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高永峰盗窃一案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李彦章作为高永峰涉嫌盗窃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首先,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高永峰涉嫌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及本案案卷材料等相关文书,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本案被告人高永峰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高永峰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永峰当庭愿意全部、彻底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高永峰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有改过自新的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看,被告人高永峰亦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伏法的态度有目共睹,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高永峰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本案被告人高永峰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2相当较小。因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永峰是在第一被告宁盼华的授意下组织的犯罪,只是听从第一被告的安排负责望风,犯罪所得也是从他人处领取的,可以看出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请求法庭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永峰犯罪情节较轻,数额不大,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又相对较小,为此,提请法庭对被告人高永峰从轻处罚,以体现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法律政策,给被告人高永峰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辩护人: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章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