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之一死亡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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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案例分析之一死亡天使关于安乐死的思考案例分析的理论和角度•1.公共政策主体及能力的提高•2.公共政策客体(政策对象)•3.公共政策执行的主体及能力的提高•4.公共政策制定过程、思维方法、目标•5.公共政策方案的选择6.公共政策的执行模型7.公共政策中的公共问题8.公共政策的评价9、公共政策的原则:10.公共政策的功能(导向、调控、分配)11.公共政策分析要素:政策问题、政策目标、政策方案、政策模型、政策资源、政策评价、政策效果、政策环境、政策信息•当医生埃里卡·帕特里夏询问病人的姓名和出生日期时,这意味着病人离死亡仅有一步之遥。之后,回答这个问题的人会静脉注射一种致命药物。三十秒,他就陷入深度睡眠;三分钟,他的心脏停止了跳动。帕特里夏是帮助实施自杀的助理,在巴塞尔的一所普通的公寓里,她陪伴许多患者度过了这样的时刻,其中有不少外国人,其中大多数是身患绝症的人们。他们知道在瑞士,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而其他国家少有这样的法律。帕特里夏和其他同事,每年陪伴超过200人死亡。有人定义该职业(根据瑞士法律,该职业无报酬)为“死亡天使”。一个病人在他的最后一封信中表达了对帕特里夏的感激之情,称呼她“亲爱的妹妹,给我尊严的人”。这组由摄影师SergioRamazzotti拍摄的照片真实记录了这些死亡“陪护人”的工作。合法安乐死的第一人•2003年11月10日荷兰一院(即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这使得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法案规定,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考虑成熟后,可自愿提出结束生命的书面请求,主治医生则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际病情和后果预测,并由另一名医生参与诊断和确诊,可实施“安乐死”。法案还规定,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是医学方法。•2003年11月30日,在阿姆斯特丹,这是一极平常的日子,但对托莱尔来说,这又不是平常的一天,因为她的母亲选择在当天与所有的亲朋好友诀别。这也是荷兰议会顺利通过安乐死合法的第二天。上午10时,托莱尔和她的二个姐妹、孩子们及其他朋友,等待牧师走进了家门,祈祷后,两名医生随后也进来了。房间布满鲜花。老母亲躺在床上,吃力地试图做出某种表情,对来人一一含笑。她今年71岁,她是一位非常开明的退休教师,几年前得了不治之症。几个月前,她就提请医生给她实施安乐死,以减轻自己的痛苦,并且已经获得了两位主治医生的同意。开始,托莱尔坚决不同意,但看到母亲一直在经受地狱般的折磨,拗不过老母亲的强求,在与姐妹们商量之后决定同意。老太太吃力地点了点头,托莱尔流着眼泪,下令关灯,同时点起蜡烛,播放了妈妈爱听的音乐。有人轻轻地,轻轻地抽泣,医生则用他颤抖的手给老太太注射了致命的药物,一会儿,老太太走了,但她是含笑走的……合法安乐死之前的案例•1950年4月14日,东京地方法院的一个安乐死案件判决中指出,为了解除患者躯体上的剧烈痛苦不得已侵害其生命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受到惩罚。1962年12月22日在名古屋高等法院对一例安乐死案件的判决中,指出了在日本合法的安乐死需要具有6个要件。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在法律上有条件地承认安乐死的国家。但日本迄今为止尚无有关安乐死的成文法。•1973年荷兰一位名叫GeertruidaPostma的医生对其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医生被法院认定谋杀,但宣判监禁一周缓行1年,这实际上是判她无罪。就此判决,法官作了特别的情况说明:必须在规定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1995年6月16日澳洲北部领土议会通过了“临终患者权利法案”,是世界上迄今为止的第一部安乐死立法。