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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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项目能否发挥最好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提高工程的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起着决定的作用。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作如下有关规定:1.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真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4.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6.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依据下列文件进行编制:(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城市人防工程规划;(3)《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设计深度要求;(5)其他有关依据性文件、资料。7.人防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工作基本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8.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除满足平时使用外,平面布局还应有防护设备设施的战时出入口,战时必须满足相应的抗力等级设计。9.防空地下室的墙板荷载计算应按动载和静载计算,一般高层的普通地下室,墙板计算是可以满足六级防空地下室的墙、底板荷载要求,防空地下室的顶板荷载应是顶板自重加冲击波作用的动载和倒塌荷载,从构造要求防空地下室顶板厚度结构要求至少大于20cm。10.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隔墙必须按临空墙计算进行配置钢筋,穿越口部的穿墙管要进行密闭处理。11.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的出入口、风井口、采光窗和大跨度的梁在战时都必须进行平战转换,在设计图上都要标明。12.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在战时必须保证至少有二个专用出入口,口部要达到防震塌设计要求。13.人防工程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防护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14.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人防设计单位修改。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应当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二、无锡市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各类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有关单位在人防工程设计、报审、审批、登记、备案时使用的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按符合该面积计算要求。人防工程在设计、报审时,应明确建筑面积、有效面积、掩蔽面积3个面积指标。(一)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范围:1.人防工程承受核爆载或常规武器荷载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2.单层人防工程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单层人防工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室内地平面至粱底和管底的净高大于2米)也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3.多层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按人防工程各层的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4.阶梯式战时出入口的楼梯间及其至第一道防护密闭门的通道(通道计入的长度上限为10米,不足的按实际计算)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5.坡道式战时出入口的有永久性顶盖部分的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坡道处有永久性顶盖部分全算;起坡点至第一道防护密闭门的通道计入的长度上限为10米,不足的按实际计算)6.人防工程战时使用的楼梯间、通风井、管道(电缆)井等均按工程的自然层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7.人防工程防护单元间设置变形缝、沉降缝的,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二)不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范围:1.人防工程室内地平面至粱底和管底的净高小于2米(含)的部分。2.独立式通风竖井风道、地下室采光井等构筑物。3.仅供平时使用的设备用房。4.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5.仅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及通道。(三)人防工程有效面积是指能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其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四)人防工程隐蔽面积是指能供隐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其值为与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形成的建筑面积扣除结构面积和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面积。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规定(一)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必须经过省人防办实行资格认定的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二)省人防主管部门对全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资格认定和培训。(三)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甲级和乙级两级。甲级机构可在全省范围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乙级机构可在本市行政区域承接6级及以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业务。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含)的工程施工图由甲级机构承担,其中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施工图由省人防主管部门专项委托审查。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不得审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四)建设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并应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五)建设单位送审施工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复印件);2.相应规划手续;3.设计合同;4.江苏省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表(附件1)或江苏省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表(附件2)一式六份;5.工程勘察成果报告;6.施工图设计各专业计算书及电子文本;7.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全套施工图(一式二套)及电子文本。(六)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内容:1.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2.是否达到《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或《江苏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3.是否满足《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或《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要求。4.是否符合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5.平战转换设计专篇是否符合要求。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审查的内容。(七)施工图审查应在以下期限内完成:1.5级及以上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单建人防工程在15个工作日内;2.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人防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报请复审和重新报审的施工图,其审查时限不应超出上述规定的时限。(八)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合格书(附件3),并在项目全套施工图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加盖审查机构公章。2.审查不通过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通知书(附件4)。建设单位应按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通知书,责成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合格书及相关材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单建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批准书,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兼顾设防的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出具人防专项审查意见书。(十一)审查机构在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应逐一列出,并在出具审查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3报人防主管部门。(十二)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全套审查资料应归档保存。(十三)审查机构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将审查委托合同每半年一次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意见建议一并上报。(十四)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防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作出降低或取消审查资格的处理或处罚,取消相应审查人员的审查资格。(十五)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撤销对审查机构和人员的认定:1.超出认定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2.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审图的;3.未按规定上报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4.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5.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十六)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书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撤销对该审查机构的认定。(十七)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十八)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四、工程监理(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按照下列业务范围进行监理:1.甲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承担全国范时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2.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3.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上述所指本地区:乙级指本省范围,丙级指地级市范围。(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实施阶段和保修阶段,其主要内容如下:1.建设前期(1)投资决策;(2)项目评估;(3)项目可行性研究。2.设计阶段(1)组织设计招标工作;(2)评选设计方案,选择设计单位;(3)协助业主签订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实施;(4)核查设计概(预)算。3.施工招标阶段(1)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2)核查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3)组织招标,投标活动;(4)协助业主与中标单位商签承包合同。4.施工实施阶段(1)协助业主检查开工前一切报批、审批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具备开工条件;(2)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3)参与或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4)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5)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进度计划,分阶段的进度计划,以及季、月度的进度计划;(6)下达开工令;(7)核查工程使用的材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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