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洞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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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洞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总则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及《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和有关工程验收规程、标准和设计图纸等要求编制。除非施工单位愿意承担风险、否则用于施工实施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设计变更等设计文件必须经监理部签发。1.2本细则适用范围:隧洞、进口明挖以及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土石方开挖工程。2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2.1施工单位在施工放样前7天,完成施工控制网的建立工作,并将下述成果资料报送监理部:⑴首级施工控制网布置图,测量技术设计书(或观测大纲)(如果本项工作应由施工单位完成)。⑵首级施工控制网测量成果平差计算(包括成果表)及测量技术总结(如果本项工作应由施工单位完成)。⑶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加密测量技术总结及成果。2.2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放样前3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⑴开挖场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设置、校核测量、编号情况及平面图。⑵计算的放样数据。⑶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⑷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⑸测量专业人员的设置,使用的仪器、设备配置以及仪器设备检验和校正情况。⑹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⑺质量控制和验收措施。2.3进洞口明挖及其洞挖工程开挖前7天,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要求、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隧洞方开挖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报告内容应包括:⑴开挖施工布置图。⑵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⑶开挖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⑷明挖段的边坡及洞口的防护。⑸出碴、弃碴措施及其土石料的利用计划与土石场堆置设计。⑹施工排水、通风、照明措施。⑺安全作业措施及出现不良地质条件时的安全防护预案。⑻预留保护层的设置和措施。⑼施工进度计划报告。⑽质量保证措施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2.4任何单项工程开工前7天,施工单位应对开挖剖面的实地放样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到监理部审核。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但是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准确性所应负的合同责任。2.5隧洞、岸坡等按着设计要求开挖,首先对进洞口危岩、不安全边坡进行处理并经设计、监理、施工联合验收,符合进洞安全要求才能进入洞内施工。在清理就绪后,施工单位必须向监理部报送中间申请检验报告。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安排进行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工作。2.6上述报送的文件和需要审签的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在限定时间内送返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2.7除非施工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单的3~12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2.8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工程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可视为已经审阅。3施工过程监理3.1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测量工作,施工单位的施工测量应包括下述内容:⑴根据施工图纸和施工控制图、进行测量放线,按实际地形测量开口轮廓位置;在施工过程中,测量、检查开挖数据及高程。⑵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原始资料,如覆盖层、竣工建基面等内容的纵、横数据面图及地形图。⑶测绘岸坡及其它开挖部位的开挖施工现场地布置图及各阶段开挖面貌图。⑷提供单项工程各阶段和竣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⑸有关基础处理的测量工作。3.2隧洞开挖数据及地形图规格⑴原始地面地形比例为:1∶100~1∶500。⑵用于工程量数据计算的断面比例为1∶100~1∶200。⑶竣工建基面地形图比例为1∶100~1∶200。3.3在整个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做好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次月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原始记录资料,以利于监理工作的进行。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包括下述内容:⑴观测资料。⑵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配置以及劳动力组合。⑶机械生产效率及主要材料消耗量。⑷施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措施及处理过程。⑸各阶段的施工进度及所完成的工程量。⑹质量检查原始资料。若开挖完成,施工单位还必须主动配合施工地质工程师完成相应开挖部位的地质描图;并向监理部报送竣工测绘图及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说明。3.4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核定的施工措施文明施工,加强技术管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出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随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审核。3.5施工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它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设计单位、施工地质责任单位和监理部,供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时参考。4施工质量控制4.1开口轮廓位置和开挖数据面的放样,应保证开挖规格,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覆盖层的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50㎝,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25㎝。4.2永久性挖方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需要修改坡度时由设计单位确定。4.3隧洞开挖,应采用光面爆破的方法。不应欠挖,尽量减少超挖,整个洞身不允许欠挖,超挖量不大于设计要求。不良地质条件下的允许值可由业主(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商定4.4在开挖过程中处于不良地质地段,当其对洞身稳定有不利影响时,应由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共同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否则一切后果自行负责。4.5钻孔爆破施工前,应按照要求进行爆破试验。爆破试验前,应编制试验大纲报监理审批。大纲应包括下述内容:⑴爆破材料性能试验。⑵爆破参数试验。⑶爆破破坏范围试验。⑷爆破地震效应试验。4.6爆破设计、爆破施工必须按批准的爆破施工方案进行设计和施工。4.7特殊部位附近的爆破,应满足有关安全保护的要求。必要时要通过监理审批。4.8隧洞开挖,其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效果应达到下列要求:⑴残留炮孔痕迹应在开挖面上均匀分布。炮孔痕迹保存率,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的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节理裂隙较发育和发育的岩体,应达到80%~50%;对节理裂隙极发育的岩体,应达到50%~10%。⑵相邻两炮孔间的岩面不平整,不应大于15㎝。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⑶相邻两茬炮之间的台阶或预裂爆破的最大外斜值,不应大于20㎝。⑷预裂缝的宽度,不应小于0.5㎝。4.9经监理工程师认可能够使用的开挖石料必须堆放至设计文件标明或者监理部指定的储料场中。土石料的堆存应按有关图纸要求或报经监理部批准的作业计划,分层堆存,并应保证以后可以顺利取出这些土石料加以利用。严禁将能够使用的土石料与废弃料混杂。4.10开挖作业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保护法规。5单元工程划分及验收5.1根据设计和开挖施工组织设计安排以施工检查验收的区段和后续要的衬砌分块划分,每衬砌分块为一个单元工程。具体划分办法另行商定。5.2隧洞开挖验收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及时做好下列主要资料。⑴建筑物基础竣工地形图。图上应标实际开挖后的平面位置、分块。⑵与施工详图,同样的位置、同样的比例的竣工纵、横剖面图,在开挖中有变化处,应增测剖面图。⑶竣工地质报告,地质素描图及主要工程照片。⑷施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包括:实测坐标、高程与设计坐标高程比较表等有关资料的说明)。⑸竣工报告(主要反映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开挖爆破、基础处理部分及其质量评价)。⑹开挖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图、修改通知和设计变更文件(或此类图纸和图号及设计文件文号)。⑺《开挖验收证书》应整理成册。⑻原始记录资料整理归档。5.3本细则未列入单项工作质量控制标准、质量评定方法、检测数量、表格标准化等未尽事项,按有关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L38-92)》执行。6工程计量和结算支付6.1所有为合同工程所进行的开挖料,均归业主所有。为便于按不同的开挖分类单价计量结算,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和有关的规程规范对开挖料进行土方、石方、有用料、无用料和岩石开挖工程等级分类。6.2在土方或无用料开挖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对开挖区域的的原地形进行复测。石方或有用料开挖作业前,施工单位位应对开挖区域完成土方或无用料剥离开挖后露出地形进行测量。如采用混合开挖方式,则在每层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实测土方与石方、或有用料与无用料的分界面。上述测量成果均应在下道工序开挖以前报送监理部确认。6.3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废碴清理,表土开挖、运输和堆放,树木砍伐和树根挖出等)工程量,均已包括在相应开挖单价和其他相关项目的报价中,不再进行单独进行支付计量。6.4在施工期间一直到最终开挖工程验收,如果沿洞身发生塌方,施工单位应对堆碴进行清除并对塌方进行处理。如果产生这类塌方不是由于施工单位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并经地质工程师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审核,可列入支付工程计量。6.5土石方开挖作业开始前,施工单位应对开挖区域的原地形进行复测,支付量测应按着施工详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并经过监理部确认的开挖线和纵坡进行支付工程计量。6.6当月的开挖工程价款结算单及其相应的工程价款结算报告,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要求在次月10日前送达监理部审核和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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