1996年9月22日,在澳洲北部城市达尔文,医生菲利普·尼切克帮助66岁的建筑工人鲍勃·邓特平静地走完了生命的最后里程:在注射了一支致命的戊巴比妥纳药液后,这位受前列腺癌折磨整整5年之久的患者终于在妻子和医生的注视下,安祥地合上了双眼,成为世界上第一名依据安乐死法离开人世的患者。但是,澳大利亚联邦议会推翻了北方领土的安乐死法案。中国首例安乐死案件•1986年,陕西第三印染厂职工王明成为身患肝癌晚期绝症的母亲夏素文申请“安乐死”,主治医生蒲连升同意为他母亲注射了100毫克的复方冬眠灵。王明成和主治医生蒲连升被陕西汉中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并刑事拘留。两年后被法院宣布无罪释放,检察机关不同意这个判决,提出了抗诉,一年之后,汉中市法院终审判决,蒲连升无罪。•据后来蒲连升接受中央台采访时的回忆:当时病人垂危,打不打冬眠灵都要死,整个医院的三层楼都听见,头一晚上因剧痛喊了一夜,值班医生李大夫给她打了10毫克安定。她呻吟不止,试图用头碰床头。她儿子和女儿跪在地上求我说,叫我妈早点儿走吧。我就开了处方,复方冬眠灵100毫克,处方上的话是我写的,家属要求“安乐死”,下面是家属的签字,儿子王明成,女儿王晓琳。•注射的人是省卫校的实习学生,叫蔡建林。要我打进去就没有证明人了,到底注射的是什么药?注射量是多少?这个针打进去就是没有痛苦,“安乐死”就是没有痛苦地幸福地死去。3个月之后,我就被捕了,告密的是患者的大女儿。我当时的信念非常坚定,我跟患者一无冤二无仇,没有接受她的贿赂,我何罪之有啊?我为什么要去杀她啊?一个人扪心自问的时候,我想任何一件事情,不付出点儿牺牲是不可能的,不能每件事情都被别人理解,除了死亡而外,所有的人间的痛苦,可能我都受过了。有的医生悄悄地进行“安乐死”,不过是没有写在处方上,没有写在档案里面。我要奉劝和我一样的大夫,在我们国家没有立法以前,最好不要干这种事情。呼吁尽快立法,这个问题就解决了。•17年后,案件另一名当事人王明成,由于得了胃癌,加上哮喘等各种病魔近两年的折磨,原来120斤的他只剩下了60多斤,西安交大第二医院确诊他已经到了胃癌晚期,并无法治愈。2003年2月4日,痛苦不堪的他正式向医院提出了安乐死的请求。但是医院的答复是国家没有立法,不能够实施。王明成却无法像母亲那样安静地走过2003年8月3日凌晨,王明成在病痛的挣扎中停止了呼吸关于安乐死问题的争议•现代医药技术的发展,使快速、无痛地死亡成为可能。安乐死,在现代医学背景下被重新提出。安乐死的提出,使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临终前有了自主地选择死亡方式的机会。但安乐死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医学问题,也是一个牵涉广泛的伦理、法律、社会问题。安乐死从其产生至今,始终处于支持方与反对方针锋相对的境地。虽然支持安乐死的人数不断增加,但立法允许安乐死的国家却屈指可数。合法性的前提是合理性。安乐死是否符合伦理?两派争论的焦点以及各自提出的伦理依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选择安乐死是否违背伦理?安乐死的道德基础、生命价值与尊严•西方社会一个对安乐死的强烈的反对力量来源于宗教信仰以及基于宗教信仰的伦理道德观。基督教、犹太教等宗教教义都坚持“生命神圣论”,认为人的生命是由神赋予的,因此是“神圣的”。生命至高无上,即使生命享有者本人亦不能随意处置。生命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危及他人的生命。安乐死的反对者认为安乐死违背了社会文化传统伦理的一个基本方面——人类生命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允许安乐死将导致传统伦理的破坏,使以往的社会基本价值理念难以为继,是文明的倒退。•而安乐死的赞成派认为:安乐死可以解除病人的痛苦,使其免受临终前痛苦的折磨,维护其生命的尊严。安乐死对病人来说不是一种伤害,而是痛苦的解脱,因而是人道的,符合伦理的。这是为安乐死辩护的“人道论”。这种人道论建立在新的生命观上:“生命价值论”和“生命质量论”。人不仅要活着,还要活得有质量、有价值、有意义、有尊严。仅靠先进的医疗手段延长痛苦的生命或维持失去社会属性的躯体生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挽救和善待生命,现代的人道主义原则应建立在“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生命价值论”相统一的观念基础之上。所以,安乐死是符合伦理道德与人道主义的。•作为人应当有尊严、有价值地生存,否则,延长的不是生命的欢乐,而是痛苦。