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高层住宅公共照明、电梯供电方案和应急照明方案一、公共照明、电梯供电方案1、一类高层住宅公共照明为一级负荷,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照明为二级负荷,住宅用电为三级负荷,高层住宅公共照明电源不能从住宅电表箱引出。原则上采取单独回路引入塔楼。2、为了减少引出变配电房公共照明等小截面电缆的数量以及低压柜出线断路器数量,同时减少对地下室敷设线槽或室外电缆管的占用量,降低成本,可以将同一地下室、防火分区多栋塔楼(无地下室时相邻多栋塔楼)的公共照明与普通电梯电源合用一回路引出变配电房,在中间增加一个配电级(电箱设在地下室,无地下室时设在室外或某一栋塔楼电井内),引入每栋塔楼的普通电梯与公共照明回路则分开。高层住宅配电系统框图如下:(按一类高层绘制,二类高层普通电梯从消防电梯引电源)141计量要求:按碧桂园公司物业总办要求,每栋塔楼公共照明和电梯需要单独计量,并想建成后移交给供电部门接收管理(目前碧桂园高层住宅公共照明、电梯计量尚由物业代收费,未移交);凤凰城项目,当地供电部门规定电表只能计量市电、不能计量发电,否则不接收。方案比较:1、图一方案节省了双电源切换箱,投资省些,但电表混合计量了市电和发电,设计前需咨询项目部和当地供电部门是否允许。比较两个方案其进线、出线形式是相同的,项目部及供电部门无明确要求时,可先按图一方案实施(节省初期投资),今后如需要改造成图二模式,可增加双电源切换箱解决,电缆无需变动。2、图二方案,电表仅计量市电,供电部门不会反对,但双电源切换箱较多,一次投资较大。二、应急照明方案1、JGJ16-2008第13.8.5-1条规定:“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其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1)备用照明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2)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采用发电机做备用电源的双电源系统,GB50045-95第9.1.2条规定的发电机30秒自启动时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所以,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或集中EPS供电方案更适宜(详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42实施指南》第321页注释部分)。2、高层住宅应急照明是否采用EPS供电方案?其造价如何有待今后分析比较,以往仅酒店局部使用过。因此,当应急电源为发电机时,高层住宅应急照明目前统一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方案。现在碧桂园采购的双头应急灯价格为113元/盏(采购部提供),比以前180元/盏价格降了许多。3、新设计项目,按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8.3.5条要求,电气竖井设应急灯。4、有关应急照明的规范、规程比较多,不同规范因编委不同、编写时间不同等,有些条文要求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已经对设计方案选择造成不良影响,有待规范更新、统一,还有新编《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尚未颁布。参考规范如下:1、DB21T1264-2003《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规程》;2、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2章节;3、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章节;3、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3.8章节;4、GB50096-1999(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第8.5.3条;5、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8.3.5条;6、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20.1.4-8;7、GB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等201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