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密承诺函致:一、保密事项范围保密事项是指:本事务所在为贵公司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贵公司提供或告知的尚未为公众所知悉的相关秘密。上述秘密之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和批复、划转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内部汇报材料、谈判方案、财务资料、相关的函电,等等。二、保密事项的排除范围需保密的信息范围不含以下内容:1.本函签署时,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2.根据法律规定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求需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3.经贵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予以公开的信息。三、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包括:本事务所在完成委托事项过程中派出的经办律师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而可能获悉相关秘密的人员。四、保密信息的使用本事务所对保密信息的使用只限于为与贵公司委托事项有关的目的加以使用,而不得基于任何其他目的加以利用。五、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1.本事务所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在完成贵公司委托事项过程中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贵公司的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2.本事务所遵守贵公司已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2职责;3.除了完成委托事项的需要之外,本事务所承诺,未经贵公司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贵公司的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六、赔偿责任本事务所过失或故意泄露知悉的贵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在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之外使用贵公司的商业秘密从而给贵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事务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七、期限本事务所承担保密义务自知悉相应的商业秘密之日起,且不因委托事项的完成而终止,除非该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八、生效本保密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