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廉政工程建设制度为加强工程廉政建设,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规范建设局全体工作人员的行为,按照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坚持以邓小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在县纪检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和“为民、务实、清廉”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努力实现工程项目建设“优质优廉”的目标。第二条认真贯彻自治区、自治州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有关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安排、认真执行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要求,认真履行《工程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求真务实,付诸行动,使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让群众满意、组织放心。第三条实行“一把手”负总责,部门领导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在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有安排、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采取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保证书或承诺书的方法,认真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形成各负其责,分级管理,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第四条:落实学习教育计划和《学习宣传教育制度》,教育在先,预防在先,做好廉政建设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和要求;学习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和县纪委监察局制定的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以规范性教育、先进性事迹教育、案例警示教育为重点,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增加“顾大局、识大体、讲原则、守法纪、看实效”的观念,打牢思想道德基础,规范自己的言行,积极营造反腐倡廉人人有责的舆论氛围。第五条严格遵守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完善建设局的廉政制度建设,认真落实《廉洁自律规定》、《廉政建设工作监督办法》、《廉政建设学习宣传教育制度》、《廉政建设定期考核制度》、《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抓好源头管理,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在执行制度上力戒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防止因人而异,有章不循。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各项制度规定,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起到表率作用。第六条加强廉政建设监督、考核工作,实行季度个人考核,半年单位自查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认真落实《廉政建设定期考核制度》,鼓励表彰行为规范、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鞭策后进,帮助遵纪不严的工作人员积极改正,形成统一和谐的工作环境。落实《监督办法》,充分发挥监督小组的作用,加强组织、群众和社会监督工作,虚心听取各方各界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第七条牢固树立廉政工作为工程项目建设服务的思想,按照《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依法管理,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坚持设计标准,把好“施工程序、施工质量、监理力度、设备材料采购、设计变更、计量支付、安全生产、工程验收、审批手续”等重要环节部位,落实责任到人,坚决杜绝工作不负责任,从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假公济私、徇私舞敝、滥用职权或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资金安全有效地使用。第八条坚持双合同制的全面落实,对工程项目建设按照《廉政合同》及有关廉政工作的开展情况,履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指导”的工作职责,相互监督,相互促进,使廉政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地深入进行,不断取得新成果。第九条认真受理违反廉政规定和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的投诉,认真查处违规违纪的行为和问题,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工程质量责任制及质量责任追究制》、《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究、包庇袒护或处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发生,严肃纪律、严格查案程序,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第十条接受上级组织对各项工作的检查、督导,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执法监察,认真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上传下达,保证政令畅通。第十一条建设局全体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廉政建设工作做到材料齐全,记录完整,必要手续完备、干净整洁,及时归档备查。建设局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