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项目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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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高速公路工程管理办法XxxXxxx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第三章工程进度和现场管理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五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六章工程变更管理第七章工程奖励与惩罚第八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xx省xxxx公路工程建设按期完成,工程质量达到xx省优质工程,投资控制在概算之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xxxx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结合xxxx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项目目标工期目标:24个月,阶段目标按合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质量目标:确保xx省优质工程,争创部级优质工程。第三条为了更好地服务施工和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全方位的项目管理,业主将对工地实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协助承包商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工程监督检查实行检查、巡查制度,对存在问题的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发出《工程管理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提出处罚意见。第四条参加xxxx公路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包括分包商)、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和个人均须遵照本办法。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依据第五条xxxx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部颁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F80/1——2004)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F80/2——2004)进行检查评定,特殊部位按业主制定的标准执行。工程竣工后要按照交通部规定的省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组织验收,缺陷责任期满,将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终验。第二节质量目标责任制第六条xxxx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各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本总承包段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各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是本监理标段的质量监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承包商、监理单位内部要逐级签订质量目标责任书。第七条根据xxxx公路工程质量目标,承包商在安排工程施工计划时,必须同时确定施工项目的质量目标,监理单位必须按质量目标进行质量管理控制。第三节质量管理措施第八条xxxx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实行“承包商自检、社会监理、业主监管、政府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第九条为加强对主要原材料进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承包商应对主要材料厂家的质量、信誉等方面进行考察,将质量稳定、信誉好的供应商作为合格分供方。第十条业主、监理单位、承包商必须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意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工程质量自检、抽检制度和工序间交接验收制度,并明确质检人员的岗位责任和奖惩制度,同时有计划地进行工程质检人员培训,培养一支业务素质高,质量意识强的质量管理队伍。第十一条承包商在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明确质量保证机构、体系和为了达到质量目标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必备的试验检测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必须落到实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专职,应有职有权,独立地行使其职权。第十二条监理单位、承包商进场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必须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组织质检管理人员和设备进场,并建立工地试验室。试验室由省交通厅质量监督站审查,并颁发证书。计量设备须由有关部门标定,并颁发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检测工作。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工程质量必须对原材料进行试验、对隐蔽工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检测和试验工作。第十四条承包商对已完分项的质量要进行100%的检查,各项自检必须合格,对达不到合格的项目必须进行返工,直到所签施工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为止。承包商在分项工程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上道工序达不到标准,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第十五条承包商要指定专人,认真填写各种施工、自检、报检记录、报请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并及时进行内业资料的归档整理,必须做到资料与工程同步,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严禁编造假资料。第十六条监理单位的试验室不得接收除业主委托外的任何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任务,以保证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的独立和公证。监理工程师必须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理。第十七条业主的工程部代表业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第十八条业主有关职能部门将经常深入工地,采取巡视与抽查相结合,监督工程质量,并采取树典型、立样板、开现场会、检查、评比等措施,促进和提高全线工程施工质量。第十九条对于监理单位或业主树立的典型样板工程,将及时根据情况召开不同规模的现场会,组织全线参战队伍观摩学习,取长补短。第四节内业资料管理第二十条在xxxx公路工程施工建设中,工程外业和内业资料同样重要。每道工序,每项工程完工,要求内业资料也相应按规定整理完善,做到资料与工程同步完成,避免补资料、编造资料等不真实现象的发生。同时业主将按照竣工文件编制办法,实行内业资料与中间计量支付挂钩,来确保内业资料的质量。业主将经常组织对监理单位、承包商的内业资料进行检查,对内业资料整理好的单位组织经验交流。第二十一条工程内业资料要做到“同步、齐全、真实、准确、规范”。第二十二条业主要求监理单位、承包商健全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第二十三条为杜绝内业资料中签字不全、乱签、代签、漏签等现象,业主将成立内业资料管理机构,随工程的进行,对内业资料进行检查。第五节工程质量事故与工程质量评定第二十四条凡因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影响结构安全和降低使用能力,以及由于质量不符合规定而造成返工、加固处理造成永久缺陷等均属质量事故。第二十五条返工损失在五万元以下,并能通过返工处理不影响使用安全和使用能力的为质量问题。因质量低劣或达不到优良标准而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者为一般质量事故。大型构造物倾斜倒塌,主要构件强度严重不足;基础严重下沉;桥梁墩台位置严重偏离;路基大量坍塌,路面大量沉陷、断板、龟裂、松散、翻浆;大片挡土墙滑动或倾斜倒塌等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包括:1、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2、中、小桥梁倒塌;3、死亡人数3人以上30人以下,同为重大质量事故。