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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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团庄小学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暂行规定总则1、为加强学校管理,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树立好教师形象,特制定关于禁止老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暂行规定。2、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自尊、自爱、自强、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严格禁止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有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事件发生,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3、本办法的处罚对象为责任教师和有关领导。处理、处罚1、违反本规定,对学生罚站、罚跑、逐出室外,用语言侮辱学生的,已被学校发现,大会点名批评并扣发绩效工资的20%。2、若发生侮辱、打骂学生事故,学校接到家长举报(已形成了一定社会影响),教师在全校大会做检查,并扣发绩效工资。3、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造成学生出走辍学事故者,扣发教师绩效工资并追究相应责任。4、教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100%的经济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5、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包括登报、报道等)对责任教师给予待岗处理。6、教师体罚学生,被家长举报到教育局者,学校除采纳教育局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外,并根据以上条款进行处罚。7、教师体罚学生,被家长或其他人员举报到学区和教育局,除采纳上级意见外并根据以上条款进行处罚。8、学年内教师累计发生三次体罚学生事故者,对责任教师进行待岗处罚。9、凡发生体罚学生的责任教师均不被评为本年度内的各种先进,年终考核直接评定为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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