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垦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情况的调研报告陕西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陕西省农垦集团总公司农垦是一个特殊的系统,其基本属性是企业,但又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由于农场土地面积大,区域广,既具有“三农”的特点,又具有社会属性和区域属性,因此农垦长期实行的是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在开发建设、发展经济的同时,还承担着大量的行政性、社会性管理职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政企合一的体制为促进农垦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企业逐步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大量的行政性、社会性、公益性事务成为农垦企业的沉重负担,极不利于农垦参与市场竞争,严重制约了垦区经济社会发展。为了借鉴其他省份分离农垦办社会的经验,摸清我省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情况,为下一步帮助我省农垦卸掉包袱,轻装上阵,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与省农垦总公司组成联合调研组,于今年7-8月对我省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并赴外省考察学习。通过实地调研和学习,对我省国有农场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分步实施、逐步分离、统一财政规划、纳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若干具体解决方案和政策建议,为下一步推进我省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改革试点提供参考和借鉴。一、农垦办社会情况我省农垦和全国其他垦区相比,虽然规模较小,但有许多共性,所以在创办和建设期间,也同时兴办了一批社会事业等单位,真可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一)农垦办社会的现状。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我省农垦的省级管理部门,属企业性质,业务归口省农业厅管理,人员、资产由省国资委监管。省农垦集团受省政府委托履行行业管理职能,除直接经营管理10个企事业单位外,还行业管理榆林、延安、西安、汉中等农垦企事业单位,同时受农业部农垦局行业指导。10个企事业单位,即渭南垦区管理处、华阴农场、沙苑农场、朝邑农场、大荔农场、冯原牧场、农垦职工医院、陕西机电技工学校(农垦技校)、农垦干休所、农垦培训中心。另外,还有1个控股公司即陕西英考鸵鸟股份有限公司,1个海外全资公司即中喀(喀麦隆)英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个参股公司即陕西农垦矿业资源有限公司。行业管理的榆林、延安、西安、汉中农垦下属8个农场和1个乳业总场。榆林垦区规模最大,共有6个农场,其中南郊、鱼河、牛家梁、马合等4个农场由榆阳区农垦局管理,石马坬和新桥农场分别由横山、靖边县政府直管。我省农垦办社会职能主要有:社会行政职能、社会事业职能和社会服务性职能三个方面。一是社会行政职能。属于相关政府部门授予或者委托相应行政执行的职能,主要有:土地管理、小城镇和居民点建设与管理、环境卫生与绿化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综合治理(主要是治安管理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管理、农场道路管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林木管理、农机管理、水资源和渔政管理、动物防疫。二是社会事业职能。属于相关政府部门授予或者委托相应管理权的事业性管理职能,主要有:民政(包括抚恤、敬老、助残、扶贫济困、最低保障、赈灾)、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离退休人员管理、人武部、司法所、文化宣传和就业培训、幼儿园、科研站所、电视广播。三是属于为农场及所属企业生产、职工生活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服务性事业,主要包括:危房改造、水电取暖等管理与服务、物业管理与服务、医疗卫生管理与服务。以上三类合计共有30余项之多。截止2010年底,我省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机构总数343个,分布在全省农垦各主管部门、国有农场及其各分场,办社会职能职工人数920人。(二)办社会带来的问题。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农场作为经济主体,第一属性是企业,也要与其他企业一样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但是由于其仍然承担着办社会职能,这些沉重的支出压力,严重削弱了其市场竞争力,制约了农场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削弱了农场生产经营能力。一是农场既要参与市场竞争,追求经济效益,又要承担办社会职能,兼顾社会效益,经营目标不明确,影响了竞争力;二是农场在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又要负责社会职能单位的各项事业正常开展,日常管理事务繁多,不利于集中精力从事生产经营。2、加重了农场负担,影响了职工增收。农场作为企业,既要按政策向国家缴纳税费,又要承担办社会经费支出,这种双重支出,影响了企业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随着国家税费改革减轻农民和农工负担政策的实施,农场不可能直接向农工摊派办社会费用,这些费用表面上由农场承担,但农场通过提高土地承包费的办法变相增加了农工负担用于社会性支出,同时由于农场盈利能力变弱,农工福利待遇也受到影响。3、制约了农场社会事业发展。由于农场资金普遍困难,社会事业仅能维持低水平运转:一是基础设施落后。农场社区管理、水、电、暖、交通、道路、环境保护、危房改造等由于缺乏资金,发展滞后,有的场区甚至落后于当地农村。二是部分机构设备陈旧,管理落后。比如医疗卫生单位,长期以来,农场对这些单位投入不足,医院设备得不到更新,房舍简陋,医护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致使病源日益减少,各医疗机构处在艰难维持运行状态。三是规模小。为了减轻人员负担,压缩开支,农垦办社会机构一再精简,人员缩编到极致,有些机构甚至只有1名工作人员,有些机构由其他岗位人员兼职。四是缺乏人才。由于办社会机构人员待遇低,生活条件差,直接导致人才进不来、留不住,农场只能聘用农工代替,工作水平越来越差。4、影响了农垦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由于农场办社会支出巨大,农场经济效益差,社会事业、公益事业、服务事业落后,导致职工收入低、场区环境差、生产生活很不方便,极大地影响了农垦职工对建设农垦、建设美好家园的信心。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长期以来,我省农垦国有农场社会事业自我兴办,自成体系,游离在各级政府的社会管理体制之外,缺乏公共财政有效支持。目前,国有农场场域社会事业还没有列入当地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不利于政府对农场社会公益事业的统筹规划、投入和管理,不利于政府把农场内应该由政府管的事情管好、管到位。政府对农垦社会事业的管理服务渠道不通,政策不明确。农垦是国有企业,从事的又是农业行业,国家给国有企业的政策因农垦是农业行业而享受不到,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因农垦是国有企业也享受不到,农垦被“边缘化”问题比较突出。二、农垦分离办社会进展情况及面临的困难(一)分离办社会的进展情况。