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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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秩序,保护会员企业及会员个人的基本权利,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KunshanFitmentDecorationGuild。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在昆山市从事建筑装修装饰(含建筑幕墙)的企业、兼营装修装饰(含建筑幕墙)的建筑安装企业、以及该行业的管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装饰用品的生产、销售及有关的商业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中介组织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挥协会在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规范行业和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用户服务。动员全市装修装饰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装饰用品生产、销售及有关科研教育企事业单位,为繁荣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提高全市装修装饰行业整体水平而奋斗。第四条协会的主管部门是:昆山市建设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协会的所在地:昆山市长江北路88号城建档案馆403室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和建筑装修装饰市场的管理。2、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编制有关建筑装修装饰技术标准、规范、价格,参与企业资质审查和资质动态管理,为政府主管部门立法、加强行业管理、实行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推动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促使企业具有旺盛的竞争能力和高尚的职业道德。3、维护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及产、供、销的衔接,培育建筑装修装饰市场的形成并使其健康有序的发展。4、积极开展学术、技术、经济情报的交流,举办技术讲座,产品展览等活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5、积极开展人才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6、指导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组织开展工程评优,表彰先进企业,推动整个行业质量、效益的普遍提高。7、建立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编辑出版刊物、样本、手册、教材,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信息。8、组织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以提高行业的整体职业道德水准,并负责监督执行。9、发展与有关行业组织和兄弟单位的联系,开展国内外之间的行业合作与交流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1、团体会员2、个人会员3、名誉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热心协会工作。3、凡在昆山地区从事建筑装修装饰(含建筑幕墙)工程且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施工、设计资质的企业以及从事建筑装修装饰管理科研、教育、材料产品生产及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团体会员。凡相关的愿为建筑装修装饰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可申请为个人会员。凡支持装修装饰行业发展的有关领导、知名人士,本人愿意的可聘请为名誉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加盖单位章或个人签章(个人会员需本人签字)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3、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4、会员经本协会批准可推荐为江苏省本行业协会团体会员。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3、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2、执行本团体的决议;3、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4、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向协会提供所需的报告、报表、信息、稿件等5、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订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审议会员提案,通过协会有关文件和决议;6、选举和调整、增补理事会成员;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9、接受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委托,完成交办的任务;10、审议并推选优秀企业、优秀装修装饰工程和产品,给予表彰和奖励,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嘉奖;11、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2、研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付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付会长、秘书长任职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团体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4、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委托副会长代其履行职权。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6、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秘书长委托付秘书长主持工作。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1、会费;2、企业和个人的捐赠;3、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本团体按照经会员大会通过民政批准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备、完整。第三十一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事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多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二00六年八月七日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二00六年八月十日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公约(试行)根据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的现状,为提高业内企业的自律能力,促进装修装饰市场的有序竞争,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公约(试行)》以便共同遵守。一、总则1、制定公约的依据:为振兴和发展昆山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行业合法权益和企业声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2、制定公约的宗旨:在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构,规范行业与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的形象。3、遵守公约的范围:全市从事建筑装修装饰(含建筑幕墙)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装饰用品生产、销售及有关科研教育企业事业单位。4、公约的管理:昆山市建筑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公约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二、行业道德1、提高文明生产经营,优质服务水平,坚持执行并自觉规范行业生产、经营、服务管理行为。2、提倡严格管理,加强基础建设,建立和健全企事业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水平。3、提倡学知识、学科学、学技术、不断提高全员素质,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4、提供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共同承担市场责任。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研讨、协调等方式解决。5、提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讲求信誉,严格依法生产经营管理,依法办事,完善行业中的企业形象和精神文明建设。三、行业规范1、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装修装饰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自觉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2、维护行业声誉,执行行业规范。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企业坚持持照(工商营业执照)、持证(资质等级证或资格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经营。3、严格执行生产经营的有关工艺、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坚持质量第一,严格执行商标法,禁止伪造商标,禁止采购、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及产品。4、严格执行合理的产品和服务价格,不得任意抬价和压价,不得搞价格欺诈,不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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