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专题政策(截止2014年12月)一、认定政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主要内容:经审批认定的高转项目,在有效期内申请享受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和上海市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适合产业:电子与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现代农业、环境与资源、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现代交通和现代服务业等技术领域。申报条件:(内资或外资)1、项目的核心技术需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2、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3、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5、项目的总体技术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市场前景。申报机构:上海市科创中心政策依据:《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是一家专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公司,主要从事资产管理、贷款融资、投资理财、股交所挂牌上市推荐、股权融资、私募基金的发起与管理等相关业务。专注新三板、股交所挂牌上市保荐,企业融资、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现为新三板保荐机构、上海股交中心、湖南股交所、深圳前海股交中心授权推荐商,湖南企业挂牌孵化基地独立运营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要内容:市认定指导小组下设“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简单更名、复杂更名、复审、补发证书工作,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等。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对象: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申请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补证的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方式: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它优惠政策。申报条件:(一)认定准予批准的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必须满足以下5个条件:(1)在地域上,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必须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境外注册无效;(2)在内容上,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无效;(3)在获得时间上,核心知识产权必须是企业申报当年的前3年获得授权的。例如某企业2012年申报,那么2009、2010、2011三年间获得授权的上述知识产权均有效;(4)在获得方式上: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获得,或者通过在全球范围内享有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权利,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5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5)高新技术企业对于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独占许可的时间要求有两点:——独占许可期必须5年以上。——实施独占许可日期必须是认定当年近3年以内的。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必须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相关技术或者经营活动必须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的要求:(1)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均应主要为全时人员,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必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四项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该4项指标通过专家评审打分,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0~30分)评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由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进行评判。——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1项。——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0~30分)“科技成果”在形式上包括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较大价值的技术诀窍。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中所称的“转化能力”是指企业将上述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服务、样品和样机等,并进行产业化的能力,是反映企业自主创新的1项重要指标。——————————————————————————————————诚寻投资、担保、小贷、银行、券商、园区合作,共创多赢!合作热线:400-678-7121137-8722-6816徐先生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89号(贺龙体育馆南门)嘉盛国际广场923室———————————————————————————————————————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评判着重以下几点:——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1项。——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0~20分)其评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4)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0~20分)其评判注重:——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此项指标计算所依据的数据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为准。(二)简单更名准予批准的条件企业的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准予更名,重新核发认定证书。(三)复杂更名准予批准的条件企业的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发生重大变化的,准予批准的条件与前述“认定准予批准的条件”相同。(四)复审准予批准的条件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具体批准条件与前述“认定准予批准的条件”相同。(五)补发证书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补发证书。政策依据:关于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事指南》的通知沪科〔2014〕555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主要内容:“认定协调小组”下设“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原《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沪科合[2010]19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适合范围: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支持方式: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申报条件:1、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2、企业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6、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14〕23号软件企业认定主要内容:为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有关鼓励政策。认定标准:(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申报机构: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2311762023117621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技术合同认定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特制定相关管理规则。申报条件:1、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合同,应使用标准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2、技术合同必须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申报机构: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及各技术合同登记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0第24号令)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主要内容: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