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集镇依法行政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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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鹤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手册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工作制度(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1.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宪法》、《立法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规范性文件是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为了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实现行政目的所作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不特定相对人双方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2.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由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有关业务机构进行前期论证调研,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及其书面说明、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查。3.政策法规机构收到有关机构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基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部门规章草案应形成审议稿。4.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由政策法规机构作出说明,经审议通过。5.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由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6.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政府网站上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具有约束力;未向社会公布的规章,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2依据。7.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溯及既往的条款,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定期清理制度1.地方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依法向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向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3.备案和登记工作由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备案材料包括草案及其说明各1份,正式文件3份。4.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5.规范性文件每3年清理1次。有下列情形的,应即时清理:(1)上位法已作修改的;(2)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或者已作修改的;(3)相关行政管理事务已作改革的;(4)实施的根本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的。6.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负责,相关工作机构应予以配合。7.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合法、合理、便民的原则,体现高效、公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1)与上位法相抵触的;3(2)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方向相违背的;(3)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发展要求的;(4)被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撤销的。8.规范性文件清理后,清理结果应予以公布并上报。9.备案、清理、汇总、公布规范性文件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二、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普法学法与依法行政培训工作制度1.对象人口计生系统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内容(1)民主法制理论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同志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等重要论述。重点学习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民主法制的关系,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规律等方面的论述。认真领会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目标和任务,正确理解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2)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提高法治理论水平。要全面掌握宪法原则,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重点学习《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学基本原理》。(3)行政法律法规知识学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法律法规知4识,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重点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4)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治理和综合改革的新形势,掌握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走上法制化轨道。重点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的部门规章。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还要学习本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5)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及其动态。重点学习《婚姻法》、《收养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药品管理法》、《户口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6)民事、刑事、经济法律知识学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一些民事、经济法律知识、我国刑法中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及和反腐倡廉有关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政府采购法》、《统计法》、《审计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3.形式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形式。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脱产办班、专题辅导、举办讲座、研5讨会、交流会等形式组织学习。还可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工作,推动人口计生系统公务员学法和依法行政培训。人口计生系统公务员学法和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4.考试考核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学习情况要定期检查。考试成绩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考试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5.组织领导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学法用法活动和依法行政培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法工作机构。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制度(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依法确认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行为,追究执法违法责任,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质量等制度的总称。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区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职权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确认,并向社会公告。3.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工作由内设的政策法规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承办。6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其法定职责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5.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向受委托的机关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同时向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受委托机关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执法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执法后果承担法律责任。6.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有良好的素质、职业道德品质和相应的文化程度,经过法律、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颁发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证件。7.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都负有宣传的职责,并定期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计划生育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权限、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等向社会公示。9.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时限等告知当事人。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还应当向当7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理理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10.重大计划生育行政处理案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1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一般程序时,应实行办案、审核、决定三分离。作出行政处罚或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应经过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或作出征收数额较大的社会抚养费决定后30日内,应向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1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将罚款和征收决定与收缴分离。具体办法分别按《行政处罚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13.有行政复议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依法受理、审理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案件,接受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对其复议活动的监督。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引起行政诉讼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应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14.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违法案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查处。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总结推广行政执法先进经验,纠正、查处执法违法行为。15.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8途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必要时回访当事人。16.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17.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定职责,与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签订行政执法责任状,明确执法职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法定程序、管辖范围、期限、回避等规定。依法收集、调取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18.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办理,协调查处重大来信来访案件等。19.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工作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1)负责对照顾再生育子女申请的审核,对违反规定,乱发《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的单位和个人,拟定处理意见;(2)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应予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其他处罚(处理)的当事人拟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罚(处理)的意见;(3)对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监督;(4)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20.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工作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1)负责人口计划完成、统计质量的检查、监督及对违法违纪责任人追究意见的拟定;(2)调查基层在人口统计方面统计不实、弄虚作假等案件9并拟定处理意见。21.人口和计划生育计划财务工作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1)社会抚养费征收、上缴情况的检查、监督;(2)拟定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22.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1)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法制教育、科普教育、青少年教育、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社会舆论宣传教育等;(2)依据国家有关新闻出版法规,对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媒体和宣传品市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23.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工作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1)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的审批和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的审批;(2)负责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3)负责组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技术鉴定,拟定处理决定;(4)负责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受理、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鉴定、协调赔偿事宜;(5)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使用进行指导、监督。2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10举报应受理而不依法受理。(2)应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3)应立案、查处、执行和撤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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