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活动,健全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本管理细则所称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是指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和业务规范,全面采集、调查、核实企业信用信息,从企业的基本信用素质(基础信用度)、信用保障能力(商务信用度)、信用行为记录(社会信用度)等方面,综合分析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活动。第三条企业综合信用划分为三等九级,有效期为一年,是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实施信用协同监管的重要参考,在政府资金安排使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项目招投标、企业投融资服务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作为配置公共资源的重要决策依据。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也可参考使2用,作为防范市场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评估机构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管理细则。第五条评估机构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二)依法取得企业征信、信用评级等信用服务业务资质;(三)有健全的信用评估作业管理制度;(四)有5名以上不同专业背景,具备数据采集、分析、加工等信用评估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五)具备独立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所需的信用数据库、信用评估系统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六)无不良信用记录。第六条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的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企业征信、信用评估、信用管理、会计、审计、律师、项目管理、资产评估、工程咨询、商务调查等其中一项从业资格,取得省信用协会信用评估专业技能测评合格证书,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七条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性原则,尽职3负责,诚信经营,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第八条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完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和业务规范,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活动。各设区市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省信用协会作为全省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规范业务收费标准,组织开展信用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测评,协助政府监督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活动,维护评估机构合法权益。第二章评价规范第十条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由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根据不同企业类型分类制定,统一发布。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结合不同企业类型和行业特点,多渠道、全方位采集企业信用信息,综合分析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科学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第十一条下表所示为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基准性4指标、主要内容和计分权重: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主要评价内容权重基本信用素质(基础信用度)35%基本素质资本实力12股东实力连续经营年限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信用状况管理水平法人治理结构情况15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管理团队整体素质管理体系认证情况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社会责任支持和开展社会公益事业情况8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情况员工权益保障情况客户或消费者权益保障情况信用保障能力(商务信用度)35%发展能力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前景10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市场竞争力运营能力盈利能力15偿债能力创新能力履约能力取得的专项许可或资质等级10技术装备水平合同履约情况贷款或债务偿还情况信用行为记录(社会信用度)30%信用记录各级行政、司法部门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的信用记录30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记录其他征信调查记录综合信用得分100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时,对企业有下列事项的,应当酌情加分,单项加分上限为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5(一)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企业,主导产品被列入国家优先发展产业(产品)目录;(二)企业主导项目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具有较强的信用支持背景;(三)企业获得国家级技术进步奖、质量奖、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四)属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战略型新兴产业的企业,且二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列入全省诚信典型“红名单”的;(六)其他有助于提升企业信用的事项。第十三条评估机构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时,对企业有下列事项的,应当酌情减分,单项减分上限为5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0分:(一)企业当年出现重大损失(损失占比达净资产的20%以上);(二)企业连续三年亏损且情况仍继续恶化;(三)企业关联交易超过营业收入的50%,经营依赖性过大,且已经造成明显利益损失;(四)属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且未在节能减排方面落实国家相关政策;(五)企业发生重大合同纠纷、重大法律诉讼等;(六)其他有可能增大企业信用风险的事项。6第十四条下表所示为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及其释义。评估机构应当按此标准以及本管理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确定受评企业的最终信用等级。符号分值释义AAA≥90表示该企业信用优良,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经营管理状况极好,经济效益明显,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影响极小,履约能力极强,且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AA≥8090表示该企业信用良好,资金实力较强,资产质量较好,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经济效益稳定,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影响小,履约能力强,且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A≥7080表示该企业信用较好,资金实力、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等指标处于中上等水平,经营总体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影响较小,履约能力较强,且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BBB≥6070表示该企业信用一般,资金实力、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等指标处于中等水平,可能存在不确定因素,但无大的风险,履约能力尚可,或者近三年内有不多于2条的一般性不良信用记录。