人口和村镇人口按5.5.1的规定预测。5.4农业用地需求预测5.4.1耕地需求量一般由农业部门为主预测。6(!)规划期耕地需求量应在保证各类农产品需求量,合理预测作物播面单产和耕地复种指数的基础上确定。各类农产品需求量包括当地基本需求量、国家订购和调出(入)量,其中:当地基本需求量根据5.3条预测的人口总规模和计划要求达到的饿人均农产品占有标准确定;保证国家订购任务,并努力减少调入量,增加调出量。作物播面单产和耕地复种指数根据多年实际变动和规划变动和规划期内物质投入和技术进步情况预测。(2)耕地需求量如采用统计数预测,应将期结果按祥查数修正。(3)人口高峰年不在规划期内的,尚应根据人口高峰年各类农产品需求量和作物单产、复种指数变化趋势,预测人口高峰年耕地需求量。5.4.2园地、林地、牧草地、水产养殖地需求量宜分别由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或当地主管部门为主预测。(1)预测采用的用地基数应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数尚进行的变更调查数。(2)园、林、牧、渔各业生产用地需求取决于产品自给性需求量、商品量、生产周期和单位土地产量。产品自给性需求量取决于产品自给性需求量、商品量、生产周期和单位土地产量。产品自给性需求量应根据5.3条预测繁荣人口规模和计划达到的人均自给产品占有量确定;调出、调入的商品量应分析县内外市场需求情况确定;生产周期和单位土地产量宜参照当地平均先进水平,根据农业投入、科技和管理水平的发展确定。(3)生态保护及其他公益性用地需求量应根据特定的目的和保护需要确定;需占用耕地的,仅限于已由上级政府批准实施的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项目。(4)各类用地面积的扩大,应根据土地的适宜性落实用地位置和范围。5.5.1城镇(城市或建制镇)建设用地需求量宜由建设主管部门为主预测。(1)城镇建设用地预测应按现有规划发展的城镇逐一进行预测后汇总。(2)规划期城镇建设用地和村镇建设用地的规模由人口与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决定。(3)城镇人口应为城镇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不包括流动人口;村镇人口应为总人口减去城镇人口。(4)规划期城镇人口规模预测分为城镇人口自然增长和城镇人口机械增长两部分进行预测。城镇人口自然增长,应根据计划生育指标预测。城镇人口机械增7长,对一般地区,宜按平均增长法计算,平均值应根据公安部门统计的近几年人口净调入(出)值确定,对特殊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带眷系数法、环境容量法等计算。规划期村镇人口规模应按5.3条规定预测的总人口规模减去规划期城镇人口规模。(5)城镇和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应同时符合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级别中,只能采用最低一级。(6)城镇暂住人口数量较大的,在确定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模时可适当考虑暂住人口因素。5.5.2独立工矿、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独立工矿用地需求量分别由煤炭、冶金、石油、建材、电力等需要用地的行业的主管不满为主预测;交通、水利用地需求量分别由交通、铁路、水利等部门为主预测。(1)独立工矿、交通、水利等用地应按照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预测,未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包含其中。(2)建设项目的用地标准应采用已批准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或平均先进的土地产出率指标。(3)应区分居民点内的建设项目和居民点外的建设项目,用地需求量中应不包括居民点内的建设项目。(4)建设用地发展规模确定以后,应根据建设项目具体场址条件,确定占用耕地和非耕地的比例。5.5.3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墓地、盐田等建设用地,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规划及用地范围预测。6、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6.1土地利用调整次序6.1.1优先安排农业用地6.1.2农业用地内部优先安排耕地6.1.3非农业用地内部优先安排交通、水利、能源、原材料工业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按照产业政策安排。86.1.4各类用地的扩大以内涵挖潜为主,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6.1.5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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