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民事)角色汇总:审判长1名审判员2名书记员1名原告1名原告委托代理人1名被告1名被告委托代理人1名证人2名案情介绍:本案是就原告就与被告双方之间的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以及婚生子女的抚养、财产等分配问题。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请原告人、被告人、双方代理人入庭、现在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书记员:原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书记员: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到庭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二、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全体请坐。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杨玉立、原告代理人应舒怡、被告郑麟鹏、被告代理人章剑飞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曾毅倩、张新宇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三、开庭审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居住地址。原告:原告,杨玉立,女,生于1980年1月7日,汉族,福州市人,现住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仙塔小区A幢302.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此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告委托代理人:应舒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杨玉立诉郑麟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玉立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请被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居住地址。被告:郑麟鹏,男,生于1979年6月5日,汉族,福州市人,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复原西路状元府小区2幢101.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及代理权限。被告代理人:章剑飞,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杨玉立诉郑麟鹏离婚纠纷一案,被告郑麟鹏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经核对,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诉讼。审判长: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杨玉立诉郑麟鹏离婚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审判长:现在宣布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张木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婷婷、朱巧娜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叶兴荣担任本案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原告:听清楚了。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被告是否听清?被告: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享有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原告:不申请。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被告:不申请。四、法庭调查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原告:我与被告郑麟鹏于2003年经人介绍,数月后于2003年7月21日领证结婚,并与同年10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生有一子郑一,现年7岁。由于双方两人感情基础不好,婚后感情一般。初期的时候,被告对我的态度生硬,不闻不问。2005年下半年被告被辞退,之后就时常不住家,一回家就跟我吵,我认为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对小孩丝毫没有责任感。2006年下半年,我发现被告有外遇,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殴打至我眼眶出血、右脸颊严重红肿。2007年8月2日晚上,久不归家的被告忽然归家,我与其讨论婚姻问题时,其用棍棒将我的左臂和左背等多处软组织打伤。2008年7月我带孩子搬离被告住所回了娘家,与被告分居到现在。我俩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和解,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后生育的儿子郑一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赔偿金3万元。(4)依法分割共同财产银行存款16万元和房屋一套。审判长:被告,原告方才的诉讼请求听清楚了没有?被告:听清楚了。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讲明事实和理由。被告:这根本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审判长:被告代理人是否有补充意见?被告代理人:有,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答辩人与原告夫妻感情较好,并不存在起诉中所说的感情破裂。1.答辩人与原告虽是经人介绍认识,但也是自由恋爱后结婚,有感情基础。原告在诉状中称:我与被告郑麟鹏于2003年正月经人介绍,数月后于2003年7月21日领证结婚,并于同年10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该陈述符合实际情况。正因为答辩人对原告存在感情才会经人介绍后毫不犹豫的结婚,共同组建了家庭,在一起经历八年。直到现在答辩人仍深爱被告,答辩人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深感疑惑和惊讶。2.答辩人与原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中谈到的两次殴打,描述过于严重。平时两人关系和睦,仅有的争吵也只有两次,而且答辩人事出有因,不应影响到夫妻感情。原告在诉状中称答辩人不务正业,与实际不符。