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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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经久不息的伦理风波MAY25,2017什么是安乐死?小zLogohere01euthanasia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Ευθανασία,有“好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安乐死的分类小zLogohere被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指在认定治疗不再有效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延续生命的器械或维持生命的治疗措施,仅采取止痛办法,按病人意愿停止疗程,使其自然死亡。目前,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以及宗教组织都表示赞同,而且在临床医学实践中也一直应用着,人们对其争议不大。主动安乐死是对肉体和精神上遭受极端痛苦的人实施的一种直接的、旨在仁慈的提前结束生命的行为。又分为:1、主动自愿安乐死:是指被无痛苦结束生命的人,在头脑清醒时,有这样的要求。一般来说,人们谈论的安乐死是指主动自愿安乐死。2、主动的非自愿安乐死:是指重病者或者濒临死亡者,没有能力作出安乐死选择,他们被无痛苦的结束生命,完全是出于监护人对患者意愿的诠释。包括对患有严重残疾的儿童的处置和撤销对植物人水和营养物的维持。主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02主动和被动安乐死的区别小zLogohere它们的动机都是相同的。两者都属于有意,但又是无可奈何的行为。杀死和让其死在道德上是相同的。无本质区别道德哲学家1、被动安乐死,患者死于疾病,主动安乐死,患者死于另一人的行为。2、主动安乐死排除了纠正误诊的可能,而撤消或终止治疗,还有发现、纠正误诊的可能。存在根本区别公共政策学家中国禁止主动安乐死,允许被动安乐死。重症病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要求被动安乐死。当病人因病重无法表达意愿时,其亲属可以代替他做出决定。03主动、被动安乐死小zLogohere04李燕,一个提交《安乐死申请》议案的女孩。她,28岁,从1岁起就得了一种医学界称之为“超级癌症”的“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直到6岁才确诊,就是说,她的肌肉吸收不了养分,最终导致肌肉和各种器官萎缩。到现在,她的全身只有头和几根手指能够微微动,“我吃饭妈妈喂,我上厕所她抱,我睡觉她要一夜给大大小小翻十多次身。”28年,她就是这样活下来的。她坐在轮椅上,头发清洁,向陌生人微笑,还学会了画画——虽然画一朵花要用5个小时。她想通过全国两会代表帮她提交《安乐死申请》议案。她把这个愿望发到了央视《新闻调查》主持人柴静的博客(blog)里,引起了全国网民的关注。她说:“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她说她有信心活到40岁,但是她恐惧,“我必须死在父母的前面,否则我的生活会很惨,我会变得很脏、很臭、很难受,而且我那时候的生活限制要比现在的限制多上百倍千倍,我承受不起更不想那样的死去,我很恐惧那样死去……”面对即将枯竭的生命,是终结还是延续?怎样实施安乐死?小zLogohere05注射氰化物12-34%注射催眠剂使患者入眠的情况下,注射氰化物导致患者死亡。注射氰化物34-67%口服安眠药品使患者入眠,再注射有呼吸抑制作用的中枢麻醉剂,通常指一些会导致窒息的强力镇静药品。注射氰化物12-34%先让患者以麻醉剂沉睡,再注射凝血剂堵塞静脉。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小zLogohere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和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公元前300年西方乌托邦的倡导者托马斯-莫尔认为,痛苦难忍、救治无方的病人应该允许利用药物无痛苦地自杀。十六世纪英国在1936年率先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英国上议院也曾为安乐死提出动议,最终以35票反对,14票赞成被否决。1936年在日本东京召开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讨论会,1980年,“国际死亡权利联合会成立”1976年4月1合法化的国家。依照法律,医生没有决定患者安乐死的权利,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否则将受到起诉。对这一法案有87%的荷兰人表示支持2002年06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小zLogohere5月16日,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我国于1989年在上海举行了第一次有关安乐死的学术研讨会。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中国大陆至今(2017年)尚未为之立法。2002年目前(截至2012年)已立法容许安乐死的地方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截止2012年07荷兰安乐死立法现状小zLogohere08Sanfa安乐死立法荷兰是最早试行安乐死合法的国家。在荷兰每年有4000被安乐死,现在荷兰有许多老人越来越不相信为他们治病的医生,甚至对亲属也不相信,他们单独或者结伴越境逃往其他国家,以免遭受安乐死,在最近四个月里面已经有三万荷兰老人进入德国德国格丁根大学最近一份调研报告对荷兰出现的7000起安乐死案例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不少医生联合亲属操纵老年人的生命。根据调查,在接受安乐死的案例中,41%的死亡者是由亲属提出结束患者痛苦的合法死亡,其中有11%案例中患者死亡前还保持清醒的意识,而且有能力做出决定,但是没有人问过它们是否愿意死去。根据这份报告指出的更令人担心的情况是,有1\3安乐死案例是因为家属没有能力继续为病人治病,以使他们活到临终。三万荷兰老人出国躲安乐死婴儿安乐死合法化小zLogohere09荷兰规定实施安乐死的病人必须是病痛达到了难以忍受的地步,而且缺乏缓解病痛的治疗方法,才能实施。但是人们对于这一法律的解释出现了偏差,甚至只要有病人叫喊疼痛时,就可以成为法律依据,并让他死亡在对待死亡的问题上荷兰人的宽容简直让人惊叹,在对成年人实施安乐死合法之后,如今,这个国家进一步允许婴儿实施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是一种解脱家住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的弗兰克和安妮塔的女儿查诺出生了,可是这个孩子患有一种不能治愈的病症,他们知道这个孩子活不长,还是努力的想让孩子多活一些日子,可是。