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施工单位接受监督检验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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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施工单位接受监督检验工作指南1引言本指南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以下简称《条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以下简称“TSGT7001”)、《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以下简称《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制定,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施工单位在施工活动中接受监督检验的指导性文件。在苏州市区内从事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施工活动的单位,宜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本指南不适用于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的安装、移装、改造、重大维修工作。2术语2.1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提升绳靠主机的驱动轮绳槽的摩擦力驱动的电梯,或者用链或钢丝绳悬吊的非摩擦方式驱动的电梯(以下简称“电梯”)。2.2施工:电梯的安装、移装、改造、重大维修活动的统称。2.3施工单位:从事电梯安装、移装、改造、重大维修活动的组织。2.4安装:对购置的电梯组件经组装等一系列过程,使设备具有使用价值的活动。2.5移装:将已有电梯设备拆卸后异地重新安装的活动。2.6改造:通过某种方式,使电梯的主要参数发生变更的活动。改造的具体特征见5.1。2.7重大维修:需要通过更新或者调整(但保持原规格)电梯主要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活动,修理后电梯的主要参数不发生变更。重大维修的具体特征见5.1。2.8监督检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TSGT7001的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检验。监督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3需要实施监督检验的电梯纳入附录1中的电梯,其安装、移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均需要实施监督检验。4接受安装监督检验的要点安装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的基本过程是:监检申请-监检实施(包括沟通、施工前相应资料的审查、现场检验、问题处理等)—出具监检报告、安全检验标志。-1-施工单位在接受监检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4.1监检方式4.1.1监检人员采用的监检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验等。4.1.2监检项目分为三类,监检方式分别如下:(1)A类项目,监检人员按照TSGT7001的要求,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将监检结果与自检记录或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未经监检人员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2)B类项目,监检人员按照TSGT7001的要求,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3)C类项目,监检人员按照TSGT7001的要求,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并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对自检结果的正确性、真实性存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监检人员按照TSGT7001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监检项目的具体分类见TSGT7001。4.2监检申请4.2.1施工单位在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书面告知手续后,应当向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以下简称监检机构,联系方式见附录2)提出监检申请。提出申请前,施工单位应当进行设备的开箱核验和施工现场勘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涉及电梯安装的土建工程与所安装设备要求的相符性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除此之外,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4.2.2申请时,施工单位应当向监检机构提供附录3中序号1~5所述资料。上述资料中,凡是复印件的必须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如果上述资料不齐全,或者复印件未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监检机构的受理人员将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次申请。如果受理人员收取了上述资料,将告知申请人实施监检的部门(以下简称监检部门)和联系方式。4.2.3申请时,施工单位应当缴纳监检费用。4.3监检实施-2-4.3.1沟通监检申请被受理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监检部门进行沟通,并提供附录3中序号6~15所述资料。上述资料中,序号6~13应当全部为中文描述,如是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序号13~15如为复印件,必须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如果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则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监检部门接收上述资料后,将向施工单位告知实施监检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持证情况、联系电话等,并与施工单位协商监检工作的具体安排。4.3.2施工前相应资料的审查监检人员在与施工单位商定的时间内完成4.2.2和4.3.1所述资料的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告知施工单位。如果上述资料有错误、不完整或无效,或者复印件上未加盖相应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按照4.4条的规定进行处理。4.3.3现场检验(1)在获悉4.3.2所述资料审查结果为合格的结论后,施工单位方可开展施工活动。施工活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施工方案的规定进行。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过程记录,并安排专职检验人员进行自检。监检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针对某些项目安排监检人员到现场实施过程监督检验,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发现问题,监检人员将按照4.4条的规定进行处理。(2)电梯安装调试完毕并经自检合格(对于需以125%额定载荷进行试验的项目,可以在协商后与监检机构共同进行),且经确认现场具备如下条件,施工单位可以向监检机构申请现场检验,商定现场检验的日期。——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申请现场检验时需提交附录3中序号16~19所述资料,其中序号16所述资料必须-3-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序号17~19所述资料必须加盖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3)施工单位应当安排相关专业人员配合监检人员进行现场检验。现场施工人员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备查验。现场检验时,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监检人员对附录3中序号20~23所述资料进行审查。如使用单位尚未确定,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序号20~22所述资料的内容范本,以及有关序号23所述资料相应要求的交接备忘录。如在现场检验过程中发现问题,按照4.4条的规定进行处理。4.3.4竣工后文件、资料的审查完成上述工作后,施工单位应当将附录3中序号24项安装质量证明文件提交监检人员审查;同时将已完成的施工自检报告(复印件需加盖施工单位公章)交监检人员备存。4.4问题处理4.4.1在监检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监检人员将向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1)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见附录3),存在表述不清晰、不完整、有明显的错误或失实之处、无自检结果或结论,签署手续不全等缺陷;(2)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3)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施工单位自检能力;(4)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4.4.2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监检人员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监检人员将根据情况,采取资料确认或现场确认的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4.4.3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出现下列情况时,监检人员将中止检验,并在《通知书》中写明原因交施工单位。(1)出现某种情况,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3)停电或供电系统故障;(4)设备出现故障,短时间不能修复;-4-(5)没有专业人员配合;(6)其他难以继续进行检验的情况。在排除上述隐患和问题后,施工单位可以再次申请监检。4.4.4如果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对《通知书》内容有异议,可以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相关单位(见附录2)提出书面申诉。4.5出具监检报告、安全检验标志监督检验工作全部完成,并且经监检机构确认受检电梯符合TSGT7001的要求后,监检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检报告和安全检验标志。在获悉监检机构已经出具监检报告和安全检验标志后,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条例》、《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规定,至受理开工告知的机构履行使用登记手续,然后至监检机构领取监检报告和安全检验标志。5接受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要点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程序和要求与安装监督检验基本相同,但施工单位应当注意以下两点。5.1改造和重大维修的划分施工单位在办理电梯改造维修告知和申请监督检验时,应当注意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类别的划分。具体的划分要求见附录4。5.2监检资料施工单位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应当提供给监检机构的资料详见附录5。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将已完成的施工自检报告(复印件需加盖施工单位公章)交监检人员备存。6接受移装监督检验的要点移装监督检验的程序和要求与安装监督检验相同。施工单位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应当提供给监检机构的资料详见附录6。如果附录6中第7项的资料不齐全,施工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协商补正;确实无法补正的,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监检机构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将已完成的施工自检报告(复印件需加盖施工单位公章)交监检人员备存。7其他-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等文件,以及电梯的监检收费标准可以在上查询。-6-附录1需要实施监督检验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序号代码设备类别(类型)设备品种(型式)13110曳引式客梯23120强制式客梯33130无机房客梯43150观光电梯53170乘客电梯病床电梯63210曳引式货梯73220强制式货梯83230无机房货梯93240载货电梯汽车电梯-7-附录2相关单位信息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网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邮编:210008网址: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苏州市区内(除吴中区、相城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使用登记、作业人员培训等。地址:苏州市公园路3号邮编:215006网址:苏州市吴中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苏州市吴中区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使用登记、作业人员培训等。地址:苏州市苏州市吴中东路91号邮编:215128网址:苏州市相城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苏州市相城区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使用登记、作业人员培训等。地址: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相城区行政中心邮编:215131网址: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地址:苏州市吴中东路91号邮编:215128-8-网址:报检电话:(0512)65259097-8005发证电话:(0512)65259097-8003、8004收费电话:(0512)65259097-8002检验三室(负责吴中区、新区、金阊区、沧浪区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电话:65259097-8604检验四室(负责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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