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施工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经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2第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其他招标工程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七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第九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份,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签定合同、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及工程索赔的依据。第十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应依据《计价规范》、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计价规定、招标文件、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图纸、设计、施工规范、标准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及计价采用格式如下。具体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式31、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1)工程量清单封面(2)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3)投标总价封面(4)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5)表1-1-1工程项目总价表(6)表1-1-2单项工程费汇总表(7)表1-1-3单位工程费汇总表(8)表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9)表1-3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10)表1-3-1安全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11)表1-3-2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12)表1-3-3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13)表1=4其他项目清单及计价表(14)表1-4-1零星工作项目及计价表(15)表1-5主要工日价格表(16)表1-6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17)表1-7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2、工程量清单报价分析表:(1)表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2)表2-2措施项目费分析表(3)表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4(4)表2-4项目措施费计算表第十三条招标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构成、发包方式及报价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具体需填报的表格。第十四条总说明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招标项目中单位工程的组成,施工现场情况、交通运输、自然地理条件等。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招标人应明确纳入总包管理的项目内容及需要总包承担的职责。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4、工程质量、工期、材料、施工等要求。5、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和环境保护的要求。6、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7、预留金的金额数量。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五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表明拟建工程全部分项实体工程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清单,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第十六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按《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不得重码。清单编制人补充的项目应报市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备案。52、清单编制人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时应具体、明确,把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描述清楚。3、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计价规范》的规定。第十七条措施项目清单是表明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单。措施项目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各项措施费用包括的内容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确定。第十八条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表3.3.1措施项目一览表和清单计价指引的项目列项。第十九条措施项目清单编制应体现工程特点和招标要求,需补充的措施项目,清单编制人可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补充或自行补充。清单编制人自行补充的项目,应填写在相应措施清单项目后,在“序号”栏中加“补”字,并自01起按顺序编制。第二十条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是必须保证的措施项目,招标文件应对此提出要求并开列措施项目,供投标人报价。具体编制可参照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项目一览表(见附表二)并结合招标工程的特点列项。第二十一条其他项目清单是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不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内的项目。第二十二条其他项目清单参照下列内容列项:预留金、总承包服务6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未列项目编制人可做补充。1、预留金指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涨价等因素而预留的金额。项目所需金额由招标人在清单总说明中明确。2、总承包服务费指投标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设备采购所需的费用。3、零星工作项目费指投标人为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费用。零星工作项目表(表1-4-1)是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零星工作项目费的附表,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人、材、机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第二十三条规费、税金指政府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项目内容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确定。投标人可根据招标工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对规费项目补充。第二十四条主要工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需要提出报价要求,投标人报价时可以补充。主要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表中开列的项目应属清单范围内的项目。第二十五条主要工日价格表(表1-5)编制时,由招标人列项供投标人报价。工种可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按一、二、三类人工列项,或按具体工种列项。第二十六条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表1-6)编制时,由招标人开7列材料编码、材料(设备)名称和计量单位供投标人报价。招标人指定的材料(设备),由招标人明确规格、型号;招标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由招标人明确规格、型号和暂定单价,并在“备注”栏中标明“甲供”;某些材料、设备的要求尚未明确只能暂定单价的材料、设备,由招标人明确暂定单价,并在“备注”栏中标明“暂定”。其余材料(设备)由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的要求明确规格、型号和报价,并在“备注”栏中标明品牌。第二十七条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表1-7)编制时,由招标人开列机械设备种类供投标人报价。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综合单价提供报价分析和计算分析。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对要求分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分析表式或文字要求,并明确投标人提交报价分析表的时间。招标人可参照以下内容确定:1、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算表由中标人于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前提交。第三十条工程量清单发出后的修正,招标人应以招标补充文件或招标答疑纪要的形式,将修正的内容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补充文件、答疑纪要具有对工程量清单修正的效力。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8第三十一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第三十二条投标报价应依据《计价规范》、招标文件及补充、达到设计深度的施工图纸、自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省、市现行计价规定、本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或市场价格进行编制。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报价。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投标人应根据投标报价情况提供书面报价说明。第三十四条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用内容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确定。第三十五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投标人应根据综合单价的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确定。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第三十六条管理费、利润的计算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和计算方法计算。第三十七条风险费的计算根据承担的风险范围由投标人自主确定。9第三十八条措施项目费用投标人应根据自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填报数量和价格,不发生的措施项目金额以“O”计价。投标人可补充措施项目。措施项目报价可参照综合单价的组成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取费定额和计算方法计算。第三十九条措施项目中凡属周转使用的设备、材料,均应按单次使用摊销量报价。第四十条投标人应针对拟建工程编制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措施方案,并按招标文件的措施清单提供数量和报价。投标人可补充措施项目。第四十一条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必须充分保证,其中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报价不得低于投标总价的1.5%、市政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投标总价的1%,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费用报价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规定的弹性费率下限的计算值。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规定,经监理单位审查认可后由建设单位支付。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措施项目各分项之间不得重复报价。第四十三条其他项目费用分招标人和投标人两部分。招标人部分的项目如预留金,按招标文件确定的项目名称和金额填报;投标人部分的项目如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费,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确定10的项目内容和数量报价。第四十四条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均为估算、预测数量。投标时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结算。第四十五条规费、税金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的内容和标准计算报价(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另计)。规费、税金不得竞争。第四十六条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工程量清单报价应与工、料、机报价及对应的报价分析相符,与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相符。中标人可根据自己的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提供具体的报价计算分析。第四十七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措施项目费用报价允许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报“O”,但须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应并提供充分的说明和依据。第四十八条金额(价格)均以人民币表示。第四章工程量清单调整第四十九条工程量清单调整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和单价的调整、工程设计变更调整、价格波动调整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工程量清单调整由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合同以及有关规定进行。11第五十条工程量的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遇下列情况,应按实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