造成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大型桥梁倒塌;3、死亡人数30人以上,同为特大质量事故。第二十六条发生质量事故要做好质量事故记录。质量问题,由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商立即纠正,并抄报业主;一般、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由承包商填写事故报告,迅速报业主和其上级管理单位,并组织有关专家制订出补救方案,尽快恢复施工。分清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二十七条因施工不当或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监理工程师未发现或发现后未给予制止给予质量签认的,同时追究现场监理机构负责人的连带责任;对造成一般质量事故以上的事故要追究承包商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因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不当造成的质量事故,由监理工程师负责,但不免除承包商的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生对质量事故认定的纠纷,由xx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裁定。第三十条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等级,按照交通部令[2004]03号《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六节工程交工验收与质量回访第三十一条xxxx公路工程的交、竣工验收,按照交通部令[2004]03号《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以及xx省有关补充规定进行。第三十二条交(竣)工验收前,技术档案必须齐全,地界桩和临时占地复垦手续必须齐备,否则不能办理交(竣)工手续。第三十三条工程交付使用后,在缺陷责任期内,设计、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回访,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妥善处理,以免造成社会影响。具体质量管理按“xxxx公路工程质量和施工监理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工程进度及现场管理第一节工程进度管理第三十四条承包商的前期准备工作、施工组织设计经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及时向监理办申请开工,总监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申报材料,满足要求后批准开工。第三十五条工程开工后,业主将分阶段定期对承包商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质检人员的业务素质进行考核,对不胜任者须调离岗位,重新换人。第三十六条业主将依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下达年度、季度计划,各参建单位要根据业主的年度、季度计划,分别编制年度、季度和月计划,确保年度计划完成。第三十七条施工中业主将制定考核评比办法,并通过重奖先进、处罚后进、抓两头带中间来促进工程的圆满完成。阶段目标完成好的承包商单独给予重奖,对进度严重滞后于阶段计划目标的承包商给予警告、分割工程等处罚,直至解除合同。第三十八条为“促进度、保质量”要求承包商内部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采取树典型、立样板、学先进、促后进以及“比、学、赶、帮、超”等措施,来保证工程质量创优和工期目标的实现。第二节现场管理第三十九条业主的现场管理通过三种途径进行:1、业主工程部对现场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各职能部门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2、每月定期进行月检查,季度进行考评,考核期内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及以上事故者,不得参与评奖。第四十条根据xxxx公路工程特点,业主现场检查人员将经常深入工地,监督、巡查监理和承包商的工作情况。第四十一条现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负责检查各标段的工程管理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情况。2、检查监理人员到岗情况和工作质量。3、检查承包商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施工、质检人员的到岗情况以及工作质量。4、根据阶段目标负责检查月计划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月进度计划的完成,对完不成任务的承包商给予警告,并限期采取有效措施。5、检查承包商的现场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和落实施工方案等情况,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把质量、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6、对经监理检查认定的工程项目质量进行复测、复查。7、检查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原始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及时性。8、根据工地情况确定召开工地现场会的时间和地点。第四十二条现场检查人员的权力:1、检查承包商、监理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机械、材料到位情况,对达不到要求者要提出处理意见。2、根据有关奖惩办法对监理单位、承包商的工作提出奖罚意见。3、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承包商及监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要求承包商、监理单位对不胜任工作的工程技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进行处罚、撤换,并督查其办理结果。4、根据对各标段掌握的情况有权核查各标段的计量、计价。5、对阶段进度计划目标严重滞后的承包商,根据情况提出分割工程方案。第四十三条业主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经常深入工地,并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宜。第四十四条承包商对检查人员提出的处罚决定有异议时,可向业主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中需详细说明理由。根据承包商提出的复议申请,业主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五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安全一票否决制”的原则。第四十六条承包商要成立以项目经理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每个承包商必须按要求配备足额专职安全检查工程师,设兼职安全员若干名。第四十七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奖罚分明,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施工过程中要确保劳动者和机械设备的安全,杜绝事故的发生。第四十八条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安全规程组织施工作业。制定主要分项工程和工序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劳动保护措施。施工作业前认真进行安全交底,禁止违章作业,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第四十九条承包商要对职工、民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做好特殊工种上岗前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第五十条施工地段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确保交通安全。第五十一条必须注意用电安全,生产和生活用电由专职电工负责。第五十二条工地应满足消防要求,注意防火,配备一定数量的防火器材和设施。第五十三条各参建单位要及时和气象部门建立联系,定时、定期收听、收看天气预报,对灾害性天气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汛期安全生产措施。第五十四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要与当地公安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按规定妥善保管、使用。第五十五条安全事故报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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