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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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甲公司制造出了一种新型的投影仪,并且立刻申请发明专利权。其最初的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包括ABC三个必要技术特征,但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认为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为了获得专利权,甲公司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技术方案修改为具有ABCD四个必要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最终获得了专利权。但后来的实践证明,缺少D技术特征,并不影响该技术方案的技术目的的实现。因此甲公司实际生产销售的投影仪产品仅包括A、B、C三个技术特征。甲公司的投影仪产品推向市场后,立刻出现了大量功能相类似的投影仪产品。经过分析,乙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三项必要技术特征;丙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E四项必要技术特征;丁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D、F五项技术特征,且丁公司已经将具备该技术方案的投影仪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戊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H三项必要技术特征;己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D四项技术特征,但投影仪系采用了一种新的专利方法来生产,该方法完全不同于甲公司的生产方法。[问题]试分别分析以上案例中乙、丙、丁、戊、己五家公司制造、销售投影仪产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为什么?答:(1)在侵权判断中应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而不是与专利权人实际生产的产品进行比较;(2)甲公司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所明确放弃的内容不能被重新囊括到其保护范围之中(禁止反悔原则)(3)乙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乙公司的产品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覆盖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4)如果丙公司产品中E必要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技术中的D必要技术特征是等同的,则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如果丙公司产品中E必要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技术中的D必要技术特征不是等同的,则丙公司不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5)丁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丁公司产品中所包含的技术特征覆盖了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管F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均如此,其中包括从属专利问题);(6)戊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戊公司的产品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覆盖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7)己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己公司的产品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覆盖了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甲公司享有的是产品专利权,不管该产品是用何种方法制造的,均落入甲公司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案例5.甲厂199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199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199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199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199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199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199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问题]乙厂是否侵犯了甲厂的专利权?为什么?答:(1)乙厂没有侵犯甲厂的专利权。(2)在甲厂的专利申请日以前乙厂已生产N型高压开关,依法享有先用权。(3)在甲厂获得专利权后,乙厂因享有先用权,故在原有范围内(每年生产不大于80台)生产N型高压开关不侵权。案例6.甲厂去年以来生产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使用“香脆”二字作未注册商标。现甲厂决定提出“香脆”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仍为土豆片、锅巴。[问题]1.该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被核准?为什么?2.如果商标局驳回该注册申请,甲厂不服,应在何时向谁提出复审请求?答:(1)①不能。香脆二字直接说明了土豆片、锅巴的特点,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者不具有显著特征。(2)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商标评审委员会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45.甲与乙合作创作了一幅书画作品,并将该幅作品送给了共同的好友丙。现有文华出版社欲将乙在近年创作的绘画作品结集出版,乙表示同意,欲将与甲创作的书画作品和自己单独创作的9幅绘画作品许可出版社出版。甲和丙知道此事后都表示反对,三方为此发生争议。请回答下列问题:P7(1)如发生诉讼,甲反对乙出版合作作品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答:分两种情况,(1)甲有正当理由反对乙出版合作作品,其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2)甲没有正当理由反对乙出版合作作品,其主张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不能单独使用的作品,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2)丙有无权利反对乙出版该幅书画作品?为什么?答:丙无权反对乙出版该幅书画作品。出版权是著作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只能由作者享有。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46.甲是某产品发明的专利权人。甲许可乙公司独家制造、销售甲的专利产品。因生产场地等原因,乙又许可丙厂制造、销售一定数额的专利产品。丁从丙厂购得产品进行销售。请回答下列问题:P39(1)乙公司能否许可丙厂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为什么?答:不能许可丙厂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独家许可证又称排他许可证、全权许可证,其特点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专利权人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以相同的方式实施该项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却可以实施。