孩子的痛苦让他们更加痛苦。37岁的安妮塔说:我们做了足够的努力,她老是哭,我每一次触摸对她都是一种伤害,夫妻俩觉得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孩子死亡。这对他们和孩子都是一种解脱。最后,医生沃哈根也同意了在孩子七个月大小的时候帮助她死亡。虽然这种情况下孩子的死仅过了父母和医生的首肯。但是对于儿童实行安乐死依然在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中国安乐死第一例小zLogohere101986年6月23日,患者夏某因肝硬化晚期腹胀伴严重腹水,被送进陕西汉中市某医院。看着母亲痛苦不堪的惨状,患者儿子王某和妹妹觉得母亲既然痛苦得生不如死,那么就要求医生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同年9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执行安乐死的医生蒲某和王某批准逮捕,并于1988年2月向法院提起公诉。1990年3月,汉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2月28日批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请求的蒲某,王某故意杀人一案,经高法讨论认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问题可以依照刑法第10条的规定,对蒲某,王某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1991年4月6日,汉中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在母夏素文病危难愈的情况下,产生并且再三要求主治医生蒲某为其母注射药物,让其无痛苦地死去,其行为显属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故意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蒲某在王某再三要求下,同其他医生后向危重病人夏素文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对夏的死亡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其行为已属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宣告蒲某王某二人无罪。”另外,事隔近18年后,2004年5月,当初要求为母亲实施“安乐死”的王某患胃癌并转移,向医院提出安乐死,被医院拒绝。2004年8月3日,王某病逝。中国安乐死立法之路小zLogohere11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最早在全国人大上提出安乐死议案的是严仁英和胡亚美,两人分别是中国妇产科和儿科的泰斗,他们在议案中写下: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受痛苦的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的安宁的结束他们的生命第一次尝试1994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32名人大代表联合提出要求结合中国公顷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第二次尝试第三次尝试1995年第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递交了四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第四次尝试1996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相关议案,呼吁国家在上海首先进行安乐死立法的尝试,在随后的于1997年首次举行的全国安乐死学术讨论上,多数代表用户安乐死,个别代表更是觉得立法迫在眉睫安乐死的伦理难题小zLogohere12医道与人道的冲突“救死扶伤”历来被从医者视为天经地义之事,是医道、医德的体现,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对于那些生命垂危、倍受病魔折磨的患者,是仍以现代科技手段维持其生命,眼睁睁看其受苦还是以安乐死帮患者提早结束痛苦?传统与现代的冲突在西方传统价值观中,一切皆由上帝安排。包括个人的生命。“生命属于上帝,人不能自由主宰生命,否则就是犯罪。中国传统的生死观中,实际上也蕴涵着很可贵的生命意向与精神,是值得我们发掘与弘扬的。中国人浓厚的家庭观念也影响着人们,在行事时总是要先考虑家人的感受与利益,充满着浓郁的家庭亲情。生命质量与价值的冲突我国古代名医孙思邈说,人命至重,贵于千金。生命是无价的,人不可能死而复生。通常把尊重安乐死是否应该被接受小zLogohere反对安乐死赞成安乐死1、本人来说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与其任其痛苦不堪,患者受不了痛苦折磨之下采用服毒、自缢、跳楼、割脉等残忍方式自行结束自己的生命,不如以安乐死的方式使之安详、2、患者家属来说可以解除他们心3、社会而言也符合社会公益原则。使有限的卫生保健资源用于多数人必要的常规医疗服务。1、如何去界定某人的病情已到了2、实施主动自愿安乐死会不会变成“解决”患有难以治愈疾病病人的合法办法呢,不会成为医疗技术的一部分为人们所接受。3、使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中角色混淆4、易使患者产生医务人员草率医治不负责任的忧虑,削弱医患间信任合作的基础。13现有观点小zLogohere14伦理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宋功德认为,在这方面法律应该体现人性化。赵功名表示,伦理原则是支持安乐死的。该作法尊重了临终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相反,违反病人自主原则,是不符合病人利益,另外,实行安乐死,把有限的资源过多地用于临终病人身上而使他人得不到应用的治疗,是不公正的。安乐死有利于病人的最佳利益。他建议,国家可在某个地区、省、市等局部性地点制定有关规范性规定和条例,加强个例研究,作为试点积累经验,然后才逐步向全国推广。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法理我的观点小zLogohere15Thesummaryofcompanyreport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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