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办法1、为加强社会各界人士及广大旅客对服务区服务区质量的监督,保护服务区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的处理服务质量投诉,维护公司形象及服务区经营工作的正常秩序,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2、投诉受理机构:总公司副总办专设质检部处理各服务区的有关服务质量投诉事宜;各服务区的负责经理为本服务区服务质量投诉的第一责任人;服务区经理助理负责服务区服务质量投诉管理的具体工作。3、处理服务区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⑴、树立顾客就是上帝的思想,要注意处理问题的方式和方法,不要使矛盾激化;⑵、树立信誉就是生命的思想,勇于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坚决维护公司的形象;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在明确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来解决问题。⑷、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在不损害公司形象的原则下,为尽快解决问题可以作出适当的让步。4、在服务区较明显的地方设置总经理意见箱、意见本,让客人有地方说。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地址、电话、负责经理及经理助理的姓名、工号等,及时受理旅客的投诉。5、投诉受理机构的主要职责:⑴、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的投诉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的有关制度;⑵、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处理应由本部门处理的服务质量投诉;对影响重大、情况较为复杂或涉及其他部门的投诉及时向上级报告;⑶、协助上级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本部门的服务质量投诉;⑷、调查上级机关或新闻单位等转来的投诉,并报告投诉的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6、投诉受理条件:⑴、投诉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⑵、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⑶、属于本部门投诉处理的范围。7、投诉受理范围:⑴、被投诉人违反服务承诺规定,未能提供相应服务的;⑵、被投诉人服务态度较差,引起顾客不满的;⑶、因被投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失的;⑷、被投诉人有欺诈行为的;⑸、被投诉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行为的;⑹、被投诉人未按规定提供与其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或服务质量标准;⑺、被投诉人其他侵犯投诉人权益、损害投诉人利益的行为。8、投诉可采用书面投诉、电话投诉或当面投诉等形式。9、受理投诉时应向投诉人了解并记录下列事项:⑴、投诉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⑵、被投诉人的名称和工号;⑶、所投诉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⑷、投诉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惩治违规经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10、被投诉人不得妨碍上级对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不得妨碍销毁、灭失有关证据或提供伪证。11、投诉处理一般程序:⑴、向投诉人对其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表面态度,感谢他对我们的工作的支持,表明我们一定查清事实、严肃处理;⑵、通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搜集相关证据,初步认定双方责任;⑶、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处理的问题,应当当场处理,重大问题应报请上级批准后作出处理;⑷、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和有关部门汇报;⑸、处理结束后将处理结果及有关材料归档。12、处理办法:⑴、被投诉人过错的,由被投诉人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⑵、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共同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⑶、投诉人自身过错的,责任由投诉人自负;⑷、属于服务区设施方面问题的,立即作出整改,并向投诉人表示歉意和感谢;⑸、属于服务区工作人员有责任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⑹、有关汽修质量纠纷的投诉,应依照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调节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