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分析题。1.张某获得过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曾经是一位在专业上有才华的大学教师,但他平时做事较马虎。有一次他做加热试验遇上停电,直到下班电还没来,张某离开实验室时忘了把电炉上的插头拔掉。到了晚上,实验室又来了电。因没人在实验室,电炉一直烧着,最后引发火灾,烧废学校价值100多万元的设备,张某被法院以失火罪判有期徒刑2年。张某刑满释放后,到一高校应聘做教师。问:该校能否聘用张某为教师?说出法律依据。答:该校可以聘用张某为教师。在《教师法》第十条中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在《教师资格条例》中第十九条也有规定教师资格丧失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硬性恶劣的。虽然,在《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均有对教师资格丧失的情况作规定,但是,案例中因为张某并没有因为犯失火罪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即丧失了教师资格。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张某具备了基本的条件,结合张某曾是一位专业上有才华的大学教师的情况,该校能聘用其为教师。2.述析教师权利的法律规定,并阅读下面材料加以分析:据报载,某职业技术学院200多名教师职工没有领到工资已有5个月之久,教师们多次到教育局反映,要求按月发放工资,仍然无结果。无奈,只好把教育局告上法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胜诉,责令教育局限期发还所有工资,逐月足额发放。请分析法院判决之法律依据何在答: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教师法》和《教育法》都对教师工资有明确的条款。《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其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第七十一条也规定,国家行政性教育经费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对违反国家有关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行为,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工资是其劳动报酬之一,是教师养家糊口的重要来源,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地方人民政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案例中的法院判决正是依据这些条款判决某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师职工胜诉的。3.某高校市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无论考核课程的成绩积点高低或者是否及格,每班学习成绩排列在最后5%之内的学生均将被列为“淘汰”对象。列为“淘汰”对象的学生,允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跟班继续学习,如果这些学生在下学年度仍位居最后5%之内,则实行“淘汰”――被勒令退学。在实施“淘汰制”规定之后,好多学生感到压力很大,都认真学习,希望不被列入“淘汰”对象。已被列入“淘汰”对象的学生,在下半年度所修读的课程经努力均取得及格以上,但分数不高,积分偏低,仍摆脱不了名列最感后5%之内,最终同样被学校勒令退学。对此,学生议论纷纷,认为学校这个规定不合理,应当修改或废止,但学校管理部门无动于衷。请根据有关教育法规分析之。答:案例中的高校采取所谓的“淘汰制”使部分同学退学,实际上是剥夺了这些同学的受教育的权利。对于学生要求修改或废止,这一制度,学校管理部门却无动于衷,实际上是失职。案例中涉及学生的权利和学校作为管理部门的义务问题。学生的权利,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学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这一点在《宪法》第四十六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受教育者作为学生所享有的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员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同时学生又具有获得公正评价权。案例中的高校所采取的“淘汰制”仅仅是从学生学业成绩上对学生进行“评价”,忽略了品行等其他因素,是对学生获得公正评价权的侵犯。此外,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具有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的义务。案例中,作为管理部门,该高校也没有尽到保护学生权利的义务。4.金某(男)为某高校教授,硕士生导师并担任所在硕士点的导师组组长。在2005年的研究生考试前,学生梅某(女)通过性交易的方式,从金某处获得2门专业课的考题及答案,最终梅某在考研中两门专业课分别获得137分和128分(满分分别为150分)的罕见高分。但梅某的外语仅获得37分(满分为100分),正常录取不上。梅某要金某帮助其搞破格录取,但也未能成功。梅某逐向有关部门检举了金某的泄题行为。问:按照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金某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说出法律依据。答:根据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金某受到行政处分。《教育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招生学生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一)……;(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中的金某作为教师没有做到为人师表,廉洁自律,反而通过不正当交易,企图帮学生梅某通过研究生考试,其人品和行为严重有悖于社会公德和教师的职业道德,严重有损为人师表的形象和身份,已经违反了《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和《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所以,应受到行政处分。五、论述题1.在实行依法治教的背景之下,高校教师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答:高校教师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是由以下三个因素决定,它们是高校教师履行教师职责,保护自我权利的重要前提。一、教师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有所可为,有所不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好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二、教师要学会保障自己的权利当前,在高校中损害教师的权益,忽略教师权利,教师告学校的情况不在少数。从整体上看,我国对高校教师权利的保障无论在实体法方面,还是在程序法方面都还显得比较薄弱,以至于现实生活中教师权利受损以及受损后得不到法律救济的现象屡屡出现,造成了教师职业安全感降低,精神和工作压力增大,助长了教育领域中的不正之风。从法理上看,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教师(包括高校教师)只能就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而教师的某些权利如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进修培训权等不同于人身权、财产权,对侵害这些权利的行为是否可诉呢,则成为一个疑难点。从学术自由上看,学术自由是高校教师的最基本权利和权力之一。然而,在我国高等教育整体的宏观上看,由于高校学术权力的高度集中以及学术行政化的氛围依然浓厚,教师学术自由空间被严重地压缩。因此,高校教师应该综合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自我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明确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前,在高校中出现过的“论文抄袭”、“教授与学生的‘交易门’”等现象,就是少数高校教师忽略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直接体现。法律责任的存在,是教师履行职责,践行职业道德,发扬师德师风的重要条件。教师应该深刻领会自身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义务抵制和批评高校中存在的不良风气,因为教育本身就是一种良心的工作,是对社会的责任。教师只有承担起这种责任,才能不断加强自身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保持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专业水平。2.学习《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师法》的相关条款,并结合实际,谈谈你对高校实施教师聘任制的认识。答:《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师法》的相关条款都有对教师聘任制作明确的规定。如《教育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结合实际,从教师聘任制的含义、原则、形式、合同类型以及意义几个方面对教师聘任制进行论述。(一)教师聘任制的含义。教师聘任制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在教师任用制度方面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二)教师聘任制应遵循的原则。教师聘任制要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教师和学校通过聘任确立一种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均有约束力。教师按聘任合同履行义务,完成合同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学校支付报酬,提供教育教学、科研、进修、学术交流的条件。学校有权对受聘教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考核,并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三)教师聘任制包括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等形式。(四)根据教师聘任的实际,教师聘任合同的内容包括聘任合同期限、工作内容、条件、报酬、纪律以及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等内容。教师聘任合同的期限包括试用期,一般为1年,根据聘任期限的不同,可将教师聘任合同分为以下几类:(1)有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又称为定期聘任合同。(2)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任合同。依法订立的教师聘任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生效。但有下列情形的,聘任合同无效:①聘任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任合同。(五)教师聘任制的意义。实行教师聘任制有利于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科学管理,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3.学习《高等教育法》第4、5章和《教师法》第三章,找出高等学校对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条款。结合实际,论述高等学校教师的责任和义务。答:一、《高等教育法》和《教师法》中关于高校教师的权利条款《高等教育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