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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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1: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质量,省政府建立了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计划于5月投入试运行。为使试运行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一、试运行范围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首批入库专家整合了省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垦总局5个试点部门原有使用专家库的专家资源。在黑龙江省省域内使用国有投资的交通、水利、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农垦系统的建设项目和农垦系统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必须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如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期间因系统调试、设备故障及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正常抽取,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从试点部门原专家库中抽取。鼓励试点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使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二、网络终端设置省级在省发改委及5个试点部门设置网络抽取终端,省监察厅设置监管终端;各市(地)在市(地)发改委设置网络抽取终端,经市(地)发改委授权后可在市(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置网络抽取终端,各市(地)监察局设置监管终端;省农垦总局可授权招投标项目较多、且距离其他抽取终端距离较远的农垦管理局设置抽-2-取终端。试点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根据需要选择网络抽取终端。专家抽取与评标活动应在同一场所进行,设置抽取终端的场所暂不具备评标条件的,评标活动可另行选择有形市场等符合评标条件的场所进行。所选评标场所须经设置抽取终端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授权设置专家身份确认终端。三、分级管理权限评标专家的抽取实行分级管理。省级管理权限(含以上)的项目的专家抽取及监督由设置抽取终端的省级部门管理。省级管理权限(含以上)的项目中,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下同)、省预算内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3亿元(交通建设项目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从设置在在省发展改革委的网络抽取终端抽取评标专家。市(地)及所辖县管理权限内的项目由所在市(地)发展和改革委或其授权设立的抽取终端抽取评标专家。各农垦管理局所属项目可选择市(地)发展改革委或省农垦总局授权设置在农垦管理局的抽取终端抽取评标专家。四、行业监管试运行期间,省级试点部门负责监管本部门专家抽取终端的专家抽取及开标、评标过程;在各级发改部门抽取终端进行的专家抽取活动,按项目管理权限,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派监督人员到场监督,并负责开标、评标过程中专家履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信息反馈。五、试运行期间主要工作任务及实施步骤-3-(一)试运行准备及调试阶段(2011年3月23日—5月15日)1、首批入库专家信息验证、入库。首批入库专家信息征集公告已发出,网络信息上报平台关闭时间经请示已经由3月21日24时延至3月27日24时,专家信息验证、指纹采集工作由省级各试点部门及各市(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纹采集受理时限由3月25日延至4月1日。专家专业信息审核由试点部门负责,于4月28日完成。2、落实网络抽取终端工作环境。设置网络抽取终端的试点部门及省、市(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本部门、本地域终端的工作环境,于5月15日前完成。网络抽取终端必备条件:①具备能够访问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网络环境;②配置能够访问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的身份认证等专用的硬件设备;③交通便利,具有相对封闭的工作环境;④能够满足专家抽取工作的需要;⑤配备不少于2名抽取终端操作人员;⑥落实运行经费。3、落实评标场所工作环境。为方便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并利于监管,有条件的专家抽取终端可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评标场所。评标场所的设置及工作环境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于5月15日前完成。-4-4、系统测试。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省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各试点部门及市(地)发改委进行联合测试,测试时间为4月20日—5月6日。5、终端操作人员培训。由推进组办公室负责,对专家库各网络终端操作人员进行专家抽取、身份认证操作培训,以及专家库相关管理办法、专家分类标准等规章制度的培训。于5月6日前完成。6、发布专家库试运行通告。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负责,于5月15日前在黑龙江省招投标网、东北网等网络媒体发布通告。7、提出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交易中心组建方案。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于5月15日前形成方案,报省政府审定。(二)试运行阶段(5月16日—10月31日)1、完善专家库相关运行管理制度。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负责,于2011年7月31日前完成。2、落实专家库运行经费。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提出专家库系统托管、维护、管理经费以及专家征集宣传、培训、考核等经费预算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经审核后纳入预算,并及时拨付试运行期间所需经费。3、第二批专家征集入库。省评标专家库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批专家征集工作动员会,涉及专家专业、职称管理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第二批专家征集工作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牵头,在全省范围内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信息渠道发布评标专家征集公告,提供网络信息上报平台。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专家推荐、资格审核、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等工作。计划于-5-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网上信息征集,7月31日前完成信息审核,9月30日前完成培训、发证。4、完善系统功能。由省信息中心负责,根据试运行期间专家库使用方的使用及管理要求进行系统优化,进一步提高系统本地化的适用性及可靠性,于10月31日前完成。5、建立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交易中心。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监察厅负责,省编办等有关部门配合,于10月31日前完成。(三)试运行总结阶段(2011年11月1日—12月31日)1、小结。省级试点部门及各市(地)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业、本地域专家库试运行情况进行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推进组办公室。2、总结。推进组办公室综合各地、各部门情况,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期间的专家专业分布情况、系统功能完善性、专家库运行管理模式适用性、管理架构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并就进一步规范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建议,于12月5日前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工作领导小组。3、申报正式运行。专家库试运行工作总结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向省政府申请专家库转入正式运行。-1-附件2:黑龙江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科学、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全省统一的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第三条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的认定、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招标投标工作指导和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工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及评标活动的监督。市(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所辖地域的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综合业务培训、考核。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或本专业评标专家的推荐、初审、-2-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三)能认真、诚实、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年龄应在70周岁以下,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进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一)具备第六条要求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可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申报评标专家资格。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二)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需提交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初审。(三)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初审,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由网络录入评标专家候选人信息,并进行指纹登记,报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四)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五)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的评标专家候选人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及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组织通过专业知识考核的-3-评标专家候选人参加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综合业务知识培训及考核。(六)为培训及考核合格者颁发暂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第八条评标专家的权利:(一)评标专家自愿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评标专家的义务:(一)按时出席评标会议,参加评标活动。(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漏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三)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标结束后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应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四)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4-(五)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接受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继续教育。(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应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或特定范围的招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特殊工程或技术复杂的招标项目,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难以满足招标人抽取条件时,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批准,可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的专家库中抽取确定评标专家。第十一条对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有关部门确定的保密工程或国家有特殊规定要求的项目,部分专业的评标专家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确定。行业主管部门在向发展改革部门呈报招标方案时,应说明需要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理由,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发展改革部门经审查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文件,将直接确定的专家信息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进组办公室备案,不需直接确定的评标专家仍随机抽取。第十二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回避:(一)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二)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5-(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确定评标专家。未按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政府有关部门应责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政府有关部门应终止该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按规定另行抽取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第十五条评标工作结束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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