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及相关政策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李晓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内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制度和主要工作环节■产权转让管理的重点内容和产权交易工作流程■实际操作中的一些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和工作环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1、依法合规,市场机制2、推动流转、防止流失、优化配置、提升价值3、转变监管方式4、信息公开,阳光操作5、注重工作程序6、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策选择2、限制权力,防止腐败3、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4、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法规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第55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出资人认可或经本级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第56条:属于可以向本企业管理层(直接或间接)转让的情形,应当与其它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并按规定如实披露信息;相关人员不得参与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法规制度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2003年)2、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5、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32号)6、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7、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流程产权转让方案制定可行性研究内部审议行为审批签订合同结算交割与付款鉴证与变更登记清产核资、审计信息披露选择受让方资产评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工作环节一、转让方案论证审批工作转让方:●制定《转让方案》●内部审议●相关内容的协调转让行为批准方:●转让行为的审查批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工作环节二、相关基础工作转让方:委托中介机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转让行为批准方:完成评估结果备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工作环节三、进场交易转让方:●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履行进场交易程序●签定产权转让合同转让行为批准方:●审核转让信息公告●履行转让公告备案手续(如需备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工作环节四、交易完成后的工作转让方:●产权变更登记●工商登记转让行为批准方:●检查产权转让合同履行情况●督促转让方完成相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转让管理的重点内容和产权交易工作流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让行为审核要点1、转让行为的论证2、职工安置情况3、债务或担保的处理4、收益使用5、转让公告主要内容6、转让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转让信息1、信息发布:由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全国66家,其中京、津、沪、渝4家为中央企业产权交易试点机构)。2、产权交易机构的会员代理:由交易机构在网站上公布会员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3、转让方责任:●提交转让公告所需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转让信息4、公告期:最低20个工作日5、需要履行备案手续的情形:中央企业涉及全部股权或控制权转让,且管理层和原股东有受让意向的,在信息披露前向国资委履行备案手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内容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2、交易条件3、受让方资格条件4、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5、竞价方式的选择6、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内容一、基本情况1、转让方、转让标的名称等一般情况2、转让标的企业前10名出资人名称、出资比例3、转让标的企业最近1期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1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4、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情况5、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内容二、主要交易条件1、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2、对转让标的企业员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内容三、受让方的资格条件要求1、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内容,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2、公告的受让条件作为受让方资格认定的依据3、联合受让的情形。各受让方应同时满足条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内容四、重大事项披露1、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2、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股权比例和拟受让比例。3、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4、其他需要披露事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内容五、其他事项1、竞价交易方式的选择应事先确定。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2、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3、交易保证金的支付数额六、关于项目的捆绑转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内容的变更1、信息公告期间不得变更公告内容和转让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书面意见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2、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格,并再次进行公告。3、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进行公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涉及资产评估的事项1、资产评估是产权转让前不可缺少的程序(中央企业内部直接或间接全资子企业之间转让的情形除外)。2、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3、评估结果备案由转让批准单位负责4、初次挂牌价格不能低于评估结果5、资产评估结果使用的有效期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形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国有产权对外转让1、应取得对方同意。2、坚持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3、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层参与受让的情形前提条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允许的情形。●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除此以外的可以向管理层转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层参与受让的情形企业国有资产法56条:1、标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2、上述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层参与受让的情形除严格执行3号令有关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不得参与转让方案制定以及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如实披露信息并与其他受让方平等竞买。◆不得向原企业融资,不得以国有产权抵押担保。◆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不得参与受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层参与受让的情形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相关人员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方式1、拍卖:转让标的简单、价格高低是唯一因素2、招投标:价格高低不是唯一标准的,按照事先确定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投标3、网络竞价:由交易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组织竞价。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4、挂牌后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双方直接签约5、特殊情形下的场外协议转让: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受让方登记和资格认定1、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登记。2、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登记情况和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3、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4、产权交易机构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并抄送转让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交易签约1、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以上符合条件受让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实施公开竞价2、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与受让方采取场内协议方式直接签约3、转让合同的审查:●相关交易条件、受让方承诺应写入交易合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有效担保。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让价格1、实际成交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不得以各种理由打折、优惠;2、场内协议转让价格按挂牌价格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3、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款不得低于30%,其余价款应提供第三方合法担保,余款1年内付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资金结算1、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分期付款的情形首次付款在场内结算。2、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核实后可以场外结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纠纷调解1、交易双方的交易纠纷,由产权交易机构调解2、争议涉及产权交易机构的,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3、争议双方可以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转让涉及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形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变动的2、受让方为外资企业的3、对标的企业股东需要履行主体资格审查的,如金融行业准入、反垄断审查等。以上情形在双方签定产权转让合同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所需的证明文件,由转让方按照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转让行为获得批准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鉴证文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工权益保护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的职工安置事项|:1、落实政策规定、解决遗留问题、接续社保关系2、转让方负责职工安置方案落实,从转让收入中支付经济补偿金等。3、职工安置费用不允许在评估之前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抵扣后,由受让方安置职工。4、转让合同中对受让方的责任义务应明确表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转让1、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战略合作伙伴选择。受让方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协议转让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2、企业集团资产重组●同一集团内部资产重组●受让方应为企业集团所属绝对控股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转让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转让协议转让的批准●中央监管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中央企业内部的协议转让行为由中央企业批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操作中的一些问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3号令的适用范围1、主要规范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情形2、转让方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情形:按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决策,国有股东以股东身份发表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增资扩股和企业资产的转让1、3号令规范企业产权(股权)转让2、增资扩股、资产转让与企业产权(股权)转让既有区别也相互关联3、更多地利用市场化的方式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4、防止出现有意规避进场交易制度的行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中出现的问题1、标的归属不清晰存在股权纠纷、并进入诉讼阶段的出资不实或出资不到位的试图借助产权转让解决产权归属问题的2、信息披露不实或有意隐瞒关键信息评估基准日之后的资产重大变化事项经营者有意隐瞒关键信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中出现的问题3、设置倾向性的受让人资格条件或标准不清晰对不同的受让主体设置的条件不一致受让条件量身定制受让条件表述模糊日后引发纠纷4、股权分拆转让注意从转让方利益角度出发5、股权与债权捆绑转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受让条件设定问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