安乐死是无痛苦的、安详的、有尊严的死亡。它是患者在病情不可逆转,生命失去质量和价值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它可以解除临终病人的肉体和精神的痛苦,尊重“生的意义”、“死的尊严”,以及病人的自主决定权。放弃无价值的治疗,选择安乐死,这种观念标志着人类对生与死更理性的认识和选择,病人选择安乐死,是人类文明在更高层次上的一种体现。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执行安乐死、医助自杀是否违背医生的职责?•医学界以及其他社会人士反对为主动安乐死立法的一个普遍原因,就在于传统医学伦理观认为:医生的神圣职责就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医生的职业道德要求其尽力去挽救人的生命,而不允许他们实施相反的行为,一旦主动安乐死合法化,则会极大地破坏行医的内在本质及其使命的深邃内涵。•赞成派认为当死亡不可避免,勉强维持生命只是延长痛苦的时间,医生的唯一可能行使的职职责就是及时解除其病痛折磨,使病人在一种相对舒适的状态下走向生命终点,安乐死(病人请求下)也就成为一种医疗处置行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医疗水平下,还存在着医学技术无法治愈的疾病。传统医德把“救人活命”、“延年益寿”当作医生唯一职责,认为医学的目的是维持生命,即使最低的生命质量也应不惜代价去延续它,这种伦理观偏重生命的数量,而不顾及生命的质量和价值。•但医学并不能征服死亡,阻止死亡,在某种情况下,安乐死是为病人利益所能做的唯一的事情。医学的真正目的是治疗疾病,维持健康,现代医学的发展不能仅仅注重维持生命,而应从生命质量角度出发,尊重病人的人格尊严和选择死亡的权利,帮助他们消除痛苦、迅速结束痛苦。•赞成派还认为,安乐死给身患绝症处于晚期极度痛苦状态的病人以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安宁状态,让其在安然无痛苦中死去,这较之在极度痛苦中缓慢死去更为人道和符合医学伦理,对病人是有利的。安乐死尊重身患绝症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从道义上满足其最后的要求,这既符合自主原则,也正是医学人道主义的真正体现。•医生是出于对病人的同情而帮助自杀或执行安乐死。同情是那些赞成安乐死的人在伦理上所坚持的主要理由之一。他们认为,一个真正仁慈而富有爱心的人,在面对他人被痛苦折磨得死去活来时,不应无动于衷。如果只能在病人的死亡与极端痛苦之间做出选择,那么同情心将倾向于帮助病人尽快摆脱苦难,这是一种善举,最符合不堪忍受痛苦之人的利益。•但是安乐死反对者对所谓“因同情而致人于死”表示强烈置疑。奥德伯格指出,“对每个人而言,生命本身即是一种好事(agood),”,“假想一个人的死亡对其本人而言可以是一件好事,那是说不通的。相反,如果一种行为对一个人而言是一件好事的话,它应当改善该人的状况,或者将使该人的生活变得比不做出该行为更好。截掉某人折断了的腿对该人而言是件好事,因为它是为了根治疾病。但你永远不可能靠杀死一个人去为该人根治疾病!死亡不是,而且一直不是,根本的药方。”讨论题•1.安乐死是政策问题吗?如果是,是什么类型的政策问题?若不是,那么你的理论依据是什么?•2.结合案例,总结影响政策问题构建的因素有哪些?•3.你对安乐死持有何种政策主张?试说明理由。1.安乐死是政策问题吗?•关于对安乐死是不是政策问题的回答,不能给出某个一定的答案。政策问题是指基于特定的社会问题,由政府列入政策议程并采取行动,通过公关行为希望实现或解决的问题。•在某些国家,安乐死问题已经被政府列入政策议程并合法化,属于政策问题,如瑞典、荷兰、比利时、日本、美国的一些州等;在中国,虽然有不少安乐死合法化的提案,但安乐死问题尚未被政府列入政策议程,所以不能称之为政策问题。2.影响政策问题构建的因素•答:影响政策问题构建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公民个人的作用、利益集团的作用、政治领袖的作用、政府体制的作用、大众传媒的作用、专家学者的作用和问题自身的作用。在这个案例中,影响安乐死成为政策问题的因素有以下几点:•公民自身,也就是患者个人对安乐死的态度意见•利益集团,如患者亲友等对安乐死的支持与否•国家领导对安乐死问题的注意程度及政府体制问题•社会公众对安乐死问题的态度以及由此引起的舆论反映•安乐死自身问题,以及有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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