答辩人为了家庭和孩子,一直在外努力寻找工作,自己辛苦劳累,从来没有怨言。答辩人认为原告搬去娘家只是对自己没有工作的现状不满,这是夫妻间正常的矛盾。3.原告在诉状中称答辩人有外遇,对家庭不负责任,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因为答辩人与原告沟通不够,导致原告猜疑答辩人外有女人,从而提起离婚诉讼。答辩人愿意与原告通过交流沟通,相互体贴,相互理解,消除彼此间的误会。二、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予答辩人与原告离婚。1.原告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2.儿子郑一尚未成年,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综上所述,原告所提其与被告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因为事关一个家庭的合离问题,请求法院调解不离。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的答辩有什么意见?原告:我是经过深思熟虑才向法院提起离婚的,并不是一时的冲动。我从2008年7月搬出被告的家,现在一直住在我娘家,两年多来,被告没有找过我,也没有劝过我回家,我觉得我们已经没有在一起的必要了,所以这个婚我一定要离。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在进入当事人举证阶段。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能否证明其主张进行举证和质证。在庭审前,本庭已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原始证据交换,下面由原告举证。原告代理人:现在提交以下证据:第一份证据:原告与被告的结婚证书,用于证明双方合法的夫妻关系的事实。第二份证据:病例,用于证明原告于2007年8月2日被被告殴打致轻微伤,受侵害的后果及事实。第三份证据:银行存款证一份,用于证明双方存在共同财产的事实。原告举证完毕。审判长:请原告上交证据。(交给书记员)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被告代理人: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一、对于证据1所证明的内容,被告郑麟鹏没有异议。二、对于证据2所证明的内容,被告郑麟鹏没有异议。三、对于证据3所证明的内容,被告郑麟鹏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被告称存款16万元已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以及婚后债务还款,没有其他存款。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异议是否做出说明?原告代理人:1.被告所称存款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并不是事实,被告于2005年下半年被裁员后一直无业,没有经济来源,被告从未给过原告任何生活支出费用。2.对于被告所称存款用于共同债务支出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对双方具有共同债务一事毫不知情。审判长:被告是否反驳原告的主张?被告:是,我们有证据。审判长:下面请被告方提交证据和主张。被告代理人:现提交以下证据:1.房产证一份,用于证明房产为被告婚前继承,属个人所有的事实。2.收据一份,证明共同存款用于还婚后共同债务的事实。被告方举证完毕。审判长:请被告上交证据。(交给书记员)审判长:下面原告针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原告代理人:对以上被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一.对于证据1所证明的内容,原告杨玉立没有异议。二.对于证据2所证明的内容,原告杨玉立对其真实性存有异议,原告称,从未听被告说过婚后有借款的事实。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异议是否做出说明?被告:我没有把借钱的事情告诉原告,是怕原告嫌我没钱看不起我,并不是恶意隐瞒,希望原告能理解我那时的用意。审判长:原告有无向法庭主张的其他事实?原告代理人:有。请法官允许我方证人曾毅倩到庭。审判长:传证人曾毅倩到庭。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带书记员处签字)审判长:请问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现住址。证人1:曾毅倩,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仓山区复原西路状元府小区2幢102。审判长:你作为本案的知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就你所知道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你作为证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提问,拒绝回答,同时,你有义务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此,你是否听清?证人1:听清楚了。审判长:你与原被告什么关系?证人1:我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也是他们的介绍人。审判长:请证人陈述证言。证人1:原告是我同事,被告是我邻居。他们是我介绍认识的,介绍以后他们都觉得对方还好就很快结婚了。我是觉得他们交往的时间不长就结婚不太好,可是看他们结婚以后真的不错,和和睦睦的,还生了个孩子,邻里也都说我这个媒做得好。不过后来被告倒霉,他们公司的裁员裁到他头上,工作就这么没了,被告也真是不争气,没了工作后开始游手好闲,也没见他找什么新的工作什么的,后来真的难得看到他回家。不过没想到被告还会打人。那天已经很晚了,我刚刚准备睡觉就听见隔壁很吵的声音,我就开门去看,看见在被告门口,被告很用力的把原告推倒在地上就走了。原告脸上手臂上都有血。真没想到被告平时斯斯文文的打起人来也这么狠,听原告说这不是第一次了,这些就是我所知道的了。审判长:请问证人平时和原被告的来往密切吗?证人1:原告和我一个单位的,她结婚以后我们也经常串门。审判长: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原告代理人:有,请问证人你怎么会介绍原被告认识的?证人1:有次去串门,被告说很想讨个老婆,我就留了心,我觉得原告年龄和被告差不多就介绍他们认识了。原告代理人:你说你看到被告打原告,你记得那天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证人1:那天是2007年8月2日,已经很晚了,之前几天我都没见过被告。原告代理人:你知道原告和被告后来的关系怎么样吗?证人1:后来原告伤好得差不多就回娘家了,我也只是在单位才能见到她。原告代理人:法官,我的提问完毕。审判长:被告方对证人有无发问?被告代理人:有,请问证人你既然是原被告的介绍人也是原被告的邻居,那你对原被告初期的感情状况有多少了解?证人1:他们结婚前两年,我觉得不错,虽然没有如胶似漆,但也和和睦睦,一家三口,别人看着也都挺羡慕的。被告代理人:请问证人你知道原被告发生争执的原因吗?证人1:不知道。被告代理人:那你觉得当天我方被告跟平时有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