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安市陶瓷生产企业增值税以电控税最低预警线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市陶瓷生产企业税收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防范税收风险,公平企业税收负担,促进我市陶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陶瓷生产企业以电控税是指凡在我市从事陶瓷生产及部分相关配套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称纳税人),其增值税征收方式除依法采取查账征收外,同时按照同期生产耗电量大小与单位耗电量税收标准算计其最低应纳税收的税收风险予警管理办法。第二条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在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及时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三条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会计核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做到真实、准确核算销项税金和进项税金,按月向供电部门索取缴纳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认证进项抵扣税金,不得代开或虚开抵扣凭证,不得有意滞留抵扣凭证。第四条纳税人每月申报期内申报税款除按正常方法申报应纳税款外,还必须提供当月供电部门的“电费通知单”或电费发票等用2电证明材料,依据本办法的以电控税计算方法计算当期最低应纳税金,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按照孰高原则征收当月税款,并做到季度结算、年终清缴税款。第五条以电控税应交税金计算公式:当月应交税金=(∑当月生产某种陶瓷品种耗电总度数-当月生活用电度数-当月环保设备耗用电量)×单位耗电量标准全年应交税金=(∑年度生产某种陶瓷品种耗电总度数-新建生产线试产期耗电量数-年度生活用电度数-年度环保设备耗用电量)×单位耗电量税收标准单位耗电量税收标:抛光砖0.14元/度;内墙砖0.15元/度;西瓦0.19元/度;仿古砖(含水晶地砖、小地砖)0.15元/度;外墙砖0.19元/度;地脚砖0.19元/度;其他(腰线等)0.17元/度。单位耗电量税收标准税务机关可根据市场变化及价格因素,按年度适时进行调整。2007年前投入使用的陶瓷生产线按前款计税标准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款,超过上年度应纳税款30%以上部分减按征50%征收。第六条企业若能如实提供供电部门相关生活用电证明材料,其发生的实际耗电度经税务机关审核予以据实扣减当期计税电量。基建及新投产生产线试产用电扣减采取一次性扣减电量办法计算即:抛光砖750万度/每条线;内墙砖570万度/每条线;西瓦5703万度/每条线;仿古砖(含水晶地砖、小地砖)570万度/每条线;外墙砖570万度/每条线;地脚砖200万度/每条线;其他(腰线等)200万度/每条线。年度环保设备耗用电量扣减额,新增环保项目从项目投入使用月份起,其发生的实际耗电度经税务机关审核予以据实扣减当期计税电量。第七条纳税人生产多个陶瓷品种的电度数值划分,如企业能够在供电部门按陶瓷品种生产线单独计量电度的,分别按实际不同品种耗电量计算,如若不能直接划分的,应按照不同品种生产产量及品种之间的燃耗(电耗)比例进行分摊。燃耗比按以下标准执行:抛光砖:内墙砖:西瓦:仿古砖(含水晶地砖、小地砖):外墙砖:地脚砖:其他(腰线等)=1.3:1:1:1:1:0.9:1以某企业同时生产A、B两种陶瓷产品为例:A产品当期生产用电数=当期电度总量×A占总产量比例/(A占总产量比例+B占总产量比例×参数)B产品当期生产用电数=当期生产电度总量×B占总产量比例×参数值/(A占总产量比例+B占总产量比例×参数值)参数值=B燃耗比值/A燃耗比值第八条税务机关对涉及企业投资规模、生产流程、产能产量和生产品种等基本信息以及筹建与投产信息、设备检修、改造情况、新增生产线投产使用等动态信息,应建立必要的企业报告制度和税收管理员定期巡查和回访制度。4纳税人发生前款经营情况变化,应及时向税务机关主管税源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税源管理部门应即时会请企业挂靠乡镇政府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征收管理股备查。税源管理部门应指定人员加强对实行以电控税的日常管理并建立以电控税征收台帐,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等变化情况。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供电、工商、技监、陶瓷协会等部门的协作,拓宽信息交流平台,建立与供电部门用电信息交流的长效机制,及时将获取并审核后的企业用电数据分发给税源管理部门。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内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调工作,健全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确保以电控税管理落实到位。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每个企业生产线及品种,计算每月以电控税申报缴税款逐户下达“税收征管事项通知书”,并报送市局征收管理股一份(包括新投产或新上线的)。对所属企业每月纳税申报应进行认真审核,督促其及时足额入库。办税服务厅对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的限供发票领用等意见经局领导批准要认真落实。对企业报送的耗电月报表与申报表要进行比对,差距较大的第一时间告知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部门对上级要求进行评估的企业要及时评估,对申报入库税款与月预缴数(或全年以电控税最低预警数)差距较大的企业要及时进行纳税评估,如发现企业存在有重大问题的要移送稽查局查处。稽查部门对上级要求稽查或有举报的以及移送稽查的纳税人要5及时进行稽查,查补税款不得抵减应纳税款。第十一条在实施本管理办法过程中税务机关应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应制定相应操作办法。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实行。以前年度下发的管理办法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