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关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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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关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办事处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质、抵押权人):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心”(办事处);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担保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或抵押担保的自然人;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在“中心”(办事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第五条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转回的,异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本人或配偶、父母或子女建造、翻建、大修具有完全产权的自住住房;(五)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相关证明;购买二手房办理贷款,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六)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七)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八)按政策规定比例付清购房首付款;建房应先自筹房屋造价的30%;(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缴存职工在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可将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余额转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可以先支取住房公积金,不能满足需求的,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职工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能超过同一套房应付首付款后的购房款。第八条异地缴存职工可以在黄冈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购房贷款,其《黄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第九条缴存职工申请装饰装修贷款,按照《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装饰装修提取、贷款实施办法》执行。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第十条贷款金额。贷款实行限额管理。单笔贷款不得超过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第十一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在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延长五年,最长不得超过30年。第十二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三条贷款程序。贷款实行逐笔审批方式。基本贷款程序:(一)贷款申请借款人持五年内发生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有关手续及个人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办理质押贷款,有担保人的,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件并办理有关担保手续;(二)贷款审查委托人及其指定的机构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审核其提交的申请资料,原件由贷款办理人员初审,复印件与所有贷款资料一并存档;并及时安排调查人员进行实地勘查,与借款申请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三)签订合同借款人(及配偶)在委贷科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有关单据。借款人配偶不能到委贷科签订合同的,需到公证处开具委托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证书。(四)中心(办事处)指定银行为借款人及配偶出具征信报告。(五)贷款审批所有资料手续齐全后,委贷科填制《黄冈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一览表》,与所需资料一并提交公积金贷审小组集体讨论、审批。(六)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办理抵押贷款的,借款人还需持《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前往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相关手续。(七)发放贷款贷款原则上发放至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开发商银行帐号内(不包括二手房贷款),贷款办理人员及时冻结借款人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资金。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十四条贷款可以采取公积金质押、商品房抵押两种担保方式。委托人应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第十五条公积金质押(一)担保人必须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人。(二)担保人必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并在公积金服务大厅拍照留档。(三)在借款人因故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委托人可强行划扣借款人及担保人公积金账户资金还贷。(四)质押比例:夫妻双方均在黄冈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质押住房公积金余额的3倍确定;夫妻一方或单身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质押住房公积金余额的2倍确定。(五)借款人配偶在黄冈缴交了住房公积金的,须作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一并冻结。(六)质押担保人为在黄冈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各办事处之间开通异地账户质押担保。(七)对于用住房公积金存款质押作担保贷款的,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能办理贷款、提取业务,借款人贷款本息还清后解除质押。第十六条商品房抵押(一)商品房抵押贷款的范围:1、期房抵押:具有合法开发资格的房地产公司新开发的,并能提供《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并且房地产公司与“中心”(办事处)签订了商品房按揭贷款相关合作协议,对办理期房抵押的每笔贷款向房地产公司收取贷款额5%—10%的保证金。2、现房抵押: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商品房,且能经法定程序评估确定商品房的价值。(二)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房屋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中可抵押物和第三十七条中不可抵押物的规定。(三)借款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二手房抵押担保的,不得超过商品房评估价值的70%)(四)借款人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应当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同时借款人及其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同时作为质押担保,借款人逾期仍不偿还贷款的,委托人可在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中强行划扣。(五)借款人和委托人(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六)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七)借款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委托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委托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八)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注销。第六章贷款偿还与回收第十七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第十八条贷款的偿还方式为:逐月等额偿还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第十九条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委托人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第二十条提前还款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后,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前提前还款,但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通知委托人,并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偿还的部分按原贷款期限的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时间计息。第二十一条贷款偿还,原则上采取委托代扣的方式划收。第七章借款合同第二十二条借款人须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第二十三条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应当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并签订相关协议。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终止。担保权利义务终止,担保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利凭证返还、解除质押或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第八章贷款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档案是指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它是由贷款审核、发放、催收、变更等行为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为贷款和还款活动提供依据的,归档保存的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七条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建立全面的贷款档案规章制度及办法,档案资料移交、保管、使用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有关的贷款档案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第九章法律责任及处置第二十八条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二)借款人未按约定数额偿还任何一期贷款,即逾期还款;(三)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四)借款人拒绝委托人、受托人对贷款使用检查、监督;(五)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担保财产毁损、价值减少,借款人未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六)违反本办法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受托人可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罚息;(三)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四)提前处置抵押物或质押权利,以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五)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六)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七)将逾期行为记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第三十条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代其履行债务的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应及时行使抵押权或质权。第三十一条行使抵押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二条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相应贷款规定并报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试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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