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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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序言黑龙江大学是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高校,前身是1941年在延安成立的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第三分校俄文队,后更名为中央军委军事学院俄文科、中央军委俄文学校、中央军委延安外国语学校。1946年迁至东北,先后更名为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部附设外国语学校、哈尔滨外国语专门学校、哈尔滨外国语专科学校(直属国家高等教育部)、哈尔滨外国语学院(直属国家高等教育部)。1958年扩建、更名为黑龙江大学(隶属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1961年黑龙江科技大学(筹建)并入,1972年哈尔滨外国语专科学校(1964年新成立)并入,2003年中国农业科学院甜菜研究所并入,2004年黑龙江水利高等专科学校并入。2012年成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教育部共同建设的综合性大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学校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和教职员工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第二条学校名称为黑龙江大学,简称黑大;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University,缩写为HLJU;俄文名称为Хэйлунцзянскийуниверситет,简称Хэйда。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学校设有本部和分校区,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办学场所。第四条学校是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管理,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等,监督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尊重学校学术自由。教育部在政策支持、人才培养、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学校教育部直属高校同等对待,指导和帮助学校制订战略发展、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审定,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审批。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计划,自主调整招生比例。(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六)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分配。(七)对国家提供的资产、财政性资助等以及所接受的捐赠资产,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第六条学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坚持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突出对俄办学特色,培养对俄战略人才,致力于成为有特色、高水平、现代化、教学研究型综合性大学。第七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着力增强学生服务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八条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现代大学制度。第二章学校职能和教育形式第九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第十条学校实施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留学生教育,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第十一条学校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招收学生。第十二条学校开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的学科专业。学校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依托综合优势,发展交叉学科,促进学科融合,实现办学资源优化配置。第十三条学校根据拔尖型、复合型、应用型和对俄高级专门特殊人才的培养目标,建立分类教育与能力培养相融合、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相融合、专业教育与个性化教育相融合、专业教育与创业教育相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第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校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第十五条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坚决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进协同创新,建设高水平的科研平台和创新团队,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第十七条学校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积极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为国家对俄战略实施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第十八条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面向行业和区域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第十九条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践行延安精神和抗大传统,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积极培育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发挥文化育人功能。第二十条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制度,设立督学、督导组织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教师教学、教学管理、学生学习、教学建设等进行全过程督导评估,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学校制定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学研究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激励约束并重的分类评价标准和开放评价办法,激发师生创新活力,提高科研创新能力。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五)加强党员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党委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第二十二条党委全委会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学校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和学校党代会决议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履行其职责。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实际到会人数须分别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和1/2以上方可召开。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第二十三条中共黑龙江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守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和建议;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对学校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要向学校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与学校党委同时选举产生,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由学校党委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基层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设立纪检委员。第二十四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思想品德教育等活动;(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法、依规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国家有关规定任免。第二十五条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第二十六条校长办公会是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形式。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组成人员为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党委副书记、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会议由校长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作出决定,对重大问题表决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遇突发、危急、紧急问题不能及时集体讨论时,校长有权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组织实施,事后向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报告。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规定及有关法律行使职权,积极构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既相对独立,又相互支撑的有机协调运行机制。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管理体系的核心,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学部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第二十九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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