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级农艺师条件第一条资格标准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因地制宜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主管工作范围内的生产发展规划、重大科研、推广项目、工作方案并指导或组织实施;能运用先进的理论和技术,独立解决生产或科研中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发展产业化经营,推进依法治农中取得良好收益;发表、出版或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学术、技术报告;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农艺师工作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作物、园艺、桑蚕、食用菌等的良种选育、引进、繁殖、栽培、耕作改制、生产调节剂、土壤调查、土壤管理与应用、土壤改良、肥料利用及新型肥料研制与开发、土地利用规划、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与防治、植物检疫、农药质量及残留量检测、农药与植保机械的开发与应用、农业环保、蚕种保护、蚕茧收烘、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储藏保鲜与加工及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技术研究与推广和科技管理与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法制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农艺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取得农艺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2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0年以上,取得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五)取得农艺师资格后,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取得农艺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熟悉《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江苏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即使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取得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作物、园艺栽培和育种、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储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3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2.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4项以上者。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育成当地1种以上作物优良品种,或引进推广应用2个以上优质、高产新品种。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当地2种以上主要作物或1种主要作物2项以上的优质高效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当地耕作改制、优化布局、调整种植结构或进行多种形式间套混作或立体农业栽培技术的开发研究与推广应用。7.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能参加研制、生产1种以上新产品,或在农产品储藏保鲜、加工环节中引进或改进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8.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当地2种以上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或参加1种以上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控制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9.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1种以上作物较大面积优质产品基地或无公害生产基地产业化生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的规划、设计、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10.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2种以上作物生长调节剂的研制、应用技术开发和推广作用。11.从事农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教育培训、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执法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1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运用信息技术在农业范围内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处理、分析预测等。(二)从事土地利用与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科技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和主要完成人。2.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办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4术标准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4项以上者。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本地区土壤资源、地力普查及普查资料的分析、整理、总结工作。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定本地区土地利用、农田保护区、农田基本建设及耕地修复、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规划和规程,提出利用建议、改良土壤肥力意见和措施,并指导实施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县以上土壤肥料中心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土壤肥力动力监测、土壤理化现状化验分析与肥料质量检测。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2种以上主要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并提出2种以上复混(合)肥料的配方方案。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当地复混(合)肥、精致有机肥、微量元素肥、微生物肥或其他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应用的研究与推广。(三)从事植保、植检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2.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4项以上。4.本地区(县以上)主要作物病、虫、草、鼠及其他有害生物或天敌种类或植物检疫对象普查的规划、实施与材料分析总结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当地农作物主要病虫草鼠及迁飞性害虫和气流传播病害的检测与预测报告。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1种以上主要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止配套技术或1种以上作物无农药残留的病虫草害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以上植物检疫对象的综合治理扑灭配套技术。7.主持当地植物检疫工作,开展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及对国外引种材料进行疫情监测,或主持本地区无检疫对象种苗基地规划设计、管理和技术指导及植物检5疫执法管理工作。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推广2种以上防治新技术的应用,或对病虫测报技术或工具进行2项以上的改进。9.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研究开发1种以上农药新品种、新剂型的配方和应用技术,或2种以上新农药应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或对植保机械应用技术提出2种以上改进方法。10.主持当地2种以上主要病虫草抗药性的监测工作,并进行抗药性病虫草治理技术的研究与推广。1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市级以上农药质量监测或农作物农药残留量监测工作。(四)从事桑蚕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2.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桑蚕(蚕种)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规划4项以上者。4.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大规模的蚕种或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选育桑、蚕新品种或引进2个以上桑、蚕优良品种的推广工作。6.主持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或负责组织较大规模的蚕茧收烘处理、技术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工作。7.主持或作为祖尧参加人参与负责规划、实施蚕茧或桑苗生产基地建设。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作物、园艺栽培和育种、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储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6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3.作为主要参加人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内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作用。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选育的1个以上优良新品种或引进的2个以上新品种经省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得到推广应用,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胭脂的1个以上新品种,获得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评审认定的优质、名牌产品证书。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2种主要作物的制种基地或良繁基地生产,或园艺作物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种(籽)、苗木批量生产,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并通过省主管部门的验收。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规划、设计、管理的优质商品基地、无公害生产基地或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其产品的产量不低于党提应用品种,品质明显提高,经济效益增长10%以上,或取得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证书。8.开发、推广的优质、高产、高效配套栽培技术,或省共节本、增加产品附加值的储藏加工及航速应用面,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本人服务范围内使用该项技术的40%、50%、60%、70%以上。9.主持市以上的种子、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测部门表彰;或至少对1种以上主要分析方法提出改进,并被上级业务部门认可或采用推广。10.在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的农业综合服务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兴办科技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获科技档案管理、技术培训、农业教育与管理及农业执法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1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运用计算机进行的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或预测结果等,在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通过省内同行专家的鉴定。7(二)从事土地利用与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开发的肥料新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名下西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3.主持制定的肥料生产、土肥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技术上由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内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4.主持县以上土壤资源、地力普查的结果,竟省级鉴定通过,并对当地制定生产规划、指导农业生产发挥重要作用。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定的本地区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耕地修复、农田保护区等规划,所提出的利用建设、改良、修复措施等建议被同级政府采纳实施,实施后土壤肥力等级较改良前提高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