BB≥5060表示该企业信用偏低,资金实力、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等指标处于中下等水平,存在一定风险和不稳定性,履约能力较弱,或者近三年内有不多于3条的一般性不良信用记录。B≥4050表示该企业信用低,资金实力、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等指标处于下等水平,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稳定性,履约能力弱,或者近三年内有不多于4条的一般性不良信用记录。CCC≥3040表示该企业信用差,资不抵债且无明确的资本补充来源,经营困难,存在很大风险和不稳定性,或者近三年内有5条以上一般性不良信用记录。CC≥2030表示该企业信用很差,濒临破产,存在重大风险和不稳定性,或者近二年内有5条以上一般性不良信用记录。C20表示该企业无信用,近一年内有5条以上一般性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被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在综合信用评分的基础上,应当按照下列控制标准,对受评企业的最终信用等级进行限定:7(一)受评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最高信用等级为A级;(二)受评企业近三年内有一般性不良信用记录的,最高信用等级为BBB级;(三)受评企业近三年内累计有5项以上一般性不良信用记录的,最高信用等级为CCC级;(四)受评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信息系统的,直接确定为C级。(五)受评企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直接确定为C级。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下列作业流程,履行尽职调查职责,规范开展信用评价业务:(一)评价准备(1)接受企业申请,签订信用评价委托协议,根据受评企业特点成立评级小组,并指定负责人。(2)受评企业按照要求提供信用评价所需的相关信息,包括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和经过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3)从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陕西”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行业自治组织等,核查受评企业的公共信用记录。(4)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广泛采集受评企业和相关行业的信息。8(5)评级小组对所有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确保信息全面、完整、真实、准确,满足工作需要。(二)实地调查(1)评级小组依据收集的资料及其初步审查结果,制定详细的实地调查方案。实地调查包括查看企业现场、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对关联机构的调查与访谈等方面的工作。(2)评级小组根据实地考察和访谈的实际情况,随时完善或补充相关资料,建立完备的实地调查工作底稿。(三)预评(1)评级小组在完成资料收集整理后,按照本机构在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执行标准,对受评企业进行信用评估,给出信用等级预评结果。(2)预评结果和工作底稿依序经过评级小组负责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再审和评级总监三审的三级审核,并在预评报告及工作底稿上签署审核人姓名及意见。如在审核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正,并重新审核。(四)初评(1)评级小组向评估机构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提交经三级审核后的预评报告及工作底稿。(2)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听取评估人员情况介绍,并对预评报告及工作底稿进行讨论、质疑、审核。9当信用评审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时,确定受评企业的信用等级,形成初评结果。(3)当信用评审委员会无法确定受评企业信用等级时,由评级小组重新整理、核实相关数据,直到形成初评结果。(五)初评结果反馈(1)评估机构将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及意见反馈表送交受评企业,并明确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2)如果受评企业对信用等级初评结果有异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评估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补充材料。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复评。如果受评企业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补充材料,评估机构可不受理复评请求。复评申请仅限一次。(3)如果受评企业对信用等级初评结果没有异议,评估机构应当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公示受评企业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则确定为最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公示有异议的,评估机构应当进行重新评价。(六)复评组织复评时,信用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全部参加,根据补充材料对原初评结果进行重新审核。复评结果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受评企业的最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七)评价结果发布10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最终评价结果确定后,评级小组撰写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报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备案存档,获取备案编号(采用二维码形式,便于使用者核实),并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公布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同时,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及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记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将受评企业提供的原始资料、评价过程中的文字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按照保密级别归档备查。对受评企业特别要求保密的文件,应作为机密文件加强管理。第十八条评估机构完成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后,应当按照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要求的统一格式,出具正式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论概述,主要包括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结果及释义,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础信用度、商务信用度、社会信用度得分情况及说明,运营能力分析,基本结论与风险分析;(二)企业基础信用度分析及评价说明;(三)企业商务信用度分析及评价说明;(四)企业社会信用度分析及评价说明;11(五)综合评价说明及风险提示;(六)附件,包括企业综合信用等级释义、评价所依据的主要信息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九条评估机构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应当向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或信息:(一)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申请表;(二)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信用评估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三)工商营业执照(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四)相关资质证书或许可文件(包括原件和复印件);(五)信用评估人员取得的从业资质证书以及省信用协会颁发的信用评估技能测评合格证书(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六)与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