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社会负担的要求以后,我省农垦以此为契机,在分离办中小学校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一是2003-2004年,榆林市垦区各农场共移交中小学校21所;2006-2009年,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的支持下,省直农垦、延安市农垦、榆林市农垦将其余中小学校全部移交地方政府,共移交中小学校11所。二是顺利化解了九年义务教育债务。2009年,省财政共给农垦解决化解九年义务教育债务资金1807万元。以上两项,已经基本解决了农垦办教育负担。(二)分离办社会存在的困难。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任务艰巨,难度很大,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从农垦自身看,主要是一些农场对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决心不够坚定、方向不够明确、措施不够得力。这也是农场游离于当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之外,“政策边缘化”问题不能有效解决的重要原因。造成这种局面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农场地处偏僻,长期以来,当地政府对农场发展建设重视不够,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农场担心社会职能移交后,地方政府仍然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反而影响场域社会事业的发展。二是受传统体制及思维定势影响,农场对办社会习以为常,不仅缺乏忧患意识,而且缺乏改革的意愿和动力。三是农场认为自己办社会可以统筹垦区农场经济社会发展,便于管理,便于职工生产生活,减少与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矛盾,如果移交地方,反而会产生新的矛盾。从外部环境看,部分地方政府承接农场办社会职能的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主要也有三方面原因:一是政府对农垦在新时期的定位和改革方向不确定,影响了农垦管理体制改革及国有农场分离社会职能等改革措施的推进。二是农场办社会支出较大,而且还在逐年增加,并形成大量办社会债务,加上农场办社会基础差,要赶上周边农村水平,需要继续付出大量资金、时间和工作,绝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当地政府对承接农场办社会职能望而生畏,感到很棘手。三是农场在分离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单纯是钱的问题,如原有人员的安置和待遇问题、原机构遗留的债务问题,地方政府对农场社会如何实施规范管理、农场社会职能和农村社会职能协调平衡问题等,都需要研究解决。即使是实行内部政企分开,也存在内设机构的合法性及经费如何保障,与农场经营职能如何划分等问题。这些问题也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接收的决心。以上问题,都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研究,循序渐进,在稳步推进的原则下积极加以解决。三、政策建议目前,推进我省农垦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时机基本成熟。一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此做出过明确要求;二是2006年推进的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进一步规范了国有农场各项收费,推进了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为分离办社会职能奠定了基础;三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力不断增强,各级财政逐步具备了承担农垦社会职能的能力;四是全国其他垦区在分离办社会职能上的试点,为我省提供了经验。根据赴外省农垦考察了解的情况和参阅其他垦区的资料,全国农垦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方式主要有:(一)将农垦企业所承担的行政性和社会性公益性职能、机构、人员及相关资产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主要有两种具体方式:一是一次性全部移交,如北京垦区等。二是分项分批移交,成熟一项移交一项,如辽宁、江西垦区等。(二)将农垦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及社区管理机构、人员、经费预算等在农场内部与生产经营职能分开。主要是在农场内部设立社区管理委员会等机构,专门负责社会管理等工作,如江苏、安徽、宁夏垦区等。(三)将具备条件转化为经济实体的社会机构推向市场,向社会开放,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如内蒙古、江苏、安徽、福建、河南、广东等垦区等。(四)在农场辖区内建立新的政府机构或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社会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保持农场建制不变,同时在农场设立县或乡政府机构,如上海垦区等;二是在农场区域设立管理区、开发区等派出机构,建立财税体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与农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如河北、湖南垦区等。(五)撤场建政,以新建立的县、乡(镇)机构取代农场等,如河北、湖北、湖南等垦区部分农场。综合以上情况,全国其他垦区情况各不相同,差异很大,我省农垦虽与他们没有可比性,但在很多方面可以借鉴。根据全国农垦分离办社会职能的经验,结合我省的实际,对我省农垦分离企业办社会提出以下建议:(一)总体思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坚持生产经营市场化、公共服务均等化、生活服务社会化,进一步解决农垦政企不分、社企不分问题,促进农垦和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二)基本原则。一是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农垦,关心农垦,支持农垦的发展,帮助农垦减轻办社会职能负担。我省农垦曾经为新中国的建立,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过重要贡献。近年来,农垦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农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现代农业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农业“走出去”等领域发挥了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在自身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同时,创造了大量社会财富,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农垦作为共和国“子民”,理应同等享受改革开放成果,享受公共财政。为此,省、市、县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应该尽快制定落实政策,为农垦同等享受公共财政疏通渠道,排除障碍,确保国家惠农强企政策顺利覆盖农垦。二是明确目标,坚定信心。一是农垦自身要坚持深化改革,坚定企业化改革方向,坚持以生产经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二是农垦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汇报,争取了解、理解和支持。农垦的各项改革都离不开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要在农业部农垦局、省国资委及各级政府的指导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