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及《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增强行业(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组建的研究开发实体,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重点产业或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二)对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三)聚集和培养相关领域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市企业或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四)实行对外开放服务,承接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系统集成等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促进成熟、先进技术的交易与推广;(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合作,结合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对外开展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六)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公益性科技计划任务和其它科技工作。第五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负责市级工程中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科委主要职责是:制定和颁布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下达并组织实施工程中心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的检查、监督、验收和考核评估等工作。第六条工程中心建设期一般为2年。第二章立项与实施第七条组建工程中心的外部环境条件:(一)重点产业或行业发展达到一定规模或阶段,形成了对科技创新的共性需求或紧迫需求;(二)重点产业或行业科技创新拥有了一定基础,具备了科技资源集成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技任务,在本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学术和技术优势,并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拥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二)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意识、市场意识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意识的领导班子和工程技术带头人,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研究的人员一般不少于15人,其中高中级职称专业人员占60%以上;(三)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为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须的资金和保障条件;(五)依托企业组建的,企业必须是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且为市内同行业的龙头骨干,已建有内部研发机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第九条市科委根据产业(领域)发展需求和“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择优批准组建“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授牌,下达工程中心建设计划。对确符合工程中心条件、有筹资能力并通过立项程序的工程中心,可采取先批准组建“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合格后给予后补助支持方式。第十条工程中心的申报与立项程序:(一)依托单位根据市科委有关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填报《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科委申报;(二)市科委组织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和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择优批准工程中心组建任务;(三)市科委组织相关专家按照《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规定,对确定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进行预算评估评审;(四)市科委下达建设计划,并与依托单位签订《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资助方式。工程中心在组建过程中,如对建设计划进行调整,需报市科委审批。第十一条工程中心的验收:(一)工程中心完成建设任务后,由市科委根据建设任务书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者,继续保留市级工程中心资格。对验收未通过的工程中心,责成依托单位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仍未通过者则终止组建,撤销工程中心资格并摘牌。(二)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1.依托单位在建设完成时间2个月前向市科委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结题材料;2.市科委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对建设情况进行检查;3.市科委组织项目财务验收;4.市科委组织项目建设验收。(三)工程中心不能如期验收者,须在原规定完成期限前向市科委申请延期验收,并说明原因及延期验收时间。第十二条在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对具有下列行为者,市科委将撤销立项,停拨剩余经费,并对已拨经费进行清算、追缴:(一)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建设计划的;(二)违反有关财经制度和管理办法的;(三)因依托单位管理不到位造成建设项目无法实施的;(四)弄虚作假骗取立项的;(五)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建设期间及运行期间所需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匹配一定的经费。市科委下拨的专项建设经费,70%以上主要用于购置必需关键或重要的仪器设备,其他经费用于工程化研究和人才引进。市科委专项建设经费添置的仪器设备按国有资产管理,并标记“重庆市科委资助”字样。大型仪器设备必须进入“重庆市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协作网”。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及市科委下拨的专项建设经费,应单独建帐,按来源分类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工程中心每年应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随年度工作报告一并报市科委备案。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原则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和管理,健全人事、财务、分配和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社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和实行有偿服务取得的经济收益,并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第十六条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鼓励有条件的依托单位直接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中心。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确定并报市科委备案,一般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主任一般要求由市级以上学术带头人担任。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原则上设立由市科委、依托单位及有关成员单位、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发展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第十九条工程中心设立由依托单位和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依托单位以外的行业专家比例应不少于50%),主要负责对工程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发展规划等提供技术咨询并对中心主任负责,技术委员会主任由工程中心主任聘任。第二十条工程中心应注重形象塑造和对外宣传,规章制度、组织结构及其负责人简介等要上墙公开,取得的科技成果要以工程中心名义署名;原则上要建立独立网站(页),对外公开事务、发布信息。第二十一条积极鼓励并引导工程中心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主要采取给任务、给政策等办法予以支持:(一)鼓励和支持工程中心承担科技攻关、产业化和成果推广等科技计划项目;(二)对工程中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予以立项支持;(三)工程中心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列入市级和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四)鼓励工程中心开展对外科技合作。对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国家备选项目。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的考评:(一)工程中心通过验收后,市科委将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工程中心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科委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报表。市科委每2年对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核评估;(二)考核评估主要从研究成果、人才培养、开放共享、成果转化和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对工程中心运行的实绩进行评价。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市科委予以滚动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程中心;对评估结果合格但排名最后两位的,给予批评警示;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者,给予处罚警告,责成其进行不超过一年的限期整改。对累计二次受到警示、警告或整改再次评估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市级工程中心的资格并摘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视为考核评估不合格:1.年均总收入少于500万元且非政府收入不足50%的;2.年均承担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少于2项的;3.年均培训少于100人次的;4.年均专利申请少于2项(其中发明专利少于1项)的或授权专利少于1项的;5.没有举办行业以上学术会议的;6.无开放共享具体计划或行动的;7.违反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8.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的。第二十三条对撤销市级工程中心资格并摘牌的工程中心,由市科委下发撤销通知并收回牌匾;依托单位应当对已做工作进行总结,对经费、设备仪器等处置情况进行说明,并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市科委视情况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对财政拨款购置的设备仪器进行处理或追回下拨的财政专项建设经费。摘牌的工程中心,其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工程中心主任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管理事项,参照《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市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