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瓶罐车充装安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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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发布日期�2007-11-29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罐车)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气瓶(罐车)充装许可工作�保证气瓶(罐车)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境内�(一)所有充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体和液化石油气四个类别气体的气瓶充装单位�(二)液化气体罐车(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充装单位�(三)车用气瓶(含长管拖车)充装单位(加气站)�(四)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第三条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取得《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充装工作。第四条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应当分别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气瓶(罐车)使用登记证后�方可充装使用。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许可证。省特种设备协会(以下称鉴定评审机构)负责气瓶(罐车)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第六条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合格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二)用计算机对气瓶(罐车)进行建档登记管理�使气瓶(罐车)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追溯性�(三)按照国家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罐车)充装前后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工作�(四)负责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后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罐车)的基本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五)负责向气瓶(罐车)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规定�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合格证(车用气瓶除外)�(六)负责气瓶(罐车)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要求的气瓶送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报废销毁�(七)对所属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八)配合做好气瓶(罐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章新建气瓶(罐车)充装单位的建站要求第八条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对新建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储气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的要求�(一)永久气体充装单位�产气量≥15m3�h�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西安市≥2000只以上�其它市≥1000只以上。(二)低温和液化气体(液化石油气除外)充装单位�低温和高压液化气体的低温储存量≥15m3�低压液化气体的储存量≥lOOm3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西安市2000只以上�其它市≥1000只以上。(三)溶解乙炔气充装单位�生产能力≥8Om3�h�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西安市≥2000只以上�其它市≥1000只以上。(四)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包括残液罐)不少于2个�并且储气量≥lOOm3�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西安市≥8000只以上�其它市≥4000只以上。(五)液化石油气罐车充装单位�储量必须达到2000立方米以上。�六�罐车(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必须装配气瓶(罐车)充装“IC卡”信息管理系统设备�(七)对边远地区�在一个县或50公里范围内同类气瓶只有一家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可适当降低对储气量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的要求。第九条新建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必须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建站后�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安装设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设计资料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新建气瓶充装单位的主要设备必须使用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合格产品。第十条新建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必须由取得相应安装资格的单位承担�安装前应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开工告知手续�安装工程质量由当地市特种设备检验单位进行监督检验�投入使用前应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验收并经注册登记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第三章许可条件第十一条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罐车)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加气站气瓶数量不作要求)�(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充装2-_作质量要求应分别符合《气瓶充装许可规则》附件A、B、C的要求。第十二条罐车充装单位还应符合化工生产工艺要求和《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第十三条车用气瓶(含长管施车)充装单位(加气站)的建设还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做要求。第十四条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应当保持充装各环节基本技术力量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充装作业人员应经市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充装单位应负责对气瓶装卸、搬运、门卫、收发等人员进行有关的安全知识、法规和标准等方面的培训。第四章许可程序第十五条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第十六条申请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申请书》监督局�(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报所在市质量技术(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四)质量管理手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单位将《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申请书》及有关见证材料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七条《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一)《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申请表》�(二)《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表》(三)《气瓶(罐车)充装单位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四)《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设备仪器登记表》�(五)充装站总平面布置图�(六)充装站主要设备及管道平面布置图�(七)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装告知书(复印件)�(八)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九)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十一)配备的有关气体充装和气瓶安全管理的国家法规、标准目录等�第十八条质量管理手册的主要内容�(一)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图�(二)气体充装质量控制及充装工艺流程图�(三)安全管理制度�(四)主要人员岗位责任制�(五)主要充装岗位和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六)工作记录的表格样张�(七)事故应急抢险预案等。第十九条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书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理由�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第二十条申请单位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罐车)充装在线调试并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申请书》一份�(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第二十一条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尽快成立鉴定评审组�做出鉴定评审安排�并将安排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申请单位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申清单位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派代表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鉴定评审组按照充装许可规则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写出鉴定评审报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二十二条鉴定评审组一般由3名(含3名)以上鉴定评审人员组成�最多不得超过5名。鉴定评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熟悉气瓶(罐车)充装安全质量管理�掌握气瓶(罐车)充装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二)了解与气瓶(罐车)充装相关的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试验方法�(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气瓶(罐车)充装或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经历�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四)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取得鉴定评审员资格证�(五)鉴定评审组组长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第二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lO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对经鉴定评审整改后仍不具备充装许可条件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五章换证第二十四条《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有效期4年。气瓶(罐车)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罐车)�充装活动�应当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拷照本规定第四章许可程序�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并且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对于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罐车充装单位�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也可以直接换发新证。第二十五条气瓶(罐车)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罐车)充装工作。第二十六条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一年�所延续时间在换证有效期内扣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底将全省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二十八条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应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罐车)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气瓶(罐车)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第二十九条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如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如发生更名、产权变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予以许可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充装场地变更�必须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按许可程序进行鉴定评审�气瓶(罐车)充装单位需要变更充装范围应当在变更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对在用气瓶(罐车)进行动态监管。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等。第三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在气瓶上涂敷充装单位名称或标志�打充装单位标识钢印和气瓶编号钢印及气瓶使用登记证标志排序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备案。(车用气瓶除外)�充装单位标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三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除外)�不准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第三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准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车用气瓶安装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具体要求见《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o第三十四条气瓶充装单位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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