(2)丁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答:丁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未经专利人许可,并从该专利的销售获取了利益。(3)甲能向丁主张赔偿吗?为什么?答: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45.甲公司自行研发了一套电子仪器,同时在我国和B国拥有专利权,乙公司发现该电子仪器在国内外的价格差别较大,故欲从价格低的B国进口一批电子仪器到我国,为了避免专利侵权,乙公司特意从B国市场上购买该电子仪器出口到甲公司没有专利权的C国,然后再从C国进口到我国。请问:(1)乙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1)乙公司的这种行为不合法(1分)。因为乙公司从c国再进口到我国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在我国享有的相应专利权中的进口权(3分)。(2)甲公司是否可以在B国主张乙公司专利侵权,为什么?(2)甲公司不能在B国对乙公司主张其专利权(1分)。因为甲公司在B国自行或者许可他人生产的该种专利产品售出后,“专利权用尽”。乙公司在B国购入该专利产品的行为合法(2分)。(3)甲公司是否可以在C国主张乙公司专利侵权,为什么?(3)甲公司不能在c国对乙公司主张其专利权(1分)。因为甲公司在c国没有该电子仪器产品的专利权(2分)。46.甲公司1996年8月获得“新蒙”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为沐浴液产品。至1999年,“新蒙”沐浴液品牌经三年多有效经营已经驰誉当地。1999年起,甲公司将“新蒙”注册商标使用于本公司的新产品“新蒙”洗发液产品上;沐浴液与洗发液同属于国际商标分类第三大类,故甲公司认为自己的“新蒙”文字注册商标当然可以延伸使用至“新蒙”洗发液这一类似商品上。当地的乙公司2000年起开始生产“新蒙”品牌洗发液,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了“新蒙”文字标识。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乙公司侵犯其“新蒙”注册商标专用权。请问:(1)甲公司能否将自己的“新蒙”文字注册商标延伸使用至洗发液类似商品上?(1)甲公司不能将自己的“新蒙”文字注册商标延伸使用至洗发液类似商品(2分)。因为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3分)(2)乙公司在洗发液产品上突出使用“新蒙”文字的行为是否侵犯甲公司“新蒙”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新蒙”沐浴液品牌经三年多有效经营已经驰誉当地(2)乙公司侵权(2分)。因为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乙公司的行为就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权行为(3分)。46.甲企业2005年1月研制开发了一款新型“高温作业机器人”,2005年4月参加了由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科技展览会,同时已做好了生产的必要准备,乙研究所曾参加2005年4月的展览会,受甲企业机器人展品的启发,在2005年10月也研究开发出同样原理、同样功能的高温机器人并立即就该机器人原理及产品申请了发明专利。2005年12月甲将自己机器人原理和产品向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的申请。2007年4月和2007年2月专利局分别就乙研究所和甲企业的专利申请进行了公告。在之后的专利审查中,甲接到专利局审查员的通知,认为由于乙的专利申请在先拟驳回甲的申请,甲认为,该机器人方案是自行研发的,尽管在国际展览会上参加过展出,但是没有公开技术方案,并且也享有专利申请的宽展期,故不丧失新颖性,请求专利局认定乙是对甲的机器人技术的剽窃,要求驳回乙的申请。请问:(1)甲的主张是否正确?不正确,尽管发明创造在先,但申请在后,不应获得专利权。在展览会后8个月才申请,不再享有宽展期。(2)专利局应当将该专利授予甲还是乙?根据先申请原则,乙(3)依专利法甲应当享有什么权利?根据先用权的规定,在乙提出申请专利之前,甲做好了生产准备,在乙获得专利权后,依法享有先用权,在原生产规模内继续使用这一专利。47.F集团与H公司于2006年8月6日签订了一份商标权转让合同,合同明确约定:F集团将其已经使用多年并已富有知名度与美誉度的“乐悠悠”注册商标转让给H公司,由H公司在合同签订日起七天内向F集团支付“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费660万元;“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在F集团收到全部转让费之日起生效。2006年8月10日F集团与H公司又共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转让“乐悠悠”注册商标权。F集团于2006年8月12日收到了H公司汇来的转让费660万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了“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并于2006年10月30日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请问:(1)这份“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是否为2006年8月6日?为什么?在F集团收到全部转让费之日起生效合同成立但未收到转让费未生效(2)这份“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是否为2006年8月12日?为什么?生效合同约定,收到转让费(3)这份“乐悠悠”注册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日是否为2006年8月30日?为什么?不是是商标权转让的生效日,商标权转让的生效不同于商标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商标权转让的生效,要有效的转让合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日起生效。46.黑龙江甲厂于2002年生产一种保温杯,并于2002年10月23日以邮寄的方式寄出自己的申请文件,但邮戳不清晰、无法辨认,该文件于2002年11月1日到达中国知识产权局。河北乙某也成功研发了该项保温技术,并于2002年11月1日将申请文件递交给中国知识产权局。请问:(1)甲厂与乙的专利申请日分别如何确定?申请日期都是2002年11月1,收到申请文件日为申请日。(2)中国知识产权局应该如何处理甲厂与乙的专利申请?为什么?同一天申请,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甲乙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专有性特征,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收于一项专利。47.广东省一家花布生产企业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阳春”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公告期间,当地有些花布企业认为“阳春”是地名不应当作为商标使用。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这些企业应当如何提出自己的反对主张?在商标公告期间的3个月内商标局提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副,在收到通知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对复议不服,在收到通知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这些企业的反对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不成立,虽然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有第二含义的例外。47.医生李某拥有治疗糖尿病的“祖传秘方”,中医研究院与李某合作研发出一种中成药,并于2004年1月10日合作申请了发明专利,2005年7月10目专利申请公告,2007年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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