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本章主要内容:1、合同价款调整;2、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结算;3、工程总承包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2合同价款任何一个风险因素出现,都将打破原有平衡状态,面临新的风险分担过程承包人报价的基础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合格的建筑产品质量风险分担的补偿机制变更/签证索赔调价状态补偿方式通过合理风险分担,形成新的平衡风险分担下的合同价款状态补偿机理IPPCE3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包括五大类:(1)法律法规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2)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3)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4)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5)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第一节合同价款调整4风险因素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物价变化不可抗力工程量偏差根据13版清单3.4.2的规定,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根据13版清单9.3(工程变更)、9.4(项目特征不符)、9.5(工程量清单缺项)和9.6(工程量偏差)的规定,变更类风险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根据13版清单9.8(物价变化)、9.10(不可抗力)的规定,这两种风险是合同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5(一)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13版清单9.2.2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基准日之前法律法规变化由承包人承担,基准日之后法律法规变化由发包人承担。13版清单9.2.1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的第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为基准日。基准日之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据此调整合同价款。条文体现了违约人不受益原则,即因己方原因引起事件状态发生变化不能从事件状态变化中获得益处,风险自担。6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2项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13版清单3.4.2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1、人工费的调整13版清单3.4.2规定: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范围:(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2、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7概念:工程变更是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的任何改变。(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7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工程变更概念及范围82、变更类风险由发包人完全承担13版清单规定的调价因素中工程变更(9.3)、项目特征不符(9.4)、工程量清单缺项(9.5)、工程量偏差(9.6)为变更类风险因素。变更是发包人的一种主动行为,只有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允许后才会发生,发包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此类变更风险。8根据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订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9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措施项目费的调整93、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10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分为“有适用”、“有类似”、“无适用、无类似但有信息价的”“无适用、无类似并且无信息价的”四类情况。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变更量×变更综合单价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变更量×变更综合单价变更量的确定: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3.1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10111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变化不足15%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应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3.1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123.2措施项目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1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133.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13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144、变更类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14项目特征不符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调整原则: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调整原则:工程量偏差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调整原则: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工程量偏差或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若引起措施项目变化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计日工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调整原则: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若无该类计日工单价,则单价由承发包双方商定,调整的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15(三)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按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调整。15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16(三)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6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1)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2)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3)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4)承包人应当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照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7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单价涨幅风险幅度按实调整高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按实调整风险幅度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单价跌幅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基准单价时18(三)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8暂估价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据实调;属于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以中标价格取代暂估价。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1)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前述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2)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