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委系统水政监察制度及管理办法2003-08-1509:30:00目录一、水政监察员誓词……………………………(1)二、水政监察人员工作守则……………………(2)三、水政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3)四、水政监察人员学习培训制度………………(4)五、水政监察人员行为规范……………………(6)六、水政监察人员考核奖惩办法………………(8)七、执法办案制度………………………………(10)八、大案要案请示、报告和备案制度………(11)九、水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12)十、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制度………………(15)十一、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17)十二、水政监察装备配置及使用管理办法…(20)水政监察员誓词我是一名水政监察员,现在我宣誓:遵守纪律服从指挥坚持原则秉公办案克己奉公清正廉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忠于职守乐于奉献水政监察人员工作守则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认真学习水法规及相关法律知识,及时总结执法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三、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依法维护黄河水事秩序。四、坚持原则,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清正廉洁。五、服从领导,团结协作,认真负责,严守秘密。六、敢于执法,善于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及时、准确地查处各种水事违法案件。七、查处水事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公正。水政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一、水政监察人员是各级黄河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辖区内开展水政监察工作。二、全面了解水政工作的任务和职责,积极参加水政监察业务培训,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三、在水行政执法活动中,要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及时、准确、公正、客观地处理水事违法案件。四、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保守工作秘密。五、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案,现场调查和询问笔录应准确、详细、真实,不得伪造、篡改各种证据和相关材料。六、工作认真负责,按照执法办案规定及时处理案件。七、清正廉洁,不准以权谋私,不得参加影响公正办案的宴请和收受礼物,案件当事人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向领导说明并提出回避。八、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佩戴标志,主动出示证件,注意仪表,文明执法。九、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水政监察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水政监察人员聘任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聘任水政监察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由本级水政监察机构组织实施。第三条各级水政监察人员都必须参加和接受水政监察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培训。第四条水政监察人员学习培训坚持个人自学与组织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培训可采取讲座、研讨、考察及以会代训、以案释法等形式。第五条水政监察人员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一)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二)水法规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三)水行政管理、包括水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基本知识;(四)水资源管理及水保监督基础知识;(五)执法人员举止、仪表及职业道德规范;(六)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第六条各级水政监察队伍都要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总队负责支队、大队负责人的培训;支队负责本队成员及大队骨干的培训;大队负责本大队成员的培训。第七条鼓励水政监察人员参加与本专业对口的电大、夜大、函授、自学考试等各种形式的学习。对学习培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水政监察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对水政监察队伍的管理,规范水政监察人员的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水政监察人员的行为规范含政治行为、执法行为和举止等规范。第三条本规范由水政监察大队组织实施,由水政监察大队负责监督。第四条水政监察人员的政治行为,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行为规范执行。第五条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佩戴标志、持有《水政监察证》等执法证件。第六条水政监察人员应当文明执法、文明服务、注意礼节礼貌,在上下级之间、同志之间相互接触时以敬礼的形式表示。敬礼分为立正举手礼、行进中举手礼和注目礼三种。第七条立正举手礼适合着装时参加升国旗、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执行公务等;行进中举手礼适合行进中遇见上级领导及行进间队列相遇时等;立正注目礼适合受阅、参加升旗仪式,以及未着装或着装未戴帽时。第八条水政监察人员应保持姿态端正,精神振作,仪容仪表整洁、大方、威严。第九条水政监察人员着装参加会议时,应当脱帽,帽子放置在桌面前方,国徽对内侧。坐姿要端正,前胸距桌边保持10公分左右的距离。第十条水政监察人员应当使用文明用语。第十一条水政监察人员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言行不一,损毁形象。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水政监察人员,水政监察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水政监察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水政监察在依法治河和维护黄河部门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政监察人员应模范地履行水政监察工作职责,秉公执法,努力做好水行政执法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三条水政监察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注重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任免、续聘的主要依据。第四条水政监察人员的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是指政治素质、思想修养、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能:是指行政执法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及组织管理才能。勤:是指工作态度、出勤情况等。绩:是指执法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果。第五条水政监察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第六条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政监察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年终考核或单项评比中被评为优秀的;(二)在宣传贯彻水法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三)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中表现突出的;(四)在水资源管理、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服务等工作中维护黄河部门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成效显著的;(五)在依法收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六)按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表彰的。第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给本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二)滥用职权,执法不严,徇私舞弊或越权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四)工作散漫,仪表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将水政监察或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六)对检举控告人员或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七)其它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第八条单位年终考核为不称职的和不适合继续从事水政监察工作的,应及时取消其水政监察人员任职资格,收回水政监察证件及标志。执法办案制度第一条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执法办案、监督检查是水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因此应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第三条水行政执法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做到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水政监察人员在行使水行政执法权力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第五条查处水事案件,实行逐级负责制。(一)对影响不大,损害较小,损失在200元以内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及时处理。(二)对影响较大,损害较重,损失在200-10000元的案件,向大队长或副大队长报告并在其指导下查处。(三)对案情复杂,损害严重,损失在10000-50000元的案件,向水政监察支队报告并在其指导下查处。(四)对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案件,向水政监察直属总队或总队报告并在其指导下查处。第六条在办案时,须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杜绝一人外出独立办案,不得向当事人索要物品或接受当事人的吃请。第七条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遇有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大案要案请示、报告和备案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大案要案是指:1、水事纠纷、哄抢防汛料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违章工程建设的、吊销水行政许可证件的(包括施工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2、水工程设施遭破坏,损失万元以上的;3、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遭不法侵害的;4、有特殊影响的水事案件。二、在接到报案后,要及时、准确掌握案情,属本职权范围内的,要及时立案调查处理。三、非本职权范围的案件,要及时请示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级水政机构协助处理。四、对触犯刑律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本级水政机构协助调查。五、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做好备案工作。水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水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或减少发生错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水政监察人员违法或错误地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失或者不良后果,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第三条水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四条水行政主管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责任追究:(一)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行使职权错误的;(二)对已结案的水事案件,经审查认为有错误的;(三)经水行政复议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水行政处罚决定的;(四)经人民法院最终行政判决撤销或者变更水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五)导致造成行政赔偿的;(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黄河部门合法权益受损的;(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举报或者上级机关提议审查,经审查确有错误的;第五条水政监察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追究:(一)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在水行政执法中执法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或重大过失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水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五)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六)导致行政赔偿的;(七)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第六条水政监察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涉及的水行政处罚和其他水行政处理的事实、证据、定性、程序、适用法律以及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等,水政监察大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审核。经审核确认为错案的,应按下列规定确认错案责任人并划分责任:(一)水政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的错案,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二)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直接执法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错案的主要责任人,批准人也应负相应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而造成的错案,批准人为错案责任人;由于直接执法人员和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而造成的错案,三者均为错案责任人,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各自责任的大小。(三)经过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案,决策人为错案的主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错案责任。第七条对确认为错案的责任人,根据错案后果轻重、错案责任人过错的大小等情节,依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属于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错案,责令错案责任人立即予以纠正,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对其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二)属于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错案,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同时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暂停执法活动,离岗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执法;(三)属于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错案,除对错案责任人调离水政岗位,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外,建议单位按错案程度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四)属于故意执法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而造成的错案,且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重大,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五)由于错案责任人的故意或者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